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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146272 日期:2024年2月2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数学教师,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分类,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EB-2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申请人向本办公室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她的上诉以及随后四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申请人随后对我们驳回第四次动议的决定提出上诉。我们拒绝了该上诉,因为我们对AAO决定的上诉没有管辖权。
本事项现再次由我们审理,涉及第五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因此,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唯一问题是,我们因对AAO决定的上诉没有管辖权而驳回申请人最近一次上诉是否正确。由于申请人的提交材料甚至未涉及该问题,1 我们必须驳回其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1 值得指出的是,即使申请人涉及了该问题,她也无法推翻该裁定,因为该裁定是正确的。我们对自己作出的决定的上诉没有管辖权,该上诉被适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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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