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关于:41415925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日期:2026 年 2 月 23 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裁决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部(SCOP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及后续动议。现本事项因重开动议而再次提交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附有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裁决,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裁决。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驳回申请人此前合并提出的重开与复议动议时,我们已说明,她不符合 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BIA 1988) 所规定的要求,也未能证明其此前重开动议的逾期既属合理又超出其控制范围。8 C.F.R. § 103.5(a)(1)(i)。我们进一步说明,任何此类理由均不适用于我们将此前的复议动议以逾期为由予以驳回的裁决。8 C.F.R. § 103.2(a)(7)(i)、(ii)。最后,我们说明了申请人为何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因为她未指出我们错误适用了哪项法律或政策,仅称我们的裁决系「错误作出」。
在重开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与其业务及其与前任律师往来有关的文件。她提交了一份陈述书,其中重申了此前关于其申请历史及其律师的主张,并讨论了其业务经历。然而,她并未陈述附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回应我们此前驳回其动议的裁决。申请人未满足重开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3)。因此,重开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裁定:
重开动议予以驳回。
告知:
非法居留、或属于其他不准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本法第 240 条被启动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