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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41461786 日期:2026年2月24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员)
申请人是一家非营利医疗保健公司,拟聘用受益人担任注册护士。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职业移民第三优先(EB-3)类别下的“专业人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美国雇主可在此类别下担保外籍人士,使其永久从事要求至少学士学位的工作。同上。
SCOPS 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完成申报通知以满足所要求的张贴时限,因此该申请未附有适当的劳工证。现本事项依 8 C.F.R. § 103.3 上诉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支持该上诉。
本申请针对的是 Schedule A 职业。Schedule A 职业是指编入 20 C.F.R. § 656.5(a) 的职业,劳工部(DOL)已认定该类职业没有足够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且此类职业中雇用外籍人士不会对同类受雇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造成不利影响。当前的 Schedule A 职业清单包括专业护士。同上。Schedule A 职业的申请不要求申请人在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申请之前测试劳动力市场并从 DOL 获得经认证的表格 ETA 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相反,申请直接提交给 USCIS,并附上一式两份未经认证的表格 ETA 9089。参见 8 C.F.R. § 204.5(a)(2);另见 20 C.F.R. § 656.15。
Schedule A 职业的申请必须包含劳工证申请。20 C.F.R. § 656.15(a)。为获得申请批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向该职业中其他雇员的谈判代表——或者,如果不存在此类代表——向雇员本人提供了“申报通知”(NOF)。20 C.F.R. § 656.15(b)(2)。在通知雇员时,申请人必须在工作场所张贴 NOF 至少连续 10 个工作日。20 C.F.R. § 656.10(d)(1)(ii)。NOF 必须在向 USCIS 提交随附申请的劳工证申请之前 30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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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天内提供。20 C.F.R. § 656.10(d)(3)(iv)。
由于工会不代表申请实体中的护士,该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期间在相关工作场所向雇员张贴了 NOF。该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随申请提交了劳工证申请——即 NOF 张贴撤除后 24 天。因此,SCOPS 认定“该通知未在提交申请前 30 至 180 天内提供”,不符合 20 C.F.R. § 656.10(d)(3)(iv) 的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遵守了相关规定,因为“张贴的第十个连续工作日”发生在 2025 年 10 月 10 日提交日期之前 30 天以上,符合相关规定。
DOL 常见问题解答指出,“申报通知必须在提交申请前 30 至 180 天的时间窗口内连续张贴 10 个工作日。”DOL,就业与培训管理局,OFLC 常见问题解答,“申报通知”,第 10 号,https://wayback.archive-it.org/23696/20250813192847/https://foreignlaborcert.doleta.gov/#q!174(着重号为原文所加)。此外,“如果雇主在周六、周日和/或节假日营业,雇主可将周六、周日和/或节假日计入申报通知张贴所需的 10 个连续工作日期间。”同上。申请人已证明其在提交申请前相关 30 至 180 天窗口内连续 10 个工作日张贴了 NOF。
基于上述理由,审理主任以申请人 NOF 张贴时间问题为由否决劳工证申请和申请,存在错误。本办公室审查了该公司的申报通知,认定其在其他方面符合 20 C.F.R. § 656.10(d)(3)(i-iv) 的适用规定。申请人已证明该申请满足该类别的所有其他要求,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教育、培训和经验,且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要求的承诺工资。因此,本办公室将支持该上诉。
裁定: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