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FEB242025_01B5203

时尚行业传播专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5年2月24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第一项(拟议事业的全国重要性)、重新开案的新事实要求、复议—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Dhanasar第二项与第三项
不成立 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第一项(拟议事业的全国重要性)、重新开案的新事实要求、复议—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申请人申请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类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拟在时尚行业从事传播专员工作。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为由拒绝。AAO此前已驳回上诉,本次审理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

程序经过

初次拒绝仅基于国家利益豁免未获证明;上诉后AAO维持拒绝,并在上诉决定中全面分析基础EB-2高级学位资格及Dhanasar第一项。本次为对AAO最新决定提出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合并动议,审查范围限于该最新决定。

争议标准

重新开案须提出此前不可得或不可发现的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且新证据须有改变结果的可能;复议须证明原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且依当时记录判断有误。举证责任始终为优势证据,即主张“很可能为真”。

提交的证据

动议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更新学术评估及此前已提交文件。更新评估重复原评估信息,但删去此前指出的通识课程表述;未提交可证明三年学历等同美国四年学士学位的新材料,也未提交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全国重要性的新事实。

AAO 认定

AAO认定学术评估与成绩单显示仅完成三个学年,不同于通常需四年的美国学士学位,且无新事实补足基础EB-2资格。就Dhanasar第一项,AAO重申考察具体拟议事业而非行业本身,记录未显示影响超出未来合伙业务而及于时尚行业、美国经济或社会福利;申请人仅提及Dhanasar,未证明事实类似。AAO未发现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裁决结果

重新开案动议驳回;复议动议驳回。上诉因此维持驳回,原I-140申请维持拒绝。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本次动议对AAO最新决定的审查,不确立对其他申请具有约束力的规则;未讨论Dhanasar第二、三项的实体满足情况,亦未重新裁量初次拒绝中的其他要素。

阅读提示

核对学术评估与成绩单的学制与课程表述、更新评估删改内容、拟议事业的商业计划或合伙业务影响材料、专家意见与行业影响证据,以及动议中关于法律标准与先例适用的具体论证。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证据:学术评估与成绩单显示完成三个学年;更新学术评估重复原信息并删去通识课程表述;无新事实或论证。

认定理由:美国学士学位通常需四年教育,三年学历不等同;申请人未提交此前不可得或不可发现的新事实,无法补足基础类别资格。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10 段、第 2 页第 2 段

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第一项(拟议事业的全国重要性)

证据:拟在时尚行业任传播专员;专家意见等材料;记录未显示影响超出未来合伙业务。

认定理由:审查聚焦具体拟议事业而非行业本身;记录未显示更广泛影响及于时尚行业、美国经济或社会福利,未达到全国重要性;申请人未证明与Dhanasar事实类似。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3 段、第 3 页第 1 段

重新开案的新事实要求

证据:更新学术评估及此前已提交文件;书面论证意见。

认定理由:材料未构成此前不可得或不可发现的新事实,且无改变结果的潜力,故不符合重新开案条件。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10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3 段、第 3 页第 3 段

复议—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证据:申请人主张AAO采用“错误且更严格的标准”并忽视先例;仅提及Dhanasar。

认定理由:优势证据标准适用正确;申请人未说明如何错误适用更严格标准,也未证明本案事实与Dhanasar类似,故未显示原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4 段、第 2 页第 5 段、第 3 页第 1 段、第 3 页第 2 段

Dhanasar第二项与第三项

证据:上诉决定保留第二、三项讨论,仅分析第一项。

认定理由:AAO在先前决定中明确保留第二、三项,本次动议审查亦未对其实体满足情况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3 段、第 3 页第 6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470088 日期:2025年2月2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时尚传播专家,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就业类第二优先(EB-2)分类,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EB-2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等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申请人拟在时尚行业担任传播专家。在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我们解释了申请人如何未能证明其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 underlying EB-2 分类以及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未能考虑记录中的全部证据,并忽视了证明其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及其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证据。为支持其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一份更新的学历评估以及先前提供的文件。该评估重申了与先前评估相同的信息,但省略了我们所强调的、讨论申请人完成通识教育课程学习的陈述。申请人坚持认为

原文第 2 页

其记录证明其符合EB-2分类的资格以及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指出审理主任未处理申请人是否已证明符合 underlying EB-2 分类资格的问题。然而,我们对申请人是否符合EB-2分类资格进行了全面分析。具体而言,我们强调了申请人的学历评估和成绩单存在的问题,这些材料表明申请人完成了三个学年的学习。这不同于美国学士学位,后者通常需要四年的教育。参见 Matter of Shah, 17 I&N Dec. 244 (Reg'l Comm'r 1977)。在此,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可被解释为先前无法获得或无法发现的“新事实”的证据或论点,以证明其符合EB-2分类的资格。

同样,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尽管我们保留了对第二和第三项要素的讨论,但我们解释了申请人为何未能满足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所确立的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素。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具体事业将对其领域、美国经济或社会福利产生更广泛的影响。我们在考虑国家重要性时的重点不在于行业本身;相反,我们关注的是“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Id. at 889。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我们考虑其潜在的预期影响。Id. 在 Dhanasar 中,我们进一步指出,“我们寻找拟议事业的更广泛影响”,并且“[一]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Id. 我们还指出,“一项事业如果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具有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效应。”Id. at 890。正如审理主任所指出的,并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确认的,记录并未显示申请人具体拟议事业的影响足以超越其预期合伙业务,以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影响时尚行业领域、美国经济或社会福利。尽管我们认可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和附加文件,但申请人未能确立与我们的上诉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以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不同意我们的决定,并主张我们在评估其 underlying 分类和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时使用了“错误且比要求更严格的标准”。他进一步主张我们未考虑先例决定而滥用自由裁量权。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同标准外,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的资格。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在优势证据标准下,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的主张“可能为真”。Id. at 376。在此,申请人未充分解释我们的先前决定如何适用了错误且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原文第 3 页

此外,尽管申请人主张我们未考虑先例决定,但申请人仅提及 Dhanasar。1 申请人陈述:“如同在 Matter of Dhanasar 中一样,[申请人]提交了来自学术界和工业界担任高级职位的独立专家的意见,描述了其拟议事业的重要性,以及更广泛地,其工作对美国的益处。”在 Dhanasar 中,“[申请人]提交了来自学术界、政府和工业界担任高级职位的个人的有证明力的专家信函,描述了高超音速推进研究相对于美国战略利益的重要性。”Dhanasar, 26 I&N Dec. at 892。此外,申请人“提供了媒体文章和其他证据,记录了众议院军事委员会对高超音速技术开发的关注,并讨论了美国在这一研发领域进展的潜在意义。”Id. 在此,申请人未能确立本申请的事实与 Dhanasar 先例决定中的事实相类似。例如,与 Dhanasar 中的科学研究人员不同,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在其领域提供更广泛的影响。

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因此,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

申请人未能确立与我们的上诉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以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也未能表明我们在法律或USCIS政策上存在错误。因此,我们没有重新开案或复议先前决定的依据。据此,该等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因此,申请人的上诉仍被驳回,其 underlying 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我们的上诉决定具体考虑了申请人在 Dhanasar 分析框架第一项要素下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2-2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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