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281873 日期:2023年2月2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其他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家庭医疗护理机构,拟雇用受益人担任护理员。申请人请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其他”工人。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少于两年教育、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拟议工资,也未能证明其继续经营并有意在所提供的职位上雇用受益人。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就业类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ETA表格9089)。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从事所提供的职位,并且在该职位上雇用外国国民不会对同类受雇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可以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原文第 2 页
对于从同一或不同雇主处获得新工作邀请的某些受益人,就业类移民签证申请“应保持有效”。该法第204(j)条,8 U.S.C. § 1154(j)。要符合工作可携带性资格,受益人必须已提交调整身份申请且该申请至少180天未获裁决,并且其新工作邀请必须与其申请中所述职位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分类。同上。
根据8 C.F.R. § 245.25(a)(2)(ii)(B),如果受益人在受益人通过I-485表格补充J通知USCIS新工作邀请时,其移民申请尚在审理中,且该通知是在受益人提交调整身份申请之日起至少180天后作出的,则以下条件适用于该申请的裁决:
(1) 对尚在审理中的申请的裁决,应不考虑8 C.F.R. § 204.5(g)(2)中关于在提交申请后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证明有能力支付拟议工资的要求;以及
(2) 如果尚在审理中的申请在提交时符合批准条件,并且在受益人调整身份申请待决满180天之前一直符合批准条件,则应予批准,除非在裁决时批准该符合条件的移民签证申请与该法或另一适用法规的要求不一致。
II. 分析
本办公室面临的问题是,审理主任基于以下认定而否决该申请是否适当:(1)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从优先日期至裁决时持续有能力支付拟议工资,以及(2)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继续经营并有意在所提供的职位上雇用受益人。
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提交了I-140表格(外国工人移民申请),并附有确立优先日期为2018年8月20日的劳工证。1 受益人于2019年4月10日同时提交了I-485表格(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2021年10月19日,在其I-485表格已待决超过900天后,受益人提交了I-485表格补充J及支持证据,请求依据该法第204(j)条获得工作可携带性。
2022年5月,审理主任发出了补件通知(RFE),告知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拟议工资。审理主任要求提供申请人2020年和2021年的年度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完整的美国联邦纳税申报表副本,以及(如适用)2021年和2022年向受益人支付工资的证据。审理主任还告知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提交申请前至少一年内“正在经营”(定义见法规),并且其持续经营至2022年。2 该补件通知未提及受益人提交I-485表格补充J一事。
1 就业类移民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向劳工部提交基础劳工证申请的日期。见8 C.F.R. § 204.5(d)。
原文第 3 页
在提交申请前至少一年内“正在经营”(定义见法规),并且其持续经营至2022年。2 该补件通知未提及受益人提交I-485表格补充J一事。
申请人对补件通知的回复强调,I-140表格和I-485表格已待决超过三年,且受益人已于2021年10月提交I-485表格补充J,请求工作可携带性至一个新的永久职位,在该职位上她将履行相同或相似的职责。该回复包括受益人I-485表格补充J提交材料的副本。
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从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工资,并指出其未提交补件通知中要求的额外证据。审理主任还因申请人未提供所要求的证据证明其在优先日期时正在经营且持续经营而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表示,需要此类证据“以确立真实的职位邀请以及申请人有意雇用受益人”。
基于上述事实,本办公室认定8 C.F.R. § 245.25(a)(2)(ii)(B)(1)和(2)的规定适用于本申请的裁决。因此,审理主任须确定:(1)记录是否证明申请人有能力从优先日期至提交申请之日支付拟议工资;以及(2)该申请在提交时是否符合批准条件,并且在受益人调整身份申请待决满180天之前一直符合批准条件。
审理主任承认受益人提交了I-485表格补充J,但强调“I-140表格申请必须首先‘有效’,才能‘对新工作保持有效’”。然而,审理主任并未详细说明或作出该申请在提交时无效的肯定性认定。相反,补件通知和否决的重点在于申请人是否证明其持续经营以及截至2022年有能力支付拟议工资。
因此,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由于审理主任尚未根据适用的法规条款审查记录,本办公室将此事发回重审,以根据下述讨论进一步审议并作出新决定。
关于支付能力,审理主任必须确定记录是否证明申请人有能力从2018年8月20日的优先日期至2019年4月10日提交申请之日支付拟议工资。见8 C.F.R. § 245.25(a)(2)(ii)(B)(1)。目前构成的记录包含申请人2018年的联邦纳税申报表,但不包含确定其在2019年提交申请时支付能力所需的证据。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审查申请人先前提交的2018年纳税申报表,并确定该证据是否证明其在优先日期时的支付能力
2 审理主任引用的“正在经营”定义和要求分别见于8 C.F.R. § 204.5(j)(2)和204.5(j)(3)(i)(D),适用于依据该法第203(b)(1)(C)条提交的跨国经理和高管移民申请,而非依据该法第203(b)(3)(A)(iii)条提交的其他工人申请。
原文第 4 页
日期。为确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的支付能力,审理主任被指示要求提供8 C.F.R. § 204.5(g)(2)所要求的证据,即申请人的2019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2019年联邦纳税申报表。审理主任还有权根据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Reg'l Comm'r 1967)中所述因素,要求提供任何其他在确定申请人2018年和2019年支付拟议工资能力方面被视为相关的文件。
审理主任还必须确定,待决申请在提交时以及直至2019年10月7日(即受益人的调整身份申请已待决180天之日)是否在其他方面符合批准条件。见8 C.F.R. § 245.25(a)(2)(ii)(B)(2)。假设当时所有资格要求均已满足,则除非在裁决时批准该申请会与《移民与国籍法》或另一适用成文法的要求不一致,否则应批准该申请。见同上。
如果审理主任发现任何会影响2019年10月7日当日或之前资格的问题,或认定批准该申请会与《移民与国籍法》或另一适用成文法的要求不一致,审理主任应依照8 C.F.R. § 103.2(b)(8)和(16)(i)在新的补充证据请求(RFE)或拒绝意向通知(NOID)中处理这些问题,并在作出新决定前给予申请人回应的机会。
III. 结论
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因为审理主任未依照8 C.F.R. § 245.25(a)(2)(ii)(B)的适用法规裁决该申请。我们将把该事项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以便根据这些规定进一步审议、发出新的补充证据请求或拒绝意向通知,并作出新的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便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