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首席执行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1年2月25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案件是否因另一份申请获批而无实际意义、境外公司是否正在经营、美国公司是否正在经营、受益人在境外是否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受益人是否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拟以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身份聘用受益人担任首席执行官。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上诉人未证明:境外公司正在经营、美国公司正在经营、受益人在境外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USCIS记录显示,上诉人曾为同一受益人另行提交一份I-129申请,该申请已于2021年1月5日获批,受益人因此获得L-1A身份至2022年1月4日。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本次I-129申请。上诉人随后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AAO在审理期间注意到,同一雇主为同一受益人提交的另一份I-129申请已获批准,受益人已取得L-1A身份。本次裁决仅处理该上诉,未重新审理初次拒绝的实体理由。
争议标准
AAO将案件是否仍有实际意义(mootness)作为本次上诉的处理前提:如果受益人已因另一份获批申请取得与本次申请相同的L-1A身份和雇佣授权,则继续审理本次上诉已无实际救济意义。AAO未在本次裁决中重新设定或适用L-1A的实体资格标准。
提交的证据
本次裁决所依据的材料主要是USCIS记录:其中显示同一雇主为同一受益人提交了另一份I-129申请,并显示该申请于2021年1月5日获批、受益人L-1A身份有效期至2022年1月4日。裁决未列举或评价上诉人针对境外公司经营、美国公司经营、受益人境外管理或高管职责、拟任美国管理或高管职位所提交的具体文件,也未讨论这些文件之间是否存在缺失或矛盾。
AAO 认定
AAO认定,由于受益人在本次申请中已基于另一份申请的获批而获得同一雇主的雇佣授权,继续处理本案已无实际意义。AAO未就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提出的四项拒绝理由作出实体认定,也未认定上诉人是否满足L-1A的各项资格要件。
裁决结果
AAO的ORDER为:驳回上诉(The appeal is dismissed)。该驳回系基于案件已无实际意义,并非对L-1A实体资格的批准或否定。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本次上诉因另一份申请获批而失去实际意义的情形。裁决未确立L-1A资格标准,也未评价境外公司经营、美国公司经营、受益人管理或高管职责等实体问题;不得据此推断其他L-1A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另一份I-129申请的收据编号及2021年1月5日批准记录、受益人L-1A身份有效期至2022年1月4日的记录,以及本次上诉与另一份申请之间的关系。本案未讨论L-1A实体资格证据,不应将驳回上诉理解为对原申请实体理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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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案件是否因另一份申请获批而无实际意义
证据:USCIS记录显示同一雇主为同一受益人提交的另一份I-129申请于2021年1月5日获批,受益人获得L-1A身份至2022年1月4日。
认定理由:AAO认为,受益人已基于另一份申请获得同一雇主的雇佣授权,继续审理本次上诉已无实际救济意义,因此案件已无实际意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境外公司是否正在经营
证据: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在初次拒绝中认定未证明该点;AAO本次裁决未评价相关证据。
认定理由:AAO因案件已无实际意义而驳回上诉,未对该实体要件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美国公司是否正在经营
证据: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在初次拒绝中认定未证明该点;AAO本次裁决未评价相关证据。
认定理由:AAO因案件已无实际意义而驳回上诉,未对该实体要件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受益人在境外是否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
证据: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在初次拒绝中认定未证明该点;AAO本次裁决未评价相关证据。
认定理由:AAO因案件已无实际意义而驳回上诉,未对该实体要件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受益人是否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
证据: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在初次拒绝中认定未证明该点;AAO本次裁决未评价相关证据。
认定理由:AAO因案件已无实际意义而驳回上诉,未对该实体要件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12485634 日期:2021年2月2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经理和高管非移民签证分类雇用受益人担任首席执行官。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1) 外国公司正在美国境外开展业务;(2) 美国公司正在美国开展业务;(3) 受益人曾在美国境外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以及 (4) 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记录显示,申请雇主曾代表受益人提交了另一份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收据编号[已隐去])。USCIS记录进一步显示,该第二份申请于2021年1月5日获批,从而授予受益人L-1A身份至2022年1月4日。
由于本案申请中的受益人已基于另一份申请的提交而获批受雇于申请人,继续处理本事项已无实际意义。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