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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1853027 日期:2021年2月2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从事电子商务和在线零售的公司,寻求依据 L-1A 非移民分类继续受益人的临时雇佣,担任其总裁;该分类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工作的公司内部调任人员。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在裁决后实地查访以及对记录的进一步审查(其中包括针对撤销意向通知所提交的证据)之后,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认定,记录缺乏充分证据表明申请人在美国开展业务,且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审理主任撤销了申请的批准。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随后均被驳回。现本事项处于上诉审查阶段。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本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
在上诉中,申请人对撤销提出异议,理由是撤销基于实地查访,而当时办公室正在搬迁至新址。审理主任指出,在实地查访期间,申请人不在所给营业地址,且似乎已迁出该地点。查访期间,官员无法找到申请人的任何员工或代表。因此,由于无法访问营业场所或面谈申请人的任何员工,无法明确申请人是否在开展业务,或受益人是否以高管身份行事。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证据表明其当时正在将办公室搬迁至新址,且在此期间仍在开展业务。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供了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文件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实地查访期间迁至新办公室。例如,申请人提交了租赁协议、发票、前房东的声明、销售者许可证,以及在实地查访时间段内讨论办公室搬迁的宣传材料。此外,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的工作职责和公司组织结构的证据,以表明受益人在美国的职位中以高管身份行事。证据显示受益人已经并继续在组织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证据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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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申请人更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拥有下属员工的充分支持,使受益人无需主要从事日常运营任务。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定申请人已满足优势证据标准。因此,我们将支持上诉。
命令: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