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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3921833 日期:2025年2月24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5年),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将为美国经济带来利益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外国国民可以投资于与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参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Pub. L. No. 102-395,106 Stat. 1828(1992年),第610条,经Pub. L. No. 114-113(2015年)第575条修订。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所投资的资本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资本。现该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并主张其已确立EB-5分类的资格。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76(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申请人主张其投资资金来源于(1)其从伊朗一家为汽车行业制造聚合物部件的公司收到的股息,以及(2)其在伊朗[已隐去]一处不动产的出售所得。申请人还声称其使用了哈瓦拉汇款人的服务,将其资金从伊朗里亚尔兑换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迪拉姆,并将这些资金从伊朗转移至迪拜,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实质性地改革并将区域中心项目编纂于该法第203(b)(5)条,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参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6年提交了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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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AE。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足以证明第三方经纪人是合法的货币服务企业或以合法方式获得其资金。审理主任还认定,记录中未包含足够的书面证据以说明申请人用于购买该不动产的资金来源。
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参见Matter of Burbano,20 I&N Dec. 872,874(BIA 1994);另参见Giday v. INS,113 F.3d 230,234(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做法“不仅是常见做法,而且被普遍接受”)。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证实了其投资资金的合法性。然而,上诉时提交的额外证据并未克服审理主任决定中指出的缺陷。例如,申请人提供了[已隐去]的税务评估单和购买合同。虽然这些文件可能支持[已隐去]在伊朗所主张的合法商业活动,但它们并未确立哈瓦拉经纪人用于将申请人的资金从伊朗里亚尔兑换为UAE迪拉姆再兑换为美元所主张的合法资金来源。参见8 C.F.R. § 204.6(j)(3);另参见Matter of Ho,22 I&N Dec. 206,210(Assoc. Comm'r 1998)。申请人还提交了此前已提交给审理主任的某些交易收据和银行对账单的重复副本。基于审理主任决定中所述理由,这些文件并未确立资金从伊朗到UAE再到美国的完整路径。参见Matter of Ho,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22 I&N Dec. 169,195(Assoc. Comm'r 1998)。
申请人主张其来自伊朗,一个受到严格国际制裁的国家,考虑到制裁所施加的特殊情况,对于通过货币兑换商进行的交易应适用合法性推定,除非有具体证据表明并非如此。然而,证明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在于申请人。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Otiende,26 I&N Dec. 127,128(BIA 2013);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25 I&N Dec. 799,806(AAO 2012)。此外,申请人未回应或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其未能确立2005年购买该不动产所主张的合法资金来源的认定。因此,本办公室视为该问题已被放弃。参见Matter of O-R-E-,28 I&N Dec. 330,336 n.5(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25 I&N Dec. 657,658 n.2(BIA 2012),并裁定未在上诉中提出的任何不合格理由均视为放弃)。
申请人提及USCIS政策手册中概述的遵从政策,并主张由于其先前的申请——使用了相同的资金和文件——获得了批准,其当前的申请也应基于该遵从政策获得批准。其主张USCIS应在其评估中保持一致,并承认先前已批准的资金来源的连续性。然而,本办公室并不因可能存在错误的先前批准而被要求批准未证明资格的申请。参见Matter of Church Scientology Int'l,19 I&N Dec. 593,597(Comm'r 1988)。此外,申请人承认该签证申请的批准后来被撤销。
最后,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缺乏必要信息,例如作出决定的USCIS官员的姓名、职务和办公室信息。其声称这种身份信息的缺失引发了重大的正当程序关切,损害了决策过程的公平性、透明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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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性,违反了既定的USCIS政策和法规,并违反了《行政程序法》。然而,为支持本次上诉,申请人未提供审理主任决定的第2页,该页包含作出决定的USCIS官员的姓名、职务、办公室和签名。此外,审理主任决定的第1页也提供了作出决定的USCIS官员的办公室信息。
基于审理主任决定和本办公室上诉决定中讨论的理由,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确立其EB-5分类的资格。具体而言,其未能证明其所称EB-5投资的合法来源。参见8 C.F.R. §§ 204.6(j)(3)、(e);Matter of Ho,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22 I&N Dec. at 195。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