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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17927686 日期:2022年2月24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其将所需金额的资本置于风险之中以产生置于风险中的资本的回报,或证明其正在或将会参与NCE的管理。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主张记录证明其符合所寻求利益的资格。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利益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要符合EB-5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所需金额的资本”,且“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将所需金额的资本置于风险之中以产生置于风险中的资本的回报。”8 C.F.R. § 204.6(j)(2)。该法规进一步规定“仅有投资意图的证据,或不含当前承诺的预期投资安排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正在积极投资过程中”,且“外国人必须证明所需金额资本的实际承诺。”同上。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供实际开展商业活动的证据,因为仅设立并注资NCE以及签署商业租约不足以证明移民投资者已将其资本置于风险之中。参见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09-210 (Assoc. Comm.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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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分析
申请人表示其于2015年12月10日向NCE投资了500,000美元¹。根据商业计划,NCE拟在加利福尼亚州[已隐去]经营一家[已隐去]餐厅特许经营店。
审理主任发出了补充证据请求(RFE)和拟驳回通知(NOID),通知申请人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记录实际开展商业活动,或证明申请人正在或将会参与NCE的管理。除其他事项外,审理主任对项目的严重延误提出关切,例如申请人自其向NCE投资之日起超过四年无法获得商业租约。在NOID答复中,申请人表示获得商业租约存在延误,因为正在为NCE开发做准备的地块上有一家现有餐厅,但餐厅预计开业时间定为2020年12月。
在审查记录后,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显示任何证据表明其项目正在开发中,或自申请人五年前向NCE投资以来已获得项目所需的租约协议或许可证和执照。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特许经营协议草稿未表明其正在或将会参与NCE的管理,因为特许经营协议未表明申请人在NCE中拥有任何所有权权益。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已证明其符合该分类的资格。
A. 资本置于风险之中
综合考虑全部记录,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已将资本置于风险之中,因为其未提供NCE实际开展商业活动的证据。同上。记录表明,申请人在向NCE投资近两年后仍在谈判以最终确定商业租约。此外,申请人在向NCE投资五年后仍未获得商业租约,也未提供开发和运营NCE所需的任何许可证或执照。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提交任何额外证据表明已获得商业租约,或项目已以表明NCE已实际开展商业活动的方式推进。没有某种商业活动的证据,就无法保证资金将用于开展商业企业的业务。同上。
在上诉中,申请人表示其仍没有开发和运营项目所需的商业租约或许可证和执照,但声称COVID-19疫情导致了项目延误。然而,正如审理主任在其RFE、NOID和驳回决定中指出的,在COVID-19疫情之前近五年内,项目经历了严重延误,且没有证据表明NCE实际开展了商业活动。此外,申请人的律师主张申请人未提供许可证或执照是因为餐厅“必须竣工才能从州或市机构获得许可证和执照”,但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支持
¹ 申请人表示NCE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美元下调至500,000美元。参见 8 C.F.R. § 204.6(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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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主张。律师的主张不构成证据。Matter of Obaigbena, 19 I&N Dec. 533, 534 n.2 (BIA 1988)(引用 Matter of Ramirez-Sanchez, 17 I&N Dec. 503, 506 (BIA 1980))。审理主任的决定指出了若干缺乏证据支持的主张。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提交新证据以克服审理主任指出的关切,或以其他方式证明NCE实际开展了商业活动。
申请人必须证明NCE实际开展了商业活动。Ho, 22 I&N at 209-210。在此,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作出此类证明。
B. 参与NCE的管理
由于所认定的驳回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其是否正在或将会参与NCE管理的上诉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决定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争点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争点)。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其已将所需金额的资本置于风险之中以产生置于风险中的资本的回报。8 C.F.R. § 204.6(j)(2)。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和替代依据。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利益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 (AAO 2012)。在此,该责任未得到满足。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