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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行政主厨 · O-1 杰出能力工作签证:上诉驳回(2024年2月22日)

类别 O-1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O-1艺术领域初始证据标准: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O-1艺术领域初始证据标准: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整体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杰出能力
不成立 O-1艺术领域初始证据标准: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O-1艺术领域初始证据标准: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对主任的拒绝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后,采纳并维持主任决定,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初始证据标准未满足:未主张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且六类证据中无一类成立,因此未达到至少三类。整体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杰出能力)被明确保留,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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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 Beneficiary fulfills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of at least thre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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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为受益人申请O-1非移民类别,拟将其分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行政主厨;申请依据是受益人在艺术领域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且成就通过大量文件获得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restaurant, seeks to classify the Beneficiary as an executive chef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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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受益人未满足艺术领域杰出能力的初始证据标准:未获得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的提名或奖项,也未满足六类证据中的至少三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 Beneficiary's satisfaction of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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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主任在审理中提及申请人对补件请求(RFE)提交了文件,并指出其中存在不一致和可信度问题,例如受益人姓名及其他信息被插入提交的文章,与网上找到的原文不同;此外,补件中还包含初次提交申请之后发生的事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pointed out inconsistencies and credibility issues with the documentation submitted in response to the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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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主任驳回该动议。申请人在动议中未挑战主任对各单项标准的认定,而是就INA 212(a)(6)(C)(i)下的“明知”、申请时资格判例的适用以及“国家或国际认可”提出论点。

    核对原文依据
    Subsequently, the Director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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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did not challenge the Director's individual criterion determin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的动议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书面论证意见重复此前的动议意见,未回应主任动议决定中的认定,也未具体指出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mirroring the previous motion brief without addressing the findings in the Director's motion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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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O-1艺术领域初始证据标准: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o)(3)(iv)(A):申请人可选择证明受益人获得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品的提名或奖项,例如学院奖、艾美奖、格莱美奖或导演工会奖。

申请人主张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主张受益人获得该类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的提名或奖项。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主张该项。

AAO 认定与理由

主任指出申请人没有主张受益人的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提名或奖项;上诉阶段申请人亦未就此提出异议,AAO采纳并维持主任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did not claim the Beneficiary's nomination for, or receipt of: significant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wards or prizes under 8 C.F.R. § 214.2(o)(3)(i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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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dopt and affirm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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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艺术领域初始证据标准: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o)(3)(iv)(B)(1)-(6):申请人须提交六类列举文件中的至少三类;满足初始证据标准本身并不当然确立O-1资格,还须整体审查记录质量和是否显示杰出能力。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符合六类证据标准,并在动议和上诉中提出关于“国家或国际认可”、判例适用及补充证言等论点。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受益人对六类中任何一类的资格,并指出补件材料存在不一致和可信度问题,以及包含申请后事件。

提交的文章摘要及网上原文对比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媒体报道受益人及其成就,满足出版材料类证据。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指出受益人姓名及其他信息被插入提交的文章,与网上原文不符;申请人称提交的是文章摘要,但未解释将文章中他处姓名替换为受益人姓名如何构成“摘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提交材料与网上原文存在未解释的差异,影响可信度和证明力,且部分材料不属于规定证据形式。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s name and other information was inserted into articles submitted by the Petitioner when compared to the original articles found 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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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have not explained how replacing one name with the beneficiary's name from elsewhere in the article constitutes a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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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piceroverindia.com的文章及另一篇完整文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受益人被描述为餐厅概念创建者或品牌主厨,从而显示领导或主要角色。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对比原文指出,原文称餐厅由另一主厨与一名酒店经营者合作创建,受益人仅被称为品牌主厨;另一篇完整文章仅说明受益人是某餐厅主厨并提供炒酱食谱,未显示其扮演领导或主要角色。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文章内容不支持申请人摘要中“受益人创建餐厅”的表述,且仅提供两篇完整文章,未解决其余摘要的可信度和证据形式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is no indication in the article that the beneficiary "conceptualized" the restaurant as asserted in your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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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atement of the beneficiary's occupation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beneficiary played a lead or starring role in distinguished ev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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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件中涉及申请后事件的材料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受益人的角色在申请后扩展。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供了初次提交申请之后发生的事件证据;申请人引用Matter of F-M- Co.主张申请后文章可考虑,但AAO指出该先例涉及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的合格关系存续,不涉及受益人在重组后的角色。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时未确立资格,且所引先例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evidence regarding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initial filing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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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F-M- Co. is not about and does not mention a beneficiaries role following a restructuring ev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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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中提交的两份额外证言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受益人具有丰富经验和领导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证言不属于第2类标准规定的证据形式;该标准要求的是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中关于个人的评论或其他出版材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证言不符合规定证据形式,不能替代出版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estimonials fall outside of the prescribed forms of evidence for criterion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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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阶段提交的新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试图在上诉中补充材料。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已收到通知并有合理机会在拒绝前提交证据,因此上诉阶段首次提交的新证据不予考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在补件阶段一并提交,程序上不予采纳。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not consider it for the first time on appeal because the Petitioner was put on notice and given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provide this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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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主任逐项分析了六类证据并说明为何不符合规定证据形式或未确立资格;申请人在动议中未挑战各单项认定,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亦未具体指出错误,AAO据此维持主任决定。由于未满足至少三类,AAO未进行整体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 Beneficiary's eligibility for any of the six claimed categories of evidence under 8 C.F.R. § 214.2(o)(3)(iv)(B)(l)-(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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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ontest the Director's particular motion determinations or specifically identify any erroneous conclusion oflaw or statement of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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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e Beneficiary's eligibility for any ofthe criteria set forth at 8 C.F.R. § 214.2(o)(3)(iv)(B)(l)-(6), in which at least three are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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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杰出能力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INA § 101(a)(15)(O)(i);8 C.F.R. § 214.2(o)(3)(ii)、(iv):在满足初始证据标准后,须整体审查记录是否显示受益人在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即技能和认可程度显著高于通常水平,达到著名、领先或广为人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作为品牌主厨具有领导技能和复杂餐厅管理经验,应被认定为杰出能力。

原审意见

主任未进行整体实质审查,因初始证据标准未满足。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由于申请人未确立至少三类初始证据标准,无需就受益人是否具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高水平和著名地位作出整体认定,因此保留该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provide a totality determination to establish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ha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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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ly, we reserve thi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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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提交文章与网上原文的姓名和内容差异,以及申请人所称“摘要”是否改变了原文含义;该差异是主任质疑可信度和证明力的核心。
    核对原文依据
    due to the unexplained discrepancies between the language in the documents you submitted and the language found in the articles 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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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两篇完整文章的实际内容,确认受益人是否被描述为餐厅概念创建者或仅为主厨;主任据此认定未显示领导或主要角色。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is no indication in the article that the beneficiary "conceptualized" the restaurant as asserted in your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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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和上诉阶段提交材料的时间点;申请后事件证据和上诉新证据分别因申请时资格规则和程序规则未被采纳。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not consider it for the first time on appeal because the Petitioner was put on notice and given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provide this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本案未对整体实质审查作出认定,不能将上诉驳回理解为对受益人杰出能力实体水平的最终否定;AAO明确保留该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Accordingly, we reserve thi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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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9204683 日期:2024年2月22日

对加州服务中心决定的 appeal

Form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书(特殊才能—O)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具有特殊才能的行政主厨。为此,申请人申请O-1非移民分类,该分类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特殊才能、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适用于艺术领域特殊才能个人的初始证据标准:获得或提名重要的国家或国际奖项,或至少六种可能文件形式中的三种。随后,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本事项现提交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 de novo 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 de novo 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就本案相关而言,本法第101(a)(15)(O)(i)条规定,对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特殊才能、该才能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并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其特殊才能领域工作的个人,可给予O-1分类。国土安全部(DHS)法规将“艺术领域的特殊才能”定义为“卓越”,并将“卓越”定义为“在艺术领域取得高水平成就,其技能和认可程度显著高于通常遇到的水平,达到被描述为杰出者在艺术领域享有盛誉、领先或广为人知的程度。”见8 C.F.R. § 214.2(o)(3)(ii)。其次,DHS法规规定了用于证明受益人持续赞誉和成就获得认可的替代性初始证据标准。申请人可以提交获得或提名“重要的

原文第 2 页

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品”的证据,例如“奥斯卡奖、艾美奖、格莱美奖或导演工会奖”,或至少六类所列文件类别中的三类。见8 C.F.R. § 214.2(o)(3)(iv)(A)-(B)。

提交满足初始证据标准的文件本身并不确立O-1分类资格。见59 Fed. Reg. 41818, 41820(1994年8月15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分类的标准,而仅是确定该标准是否已满足的机制。”)。因此,在申请人提供满足初始证据标准的合格证据的情况下,本办公室将判断全部记录及证据质量是否显示艺术领域的特殊才能。见本法第101(a)(15)(O)(i)条及8 C.F.R. § 214.2(o)(3)(ii)、(iv)。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主张受益人获得或提名8 C.F.R. § 214.2(o)(3)(iv)(A)项下重要的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品。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8 C.F.R. § 214.2(o)(3)(iv)(B)(1)-(6)项下所主张的六类证据中任何一类的资格。在讨论每项标准时,审理主任解释了申请人如何未能证明该证据要么符合法规规定的证据形式,要么确立受益人的资格。此外,审理主任指出了为回应证据请求(RFE)而提交的文件中存在的不一致和可信度问题。例如,审理主任认定,与网上找到的原始文章相比,受益人的姓名和其他信息被插入到申请人提交的文章中。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供了关于申请初次提交之后发生的事件的证据。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关于各项标准的个别认定提出异议。相反,申请人就本法第212(a)(6)(C)(i)条下故意虚假陈述相关的“知情”、关于提交时资格判例的不当适用以及“国家或国际认可”的考量提出了论点。审理主任逐一回应了这些论点:

你的律师称,INA 212(a)(6)(C)(i)项下的不可入境理由要求认定虚假陈述是故意和自愿的,并且你提交的文件是文章的摘要,因为“报纸/期刊中所有印刷文章的版式和固有性质使得完整附上这些报道过于笨重。”USCIS首先指出,它并未作出不可入境认定;相反,由于你提交文件中的语言与通过公共记录检索在网上找到的文章语言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差异,USCIS质疑了若干文件的可靠性和证明价值,以及它们是否属于该标准所规定的证据形式。你现在表示你提供的文件是文章的摘要。然而,关于spiceroverindia.com上的I   I文章,你未解释将文章中别处的某一姓名替换为受益人姓名如何构成“摘要”。具体而言,如否决通知所述,尽管你提供了:I   I oriental cuisine restaurant

原文第 3 页

由Chef I   I和品牌主厨[受益人]构思,”实际文章称:I   I是一家东方料理餐厅,由Chef I   I与I   I(一位拥有多年经验的酒店经营者)合作构思。”在你现在提供的foll文章中,你已表明受益人在文章中被提及为品牌主厨,但仅是称“我们与品牌主厨Chef [受益人]进行了交谈,他告诉我们他们所有酱料均为自制,并非外部采购。”文章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受益人如你“摘要”中所称“构思”了该餐厅。你还提供了I   I文章的完整副本,但该文章并未解决或补救否决通知中提出的问题,即该文章“称受益人是I   I的一名厨师,并提供了一些炒酱食谱。[”]尽管该文章属于规定的证据形式,但关于受益人职业的陈述并未证明受益人在杰出事件中发挥了主导或主演作用。[ ]这些是你提供了完整副本的唯一两篇文章,因此,你未解决或补救否决通知中关于你摘要的可信度、证明价值和允许的证据形式所提出的问题。

接下来,你的律师主张,否决分析依赖Matter of Bardouille, 18 I&N Dec. 114 (BIA 1981)、Matter of Drigo, 18 I&N Dec. 223 (BIA 1982)和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 Comm'r 1971),而这些判例“基于与本案完全无关的裁定”。然而,USCIS表示,根据8 CFR 103.2(b)(12)的规定,它不能考虑在提交时未确立资格的证据。USCIS引用BIA判例仅作为对该法规的进一步支持。此外,你的律师主张,基于Matter of F-M- Co., Adopted Decision 2020-01 (AAO May 5, 2020),提交日期之后的文章是适当的,因为受益人在I   I中的角色因随后在其他城市收购运营而扩大,并且“Matter of F-M- Co.阐明,在重组(或收购)影响申请组织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证明受益人的角色在收购后扩大,承担更多领导责任并获得更高薪酬。”然而,Matter of F-M- Co.并非关于且未提及重组事件后受益人的角色。相反,它阐明,对于第一优先跨国高管或经理,“法规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及整个裁定期间维持其[与外国雇主]的合格关系”,并且“如果在提交第一优先跨国高管或经理申请之前发生影响外国实体的公司重组,申请人可以证明受益人的合格外国雇主通过有效的继承实体继续存在并经营业务。”

最后,您的律师主张:“移民局需要考虑Matter of T-O-S-U, Adopted Decision 2017 (AAO Jan 4, 2017)中提出的分析。法规中‘具有全国或国际认可……’这一表述已在Taniguchi v. Kan Pacific Saipan Ltd., 132 S. Ct. 1997, 2002-03 (2012)中得到解释……被申请人已提供了关于受益人

原文第 4 页

资历和任职经历的相关、可信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表明他是一位经验丰富、具备多项领导技能的品牌厨师。证据还确立了受益人在多家雇主处所擅长的餐厅和品牌管理流程的数量和复杂性。”您的律师随后指出了随复议动议提供的两份额外推荐信。Matter of T-O-S-U-涉及一份H-1B非移民工人申请,并阐明“就8 C.F.R. § 214.2(h)(4)(viii)(C)而言,‘具有全国或国际声誉的医生’是指:(1)医学或骨科医学博士,(2)在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医学领域内广受赞誉并备受尊崇,(3)只要导致全国声誉的成就与在美国会导致全国声誉的成就相当。”AAO指出,若干术语在法规或规章中未作定义,因此,依据Taniguchi v. Kan Pacific Saipan Ltd.,将参照其在非移民和移民分类中的通常用法和含义。关于“全国或国际”,AAO认定该表述意指在一个(无论是外国还是美国)或多个国家内。为帮助确定何种证据可证明具有全国或国际声誉的医生,该AAO考虑了O-1特殊才能标准等。然而,使用“全国或国际”一词的O-1B标准选项中,只有合格奖项,即要求获得重大全国或国际奖项的提名或获奖,以及第2项标准,即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受益人已因成就获得全国或国际认可,该认可由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中由本人撰写或关于本人的评论或其他已发表材料所证明。您并未主张受益人符合合格奖项选项,而推荐信不属于第2项标准所规定的证据形式。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与先前动议书面论证意见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但未回应审理主任动议决定中的认定。此外,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的具体动议裁定提出异议,也未针对审理主任动议决定的上诉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我们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参见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参见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作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美国上诉法院的立场,认定上诉裁决者可以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虑”)。审理主任最初驳回申请的決定审查并分析了申请人就所主张的六个证据类别中每一类提供的证据。审理主任提供了充分的解释,说明为何受益人不符合任何一项标准,包括含有不一致和可信度问题的证据,以及为回应补件通知而提交的反映申请初次提交后发生事件的证据。此外,如上所述,审理主任在动议中全面处理了申请人的论点和证据,而这些在上诉中未被争议。

原文第 5 页

因此,申请人未能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未解决的重要不一致可能导致我们重新评估为支持所请求移民福利而提交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同上;另参见Matter of O-M-O-, 28 I&N Dec. 191, 197 (BIA 2021)(“通过提交伪造证据,上诉人损害了其整个主张的完整性”)。

此外,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新证据,我们不会在上诉中首次考虑该证据,因为申请人已被通知并获得合理机会提供该证据。参见8 C.F.R. § 103.2(b)(11)(要求所有被要求的证据一次性一并提交);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拒绝考虑上诉中提交的新证据,因为“申请人已被通知所需证据并获得合理机会在驳回前为其记录提供该证据”)。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8 C.F.R. § 214.2(o)(3)(iv)(B)(1)-(6)所列任何一项标准的资格,而其中至少需要满足三项。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确立受益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初步证据要求。因此,我们无需作出总体判定以确立受益人是否已获得全国或国际赞誉、是否已获得高水平的成就,以及是否已被认可为艺术领域内杰出、知名、领先或著名。参见法案第101(a)(15)(O)(i)条及8 C.F.R. § 214.2(o)(3)(ii)和(iv)。1 因此,我们保留该问题。2 consequently,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作为特殊才能个人符合O-1签证分类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均作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依据予以考虑。

裁定:上诉被驳回。

1 一般参见2 USCIS Policy Manual, M.4(O)(4),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2 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问题)。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2-2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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