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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01518695 日期:2021年2月2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有限服务餐厅企业,寻求雇用受益人作为食品服务工人。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其他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能够从事需要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且非临时性或季节性性质的非技术劳工的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雇用受益人为永久全职雇员、因而未能证明存在真实善意的工作邀请为由,驳回了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复议动议并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审理主任错误地将申请人的提交视为重新开案动议,而非复议动议。审理主任引用了8 C.F.R. § 103.5(a)(2)的规定,该规定指出:
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
审理主任称,随动议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已得到满足,并据此驳回了该动议。
申请人提交了上诉及补充书面论证意见,请求我们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交由审理主任进一步审议,或批准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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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审理主任未适当审议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8 C.F.R. § 103.5(a)(3)的规定审议该动议。审理主任应同时考虑支持该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支持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审理主任随后应就复议动议作出新的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对申请人复议动议的决定予以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