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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242137 日期:2024年2月2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职业治疗师,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成员的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豁免与该EB-2移民分类相关的职位邀请要求。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在符合国家利益时,酌情批准对所需职位邀请的豁免,从而豁免劳工证。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因为她未能证明其拟从事的事业的全国重要性。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
本事项现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虽然该法或相关法规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但我们在先例决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中为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设定了框架。Dhanasar指出,在申请人已确立EB-2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前提是申请人证明:(1) 该外籍人士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全国重要性;(2) 该外籍人士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以及(3)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
在驳回申请人的上诉时,我们认识到美国医疗保健议题的严重性,并认可申请人关于其小型企业将有助于
1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No. 17-16579, 2019 WL 4051593 (2019年8月28日)(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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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医疗保健的主张,并指出审理主任在否决决定中认定其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实质价值。然而,我们也详细说明了记录中的证据为何未能显示申请人经营小型健康护理企业的提案将如何在全国层面上惠及美国。我们解释称,在确定全国重要性时,相关问题并非个人将从事的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我们关注的是“该外籍人士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参见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我们进一步指出,申请人商业计划中概述的预测未能证明对区域或全国经济的惠益将达到Dhanasar所设想的“实质性积极经济效应”水平。Id. at 890。
我们最终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开设健康诊所的拟从事事业将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医疗保健行业或惠及区域或全国经济。由于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具体拟从事事业的全国重要性,而这是Dhanasar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她未能以酌情方式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还保留了她关于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上诉论点,因为审议这些论点不会有任何实际意义。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为简洁起见,我们纳入此前对记录的分析,并仅在必要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以回应申请人在动议中的主张。我们此前在本事项中的决定为ID# 28020213 (AAO 2023年8月7日)。
A. 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陈述,重申其拟在弗吉尼亚州I I拥有并经营女性健康诊所的事业的重要性。她引用了有关美国医疗保健成本的统计数据以及女性预防保健作为美国经济宝贵贡献者的重要性。她还提交了有关弗吉尼亚州向新小企业主提供的财务激励措施的信息。虽然其中部分材料对记录而言是新的,但申请人的动议并未提供有文件支持的新事实以确立其拟从事事业的全国重要性。申请人关于医疗保健行业和弗吉尼亚州新小企业机会的讨论并未反驳或推翻我们此前决定中的结论。申请人未充分解释该信息如何证明其事业将具有全国影响。因此,尽管申请人提供了新证据,但该文件并未证明显示其符合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中“全国重要性”要求的新事实,因此她未能推翻我们此前的认定。重新开案动议因此依据8 C.F.R. § 103.5(a)(4)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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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此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虽然申请人重申其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全国重要性,但她并未主张我们驳回其上诉的决定是错误的,也未解释我们的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否错误。我们强调,为确立复议我们最新决定的实质理由,申请人必须做到以下两项:陈述申请人认为最近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的理由;具体引用其认为我们在此前决定中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先例决定和/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申请人在此未这样做。
鉴于上述,我们认定该动议未满足复议动议的所有要求,因此必须依据8 C.F.R. § 103.5(a)(4)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