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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7074052 日期:2025年2月2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合规经理,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我们还驳回了随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因第二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76(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在否决初始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除其他资格要求外,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事业的全国重要性。在上诉中,我们同意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事业的全国重要性,并根据Dhanasar框架保留了对申请人其余资格要求的审查。关于申请人的第一次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未提交与我们驳回其上诉理由相关的新证据。因此,我们驳回了重新开案动议,因为该动议未按要求包含新事实的书面证据。我们还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因为她未能证明我们关于其未确立其事业全国重要性的结论在法律和政策上是错误的。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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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Dec. 464,473(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本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副本、其原始申请(I-140)、Matter of Dhanasar,26 I&N Dec. 884(AAO 2016)的副本,以及在我们驳回申请人第一次动议的决定之后于2024年12月发表的三篇文章。这些文章的标题为:“洗钱对金融部门稳定构成风险”、“金融犯罪: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如何保护自身免受犯罪分子侵害”以及“企业家主导的经济发展:促进地方增长和生产率的新战略”。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出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包括原始申请中未提交的事实。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的材料大部分此前已属于记录的一部分,未陈述新事实,因此不构成重新开案动议意义上的“新事实”。同样,所提交的文章未提及申请人、其公司,也未涉及其拟从事事业的潜在预期影响。申请人未在动议中主张该提交证据如何包含可确立其资格的新事实。由于申请人的动议不包含“新事实”,其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重申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重提在下级程序中提出的主张。申请人声称,我们的动议驳回决定应给予其拟从事事业的主题事项更多证据权重,但申请人未援引相关权威以表明我们在此方面存在错误。该决定连同上诉驳回决定均解释称,全国重要性的认定侧重于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而非特定领域或行业。见 Matter of Dhanasar 第889页。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且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解释的,不存在证明全国重要性的“既定要求清单”,也不存在“国家倡议”要求。
申请人还主张,我们的决定“贬损性地且错误地将缺乏地理影响和缺乏雇用美国工人的潜力等同于未能显示全国重要性”。尽管申请人在其第一次复议动议中就小企业经济提出了经济主张,但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供信息或解释以证明其自身拟从事的事业将在该环境中产生重大积极影响。在本动议中,申请人再次提供了关于佛罗里达经济中小企业的数据。然而,她同样未提供佐证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即其特定事业将以反映全国重要性的规模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此外,即使假定这些主张得到支持,它们也必然无法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根据当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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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申请人主张 Matter of Dhanasar 并不要求“作为单一且必要要求”证明“经济萧条地区的具体利益”。然而,申请人未解释我们驳回其第一次动议的决定如何要求此类证明。如我们在该决定中所述,我们明确考虑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其行业的非经济证据。
申请人还提出了若干与审理主任决定及我们驳回上诉决定相关的论点。然而,这些并非此处提交至我们面前的决定。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在本案中即我们的第一次动议驳回决定。8 C.F.R. § 103.5(a)(1)(i)、(ii)。
尽管申请人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确立资格,也未证明其提交了“新事实”。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上述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尽管申请人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额外文件,但申请人未确立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在很大程度上重新争辩了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见例如 Matter of O-S-G-,24 I&N Dec. 56,58(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概括性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否决,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