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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3年2月2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教育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是否可将第一优先申请转换为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申请人主张在申请及后续上诉、动议期间维持合法身份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是否可将第一优先申请转换为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申请人主张在申请及后续上诉、动议期间维持合法身份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针对2022年9月1日决定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未重新审理杰出能力申请的实质资格,也未批准任何移民签证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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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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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ling before us is not a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the denial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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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曾为布朗麦基学院(Brown Mackie College)教授,自行申请杰出能力(extraordinary ability)第一优先移民分类;本次程序为其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AAO)2022年9月1日决定提出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former professor at Brown Mackie College,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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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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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于2012年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移民签证分类的初始证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in 201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动议

    主任于2012年和2013年分别驳回两次后续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dismissed two subsequent motions in 2012 and 2013, respectiv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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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2014年,AAO驳回申请人对主任2013年决定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In 2014,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of the Director's 2013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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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自2014年以来,AAO又驳回了申请人提出的十三次动议;最近一次是2022年9月1日驳回其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have since dismissed thirteen motions filed by the Petitioner since 2014. Most recently, we dismissed his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on September 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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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本次程序为申请人针对AAO 2022年9月1日决定提出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AAO审查后驳回该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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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说明将提供的新事实,并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具备杰出能力资格,并提交多项材料支持重新开放。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动议的原审意见;本次由AAO直接审查。

总统拜登2021年2月2日事实说明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政府致力于消除移民障碍、不让移民签证浪费,从而支持重新开放。
AAO 如何评价
AAO审查后指出,该事实说明宣布的三项步骤均不涉及像申请人这样自行申请杰出能力签证的个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本次动议所针对的先前决定无关,也未指出该决定存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none of these pertain to the issuance of visas to individuals, like the Petitioner, who are self-petitioning as individuals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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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特别大师律师”审查申请人资历并认定其满足8 C.F.R. § 204.5(h)(3)(i)-(x)标准的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满足杰出能力十项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说明这些“特别大师律师”是谁,也未说明其如何认定资历足以确立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身份及审查方法证据,且不构成新事实,也未指出先前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rovide any evidence to establish who these "Special Masters Lawyers" are or how they determined his credentials were suffic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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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去可用就业移民签证损害雇主和外国人”的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据此请求批准其签证申请。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陈述不足以被视为新事实,且与先前决定中的法律或政策错误无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向先前决定的具体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statements, however, are insufficient to be considered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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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列出的8 C.F.R. § 204.5(h)(3)(i)-(x)项下资历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符合杰出能力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重复列举资历并未解释或指出先前决定中的事实、法律或政策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将具体资历对应到具体标准,也未回应先前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recitation of his credentials does not explain or point to any factual, legal or policy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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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act that he may have seven educational degrees is 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unless he establishes how his "academic degrees fulfill any specific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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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社交媒体帖子(发帖人自称仅受过小学教育却获得杰出能力签证)的引用

证明目的
申请人质疑为何学历较少者获签而其拥有七个大学学位却被认定不合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比较不涉及先前决定的基础,且要求解释他人如何获得移民福利超出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的范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申请人自身资格或先前决定的具体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His request for an explanation of how someone with less education may have received an immigration benefit is beyond the scope of a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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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Innovare Award”相关材料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其获得国际奖项的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仍未回应其疑问:该奖项的国际版本似乎在2010年前并不存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存在矛盾,需独立、客观证据澄清真相;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ust resolve this discrepancy in the record with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pointing to where the truth 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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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仅一般性重述资格,未指出2022年9月1日决定中的事实、法律或政策错误。其提交的总统事实说明、“特别大师律师”意见、关于签证浪费的陈述及社交媒体比较均不构成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AAO还指出,申请人仍未解决2005年“Innovare Award”国际版本在2010年前似乎不存在的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does not explain or point to any factual, legal or policy error i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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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ternational version of the award did not exist prior t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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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dismiss his motion to reopen because he has not provided evidence of new facts related to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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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基于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8 C.F.R. § 103.5(a)(3)。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具备杰出能力资格,并请求复议AAO 2022年9月1日决定。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动议的原审意见;本次由AAO直接审查。

申请人关于杰出能力资格的陈述及资历列举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AAO先前决定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陈述未解释或指出先前决定中的事实、法律或政策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先前决定的具体法律或政策适用提出异议。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statement generally asserting his eligibility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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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事实说明及“特别大师律师”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其复议请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不涉及先前决定中的法律或政策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先前决定无关。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assertions do not pertain to any error of law or policy i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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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指出2022年9月1日决定在评价事实或法律上的任何错误,仅重复资格主张及与先前决定无关的材料。因此复议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3)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does not explain or point to any factual, legal or policy error i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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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dismiss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consider because h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i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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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将第一优先申请转换为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申请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已裁决申请的签证分类变更属于重大变更;申请人不得为使其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要求而作重大变更。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6 (Assoc. Comm'r 1998)。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第二优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者)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请求将其第一优先申请转换为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申请。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请求的原审意见;本次由AAO直接审查。

申请人关于转换至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的请求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其符合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请求不构成新事实,也未证明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错误,且属于已裁决申请的重大分类变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支持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具体证据;AAO亦不受理此类变更。
核对原文依据
Again, this request neither establishes a new fact nor establishes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error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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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该请求既未确立新事实,也未证明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错误。此外,AAO表示不会受理对已裁决申请变更分类的请求,因为裁决后变更签证分类构成重大变更。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not entertain a request for a change of classification for a petition that has already been adjudic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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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ost-adjudication alteration of the requested visa classification constitutes a materi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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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张在申请及后续上诉、动议期间维持合法身份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动议须针对先前决定并显示“proper cause”;8 C.F.R. § 103.5(a)(1)(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援引《裁决官现场手册》第40.9.2(b)(2)和40.9.2(b)(3)章,主张其在申请及后续上诉、动议期间维持了美国合法身份。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主张的原审意见;本次由AAO直接审查。

申请人援引《裁决官现场手册》第40.9.2(b)(2)和40.9.2(b)(3)章关于维持合法身份的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在申请及后续程序期间维持合法身份。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陈述未涉及先前决定中的问题,也未确立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本次动议所针对的2022年9月1日决定无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cites to chapters 40.9.2(b )(2) and 40.9.2(b )(3) of the 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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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该主张未涉及2022年9月1日决定中的任何问题,也未确立新事实,因此不构成重新开放或复议的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is does not address any of the issues raised in our prior decision, or establish a new fact, we will not reopen or reconsider our prior decision on this 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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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次动议的范围限于AAO 2022年9月1日驳回第十三次动议的决定,而非2012年原审拒绝决定;对更早阶段的新异议不能在本次动议中提出。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cannot consider new objections to the earlier deni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Innovare Award”材料时,应注意AAO指出的时间矛盾——国际版本奖项似乎在2010年前不存在,需独立客观证据澄清。
    核对原文依据
    it appears the international version of the award did not exist prior to 2010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特别大师律师”陈述时,应注意AAO指出缺乏这些人的身份及审查方法证据,该陈述未被接受为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rovide any evidence to establish who these "Special Masters Lawyers" ar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转换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请求时,应注意AAO依据Matter of Izummi认定已裁决申请的分类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因此不受理。
    核对原文依据
    A petitioner may not make material changes to a petition in an effort to make a deficient petition conform to USCIS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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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4782988 日期:2023年2月2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杰出能力- O)

申请人曾是Brown Mackie College的教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12年否决了该申请,并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驳回了随后提交的两份动议,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移民签证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2014年,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审理主任2013年决定的上诉。此后,我们已驳回申请人自2014年以来提交的十三份动议。最近,我们于2022年9月1日驳回了其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因一份要求重新开案和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将提供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1 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基于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2 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1 重新开案移民程序的动议因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再审申请和新审动议相同的理由而不受青睐。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用INS v. Abudu, 485 U.S. 94, 108 (1988))。寻求重新开案程序的一方承担“沉重负担”。Id. at 110。 2 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一般规定,复议动议主张在先前决定作出时存在错误。它质疑该决定在评估事实和法律方面的所称错误。复议动议的本质是原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缺陷。参见Matter of Cerna, 20 I&N Dec. 399, 402 (BIA 1991)。

原文第 2 页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因此,提交至我们面前的文件不是对申请被否决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相反,它是对我们最近决定——2022年9月1日驳回申请人第十三份动议——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因此,我们不能考虑对较早否决的新异议,申请人也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在程序的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陈述,概括性地主张其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的资格,但未解释或指出我们先前决定中的任何事实、法律或政策错误。申请人称,拜登总统2021年2月2日的概况介绍(“拜登总统概述通过保持家庭团聚、解决非正常移民根源以及简化合法移民系统来改革我们移民系统的步骤”)支持重新开案这些程序,因为它概述了政府消除移民障碍和“不让移民签证浪费”的使命。对总统概况介绍的审查显示,它宣布了三项步骤(成立特别工作组以 reunify 家庭;制定战略以解决南部边境的非正常移民并建立人道的庇护制度;恢复对我们合法移民系统的信任并促进新美国人的融合),然而,这些均与向像申请人这样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自行申请的个人签发签证无关。

接下来,申请人声称三位“特别大师律师”审查了其资历并认定其符合8 C.F.R. § 204.5(h)(3)(i)-(x)中的标准。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些“特别大师律师”是谁,或他们如何认定其资历足以证明其符合杰出能力签证的资格。他还请求批准其签证申请,因为“可用就业移民签证的损失损害了雇主和外国国民。”然而,这些陈述不足以被视为新事实。此外,这些主张与我们先前决定中的任何法律或政策错误无关。

申请人还主张符合第二优先签证类别的资格,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或寻求国家利益豁免的特殊能力非公民,并请求我们将其第一优先申请转换为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申请。同样,这一请求既未确立新事实,也未确立我们先前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错误。此外,我们不会受理对已裁决申请变更类别的请求。裁决后更改所请求的签证类别构成重大变更。申请人不得为使其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要求而对申请作出重大变更。参见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6 (Assoc. Comm'r 1998)。

申请人还引用《审理官现场手册》第40.9.2(b)(2)章和第40.9.2(b)(3)章,主张其在其申请及后续上诉和动议待决期间在美国保持了合法身份。由于这未涉及我们先前决定中提出的任何问题,也未确立新事实,我们不会基于此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先前的决定。

与之前一样,申请人再次列出其在8 C.F.R. § 204.5(h)(3)(i)-(x)标准下的资历。然而,这种对其资历的复述并未解释或指出任何事实、法律或政策错误

原文第 3 页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他提到一个个人的社交媒体帖子,该个人称自己仅受过小学教育,并请求理解此人如何获得杰出能力签证,而他拥有七个大学学位却被认定不合格,这并未涉及我们先前决定的基础。正如我们所解释的,他可能拥有七个教育学位这一事实不足以确立资格,除非他确立其“学位如何满足8 C.F.R. § 204.5(h)(3)(i)-(x)中的任何具体标准。”他要求解释为何受教育较少的人可能获得移民福利,这超出了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范围,也未确立批准任一动议的正当理由。

最后,我们注意到申请人仍未解决我们对其声称的2005年国际“Innovare Award”的疑问,因为该奖项的国际版本似乎直到2010年才存在。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这一差异,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8 C.F.R. § 103.5(a)(1)(i)的法规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力限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并附正确费用的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还必须表明批准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不能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8 C.F.R. § 103.5(a)(4)。

因此,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因为他未确立我们在先前决定中犯错。参见8 C.F.R. § 103.5(a)(3)。此外,我们将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因为他未提供与我们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证据。参见8 C.F.R. § 103.5(a)(2)。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2-2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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