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FEB242025_01B2203

电影摄影师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5年2月24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出版材料(8 C.F.R. § 204.5(h)(3)(iii))、可比证据(8 C.F.R. § 204.5(h)(4))、O-1非移民身份已获批准、会员资格标准(8 C.F.R. § 204.5(h)(3)(ii))、已认可标准:评审(8 C.F.R. § 204.5(h)(3)(iv))与艺术作品展示(8 C.F.R. § 204.5(h)(3)(vii))
不成立 出版材料(8 C.F.R. § 204.5(h)(3)(iii))、可比证据(8 C.F.R. § 204.5(h)(4))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在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证明其获得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其满足十项初始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因此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AAO未批准申请,也未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she met either a one-time award, or three of ten initial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电影摄影师,工作包括在美国及其母国意大利拍摄短片和音乐视频;其作品曾在电影节展映,并曾在若干电影节担任评委。她通过I-140表格寻求第一优先杰出能力移民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inematographer, seeks first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is a cinematographer whose work includes short films and music video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her home country ofltal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杰出能力资格:既不属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一次性成就,也未初步满足8 C.F.R. § 204.5(h)(3)(i)-(x)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ither as the recipient of a one-time achievement that is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or as someone who initially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required regulatory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补件

    申请人在回应补件通知时提交了ilfattoquotidiano.it在Similarweb上的“Traffic & Engagement”页面打印件,其中包含全球、国家和行业排名等比较统计。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o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included a printout of the ilfattoquotidiano. it "Traffic & Engagement" page in Similarweb, the comparative statistics, i.e., the global, country, and industry rankings, on that printout are illegibl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3. 上诉

    申请人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AAO依8 C.F.R. § 103.3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4. 上诉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其符合出版材料标准,并具体主张Il Fatto Quotidiano是意大利全国发行的重要出版物,列出文章作者,并援引未公开的AAO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reiterates portions of the users Policy Manual pertaining to this criterion and points to our general acceptance of using Similarweb as an analytics tool to show a publication's circulation dat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5. 上诉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电影摄影师通常不为组织工作,因此第(viii)项标准不能完全适用,并请求以可比证据证明其在多个“高度知名且杰出”的电影制作项目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核对原文依据
    In both the RFE and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she has assumed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as required to meet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ii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出版材料(8 C.F.R. § 204.5(h)(3)(i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证明关于申请人及其领域工作的材料已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并须包含材料标题、日期、作者及必要翻译。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该标准,具体称Il Fatto Quotidiano是意大利全国发行的重要出版物,以网站月访问量作为主要媒体地位的指标,并称文章打印件已包含作者姓名。

原审意见

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以她为特色或提及她的文章,但指出若干文章未标明作者;认定记录缺乏材料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的证据,并指出包含申请人相关材料的两个来源ritzherald.com和Buzzfeed不能被视为主要媒体,援引申请人提供的Similarweb全球、国家和类别排名。

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文章(包括ritzherald.com和Buzzfeed来源)

证明目的
证明关于申请人及其工作的材料已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以她为特色或提及她的文章,但指出若干文章未标明作者,且认定记录缺乏材料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的证据;主任还援引Similarweb排名认定ritzherald.com和Buzzfeed不能被视为主要媒体。AAO在上诉中未重新逐篇评价这些文章,仅指出申请人未具体论述Il Fatto Quotidiano以外的文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若干文章未标明作者;缺乏证明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的证据;申请人未在上诉中具体说明主任对其他文章的评价错在何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cknowledged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rticles where she was featured or mentioned but noted that several of the submitted articles did not identify an auth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hile she broadly mentions "the articles submitted with the Original Petition," she does not refer to any article specifically or state how the Director's discussion of previously submitted evidence was incorrec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Il Fatto Quotidiano文章及其网站月访问量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该出版物是意大利全国发行的重要出版物,从而满足主要媒体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文章打印件包含作者姓名,但认为仅提供月访问量而无同类在线来源的比较数据,不足以证明该出版物相对于类似在线来源属于主要媒体。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月访问量未附同类在线来源的比较数据;补件中Similarweb“Traffic & Engagement”页面的全球、国家和行业排名无法辨认,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number of monthly visitors for the source in question is not accompanied by comparative data for similar online sourc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comparative statistics, i.e., the global, country, and industry rankings, on that printout are illegible and preclude a meaningful comparis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申请人援引的未公开AAO决定

证明目的
以其中AAO认定发行量数据足以超过主要媒体门槛的结论支持本案。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未公开决定不具约束力,且申请人未证明本案事实与该决定类似:该决定使用的是发行量数据,而申请人提供的是月访问量信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事实不类似:发行量数据与月访问量信息不同;未公开决定不具约束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monthly visitor information, not circulation data as in the unpublished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可记录支持文章打印件包含作者姓名,但认为仅提供月访问量而无同类在线来源的比较数据,不足以证明Il Fatto Quotidiano相对于类似在线来源属于主要媒体。补件中Similarweb页面的比较统计无法辨认,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排名比较。申请人上诉时仅具体论述Il Fatto Quotidiano,未具体指出主任对其他已提交文章的评价错在何处;其援引的未公开AAO决定不具约束力,且该案使用的是发行量数据而非月访问量,事实不类似。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record supports the Petitioner's claim about the author's named being included in the article printout, we dis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s reliance on the number of monthly website visitors as sufficient evidence of a publication's major media statu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e also note that fl Fatto Quotidiano is the only public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specifically addresses on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unpublished decisions are not similarly bind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In light of the abov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she meets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可比证据(8 C.F.R. § 204.5(h)(4))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规定允许在确定法规所列证据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申请人职业时提交可比证据;审查者须考虑法规标准是否可直接适用于该职业,若不能,再考虑所提交证据是否真正可比于法规所列标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电影摄影师通常不为组织工作,第(viii)项标准要求同时证明在具有杰出声誉的机构或组织内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因此该标准不能完全适用;她请求以可比证据证明自己在多个“高度知名且杰出”的电影制作项目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对可比证据请求的具体意见。

关于电影摄影师多以项目为基础工作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第(viii)项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电影摄影师职业,从而允许提交可比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申请人提供了证据支持其关于多数电影摄影师以项目为基础工作环境的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provided evidence to support her claim concerning the mostly project-based work environment of most cinematographe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申请人列出的过往电影项目及其获奖或电影节提名说明

证明目的
证明其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项目具有杰出声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申请人已证明其在多个电影项目中担任关键角色,但认为记录缺乏来自颁奖机构的佐证材料,无法证明项目如所称获奖或受到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来自颁奖机构的佐证证据;仅有申请人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lacks corroborating evidence from the awarding entity to show that the Petitioner's projects won awards or were otherwise recognized as claim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申请人列出的合作演员和剧组人员及其在其他项目中的受认可情况

证明目的
证明其参与项目具有杰出声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未解释这些个人在其他无关项目中的受认可信息与本案的关联;本案要求证明申请人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项目本身具有杰出声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合作人员在其他项目中的认可与本案项目声誉之间的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explain how this information about unrelated projects is relevant to the matter at han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可申请人提供了证据支持多数电影摄影师以项目为基础工作的主张,也认可她已证明自己在多个电影项目中担任关键角色。但记录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她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项目具有杰出声誉:项目获奖或提名的主张没有来自颁奖机构的佐证;她列出合作演员和剧组人员在其他项目中的受认可情况,却未解释这些无关项目的信息与本案要求的项目杰出声誉有何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record lacks sufficient evidence show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assumed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on projects with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ccordingly,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she meets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iii) through the submission of comparabl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O-1非移民身份已获批准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O-1是保留给具有杰出能力非移民的分类;先前O-1申请获批不阻止USCIS依据不同标准(法律、法规和判例法)拒绝I-140移民申请。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以O-1获批为由提出具体主张;AAO主动指出记录反映申请人曾获O-1身份。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对此的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仅将O-1获批作为程序背景说明:该批准不阻止USCIS依据不同标准拒绝I-140申请,AAO也不受服务中心主任批准非移民申请的约束。此项未作为本次独立资格标准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USCIS has approved 0-1 nonimmigrant visa petitions filed on behalf of the Petitioner, the prior approval does not preclude USCIS from denying an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which is adjudicated based on a different standa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USCIS is not precluded from denying a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after approving a prior nonimmigrant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会员资格标准(8 C.F.R. § 204.5(h)(3)(ii))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涉及需要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主张,也未在上诉中主张其符合该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主张也未在上诉中主张符合该标准;未在上诉中提出的不合格理由视为放弃。该标准未在本次上诉中实质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meet the criterion 8 C.F.R. § 204.5(h)(3)(ii), which pertains to membership in associations requiring outstand achievements, the Petitioner did not claim, nor does she claim on appeal that she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已认可标准:评审(8 C.F.R. § 204.5(h)(3)(iv))与艺术作品展示(8 C.F.R. § 204.5(h)(3)(vi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第(iv)项涉及担任他人工作的评审;第(vii)项涉及在艺术展览中展示申请人作品。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包括这两项在内的四项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第(iv)项和第(vii)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满足第(iv)项和第(vii)项标准。但满足这两项加上本次未获认定的其他标准,仍未达到至少三项初始标准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and we agree,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v) and (vi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出版材料标准时,应区分“月访问量”与“发行量”数据,并检查Similarweb打印件中的全球、国家和行业排名是否清晰可读、是否附有同类在线来源的比较数据;本案AAO正是以比较数据缺失和排名无法辨认为由否定主要媒体地位。
    核对原文依据
    merely providing the number ofmonthly visitors for the source in question is not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II Fatto Quotidiano is a form of major media relative to similar online sourc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可比证据时,应区分“申请人担任关键角色”与“项目具有杰出声誉”两个要件;本案AAO认可前者,但要求后者有颁奖机构等佐证,且合作人员在其他项目中的受认可信息须说明与本案项目的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lacks corroborating evidence from the awarding entity to show that the Petitioner's projects won awards or were otherwise recognized as claim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O-1非移民申请曾获批仅属程序背景,不能替代I-140杰出能力申请的独立审查;本案AAO明确先前批准不阻止依据不同标准拒绝移民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ior approval does not preclude USCIS from denying an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which is adjudicated based on a different standa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862665 日期:2025年2月2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电影摄影师,寻求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第一优先移民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无论是作为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获得者,还是作为初步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必需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的人。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要符合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

  • 其具有“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的杰出能力;”
  • 其寻求在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以及
  • 其工作将实质性惠及该国。

本法第203(b)(1)(A)(i)-(iii)条。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内持续

原文第 2 页

的赞誉和对其成就的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申请人在8 C.F.R. § 204.5(h)(3)(i)-(x)的标准不易适用于该个人职业时提交可比材料。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电影摄影师,其作品包括在美国及其母国意大利的短片和音乐视频。申请人的作品曾在电影节上展映,她还曾在多个电影节担任评委,例如 和 I I

申请人未主张或提交证据表明其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因此,她必须提供证据表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 - (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其中四项标准的要素,概述如下:

  • (iii),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
  • (iv),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委参与;
  • (vii),申请人的作品在艺术展览中的展示;以及
  • (viii),在杰出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审理主任认定,且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满足了8 C.F.R. § 204.5(h)(3)(iv)和(vii)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其符合另外两项标准的资格,本办公室将在下文中讨论。1

1 尽管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ii)的标准(该标准涉及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但申请人未主张、在上诉中也未主张其满足该标准的要求。未在上诉中提出的任何不合格理由均视为放弃。参见 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原文第 3 页

A. 已发表材料

8 C.F.R. § 204.5(h)(3)(iii)的标准要求提供证据,表明关于申请人及其在所从事领域工作的材料已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还需要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

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以她为专题或提及她的文章,但指出所提交的若干文章未标明作者。审理主任认定记录缺乏证据表明已发表材料刊载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并指出包含关于申请人已发表材料的两家来源——ritzherald.com和Buzzfeed——不能被视为主要媒体,引用了申请人提供的ritzherald.com的Similarweb全球、国家和类别排名。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了用户政策手册中关于该标准的部分内容,并指出本办公室普遍接受使用Similarweb作为分析工具来显示出版物的发行量数据,这通常用于确立出版物符合主要媒体的资格。申请人主张,Il Fatto Quotidiano——包含关于她的文章之一的出版物——是“意大利全国发行的重要出版物”,并强调该网站的月访问量作为其主要媒体地位的指标。她还列出了文章作者,并主张该信息已包含在打印件中,尽管审理主任认定相反。

虽然记录支持申请人关于作者姓名已包含在文章打印件中的主张,但本办公室不同意申请人依赖网站月访问量作为出版物主要媒体地位的充分证据。在此,所涉来源的月访问量未附有类似在线来源的比较数据。因此,仅提供所涉来源的月访问量不足以确立Il Fatto Quotidiano相对于类似在线来源属于主要媒体形式。而且,尽管申请人对证据请求(RFE)的回复包含了ilfattoquotidiano.it在Similarweb上“流量与参与度”页面的打印件,但该打印件上的比较统计数据,即全球、国家和行业排名,无法辨认,妨碍了对该出版物排名与类似出版物排名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本办公室还注意到,Il Fatto Quotidiano是申请人在上诉中具体论述的唯一出版物。虽然她宽泛地提及“随原始申请提交的文章”,但她未具体提及任何文章,也未说明审理主任对先前提交证据的讨论如何有误。(原文中强调)。

此外,关于申请人依赖未公布的AAO决定,本办公室注意到,虽然本办公室的先例决定对用户具有约束力,但未公布的决定不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参见8 C.F.R. § 103.3(c)。此外,申请人未确立本申请的事实与未公布决定中的事实类似。例如,申请人引用了未公布决定中提供的发行量数据,主张本办公室认为这些数字足以“超过被视为主要媒体的门槛”。然而,如上所述,申请人提供的是月访问量信息,而非未公布决定中的发行量数据。因此,她未确立该决定中的认定适用于本案。

原文第 4 页

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未确立其满足该标准。

B. 可比证据

该监管条款为申请人提供了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该人资格的机会,如果确定条例中描述的证据标准不易适用于该人的职业。参见一般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在评估此类可比证据时,官员必须考虑监管标准是否易于适用于该人的职业,如果不易适用,则考虑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正可比于该条例中列出的标准。同上。

在补证通知(RFE)和上诉中,申请人称其已担任满足8 C.F.R. § 204.5(h)(3)(viii)所要求标准的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然而,她称其无法满足该标准的全部要求,因为“摄影师通常不为组织工作”,而该标准要求,除证明其已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外,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其是在具有杰出声誉的机构或组织背景下担任该角色。见8 C.F.R. § 204.5(h)(3)(viii)。申请人强调,被聘用为单一制作公司的所有项目工作极为罕见,并称摄影师“被选中并寻求参与个别项目”是常见情形。因此,她主张其在所列并论述的多个“极具声望且杰出”的电影制作项目中担任了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

申请人已提供证据支持其关于大多数摄影师主要以项目为基础的工作环境的说法,其亦已证明其在多个电影项目中的关键性角色。然而,记录中缺乏充分证据表明申请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项目中担任了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例如,申请人列出并论述了过往项目,并解释了某些项目如何获得认可,例如通过在各类电影节上获奖或获得提名。然而,记录中缺乏来自颁奖实体的佐证证据,以表明申请人的项目如其所称获奖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认可。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指出主张必须有相关、具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在其他情形中,申请人列出了与其合作过的演员和剧组人员,并强调这些个人在其他项目中获得认可的方式。然而,申请人未解释关于无关项目的此等信息与本案有何关联,本案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项目具有杰出声誉。

因此,申请人未能通过提交可比证据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viii)的标准。

C. O-1非移民身份

我们注意到,记录显示申请人获得了O-1身份,该类别保留给具有杰出能力的非移民。尽管USCIS已批准代表申请人提交的O-1非移民签证申请,但此前的批准并不阻止USCIS拒绝基于不同标准——法规、规章、

原文第 5 页

及判例法——裁定的移民签证申请。USCIS在批准此前的非移民申请后,并不被阻止拒绝I-140移民申请。见,例如,Q Data Consulting, Inc. v. INS, 293 F. Supp. 2d 25 (D.D.C. 2003); IKEA US v. US Dept. of Justice, 48 F. Supp. 2d 22 (D.D.C. 1999); Fedin Bros. Co., Ltd.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8 (E.D.N.Y. 1989), aff'd, 905 F. 2d 41 (2d. Cir. 1990)。此外,我们对USCIS各服务中心——即裁定非移民签证申请的办公室——的权限,与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之间的关系相当。即使服务中心主任已代表某个人批准了非移民申请,我们在裁定另一移民申请时也不受该认定的约束。见La. Philharmonic Orchestra v. INS, No. 98-2855, 2000 WL 282785, at *2 (E.D. La. 2000)。2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一次性奖项或十项初始标准中的三项。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类别,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尖的个人。USCIS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自动满足“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工作的重要性表明其具有所要求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或与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相一致。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 另见该法第203(b)(1)(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其是已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之一。见该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

裁定:上诉被驳回。

2 另一般性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F.2(B)(3)。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2-2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