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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062806 日期:2025年2月2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Director)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持有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并在该专业领域具有五年渐进式经验。8 C.F.R. § 204.5(k)(2)。我们审查了申请人的两份文凭,认定每份文凭所需的学习时间均少于四年,且申请人未说明任一文凭如何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通常要求的四年学习。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法律书面论证意见(brief)以及一份评估报告和关于该评估报告的信函。申请人主张,这些文件证明其具备作为高级学位持有人的资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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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五年学士学位后的渐进式经验。1 此外,申请人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
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了一份由 I I 博士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学术和工作经验的评估报告,该博士为 I I 研究生院主任以及 I I 技术管理系主任。申请人是在我们驳回其上诉、认定申请人不具有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之后获得该报告的。该报告称,评估基于申请人来自 I 的学位证书和成绩单以及其就业证明信。评估人审查了其公共会计师职称(Title of Public Accountant)学位的要求,并称申请人“已满足与美国经认可高等教育机构会计学士学位完成要求实质相似的要求”。与申请人此前提交且我们在上诉中已处理的评估报告一样,动议中提交的评估报告未解释其两年的学习如何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通常要求的四年教育。
该评估报告进一步称,申请人“在会计及相关领域完成了至少七年的渐进式培训和工作经验”,且这七年“学士学位后”的就业等同于会计硕士学位。然而,评估人未解释其两年制学位如何等同于四年制学士学位。因此,尚不清楚申请人的七年工作是否确如评估人所称属于“学士学位后”工作年限。我们可自行裁量,将个人外国教育评估用作咨询意见。Matter of Sea, Inc., 19 I&N Dec. 817, 820 (Comm'r 1988)。但是,若某项意见与其他信息不一致或在任何方面存疑,我们可对该评估不予采信或给予较低权重。同上。
经审查新的动议文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出足以推翻我们此前驳回上诉决定的新事实。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案卷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重申此前提出的论点,并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然而,该书面论证意见由结论性陈述构成,未能实质性地解决我们决定中指出的问题。申请人未确立复议的正当理由。我们此前的决定已适当分析了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不能通过宽泛地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在法律或政策上如何出错。见 Matter
1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主张其作为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个人符合EB-2分类的资格。因此,该问题被视为放弃。见 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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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通过泛泛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确立资格。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