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是一家杂货店,为受益人申请EB-3技术工人分类,拟任职位为零售店经理。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最初批准了申请,但随后表示该批准是未被立即发现的无意错误,并继续发出补件通知,最终作出决定,以欺诈或对重要事实故意虚假陈述为由拒绝申请并使劳工证无效。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职位是向美国工人开放的真实工作机会,理由涉及申请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程序经过
主任最初批准申请后,又发出一系列补件通知,并作出拒绝决定。申请人就该决定提出上诉,AAO将案件发回主任,要求解决先前批准通知与拒绝决定之间的冲突、作出新决定,如不批准则认证至AAO。由于初始批准从未被撤销,主任发出撤销意向通知;收到申请人回应后,主任作出新决定,撤销批准并使劳工证无效,随后将案件认证至AAO。本次AAO审查即针对该认证决定,申请人在认证时未提交新的证据或论证。
争议标准
争议集中于两点:拟议职位是否为向美国工人开放的真实工作机会;以及申请人所有人与受益人是否在劳工证申请中对重要事实(具体为亲属关系)实施故意虚假陈述。撤销批准须有“良好且充分理由”;若记录在通知发出时或决定时(包括申请人的解释或反驳证据)足以支持拒绝,则撤销适当。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含主任最初批准通知、后续补件通知、拒绝决定、撤销意向通知及申请人对撤销意向的回应。AAO指出,申请人在认证阶段未提交任何额外证据或论证。记录显示申请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而该关系未在劳工证申请中披露;AAO据此认定记录不足以证明职位真实开放,并显示存在故意虚假陈述。
AAO 认定
AAO认定主任的决定正确:记录未证明拟议职位是向美国工人开放的真实工作机会,且记录显示申请人所有人与受益人在劳工证申请中对重要事实实施了故意虚假陈述。AAO因此维持主任撤销批准并使劳工证无效的决定。
裁决结果
AAO维持主任2017年9月14日撤销申请批准并认定劳工证无效的决定,ORDER明确为“The approval of the decision is revoked.”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本案记录处理EB-3技术工人申请的撤销与劳工证无效问题;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的判断。AAO未讨论受益人资格、职位是否要求两年培训或经验等其他要素。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包括:最初批准通知、补件通知、拒绝决定、撤销意向通知、申请人对撤销意向的回应,以及劳工证申请中关于亲属关系的披露情况;并核对主任2017年9月14日决定与本次认证审查的范围。
逐项证据与认定
真实工作机会
证据:记录显示申请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且未在劳工证申请中披露;申请人在认证阶段未提交额外证据或论证。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未证明拟议职位是向美国工人开放的真实工作机会,维持主任的相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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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
证据:劳工证申请中未披露申请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申请人对撤销意向通知的回应未推翻该认定。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显示申请人所有人与受益人在劳工证申请中对重要事实实施故意虚假陈述,维持主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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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批准的正当理由
证据:主任最初批准后发出撤销意向通知,记录在通知发出时及决定时足以支持拒绝;申请人在认证阶段未提交新证据。
认定理由:AAO认为主任的决定正确,撤销批准具有良好且充分理由,故不改变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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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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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S-L-D- 公司案 日期:2018年2月23日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认证
申请:I-140 表格,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杂货店,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零售店经理。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3)(A)(i) 条,8 U.S.C. § 1153(B)(3)(A)(i)。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然而,正如审理主任后来解释的那样,该申请的初始批准是一个无意错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未立即注意到。尽管发出了批准通知,USCIS 仍继续进行了一系列补充证据请求,随后作出了一项决定,声称拒绝该申请并以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为由使劳工证无效。申请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我们将案件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并命令其解决先前发出的批准通知与拒绝决定之间的冲突,作出新决定,如果申请未获批准,则将案件认证给我们进一步审查。
由于该申请的初始批准从未被撤销,审理主任发出了撤销意向通知。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后,审理主任作出了另一项决定,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所提供职位是向美国工人提供的真实就业机会,还认定申请人的所有人和受益人在劳工证申请中故意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具体而言,即他们的亲属关系。因此,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¹并使
¹ 在批准申请后,USCIS 可“在任何时候”以“正当和充分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该法第 205 条,8 U.S.C. § 1155。如果记录支持,审理主任认识到申请被错误批准可能构成撤销的正当理由。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0 (BIA 1988)。在通知发出时的记录,如果未予解释或未予反驳,本应导致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存在发出 NOIR 的正当和充分理由。Matter of Estima, 19 I&N Dec. 450, 451 (BIA 1987)。同样,如果作出决定时的记录,包括申请人提供的任何解释或反驳证据,本应导致申请被拒绝,则撤销是适当的。Id. at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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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S-L-D- 公司案
劳工证,并以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为由。审理主任将案件认证给我们审查。
在认证中,申请人未提交额外证据或论点。经审查,我们认定审理主任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记录未证明所提供职位是向美国工人提供的真实就业机会,并且还表明申请人的所有人和受益人在劳工证申请中故意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因此,我们不会推翻审理主任 2017 年 9 月 14 日作出的撤销该申请批准并使劳工证无效的决定。
命令:该决定的批准被撤销。
引用为 Matter of S-L-D- Inc., 10# 992964 (AAO Feb.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