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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 · 密西西比州电动汽车制造设施:上诉驳回(2025年2月25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区域中心关联及间接就业计算资格、创造就业要求(直接就业数量)
不成立 区域中心关联及间接就业计算资格、创造就业要求(直接就业数量)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基于其自身关于区域中心关联及直接就业门槛的认定驳回上诉;本次上诉未获支持,也未批准EB-5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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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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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投资人身份提交I-526表(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寻求EB-5第五优先类别。其称向新商业企业投资50万美元,该企业当时隶属于一家2008年获指定的区域中心;2013年商业计划及保密私募备忘录显示,该新商业企业拟向120名寻求EB-5分类的投资人募集最多6000万美元,用于在密西西比州建设并运营电动汽车制造设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1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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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ging that he invested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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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s to raise up to $60,000,000 from 120 inves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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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于2013年提交I-526表,主张向新商业企业投资50万美元;提交时该新商业企业隶属于一家2008年获指定的区域中心。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the pet1t10n in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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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s affiliated with a regional center that USCIS designat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EB-5 program i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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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审拒绝

    移民投资人项目办公室首席以申请人未满足创造就业要求为由拒绝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ief of the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denied the petition on the groun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atisfy the job creation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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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已证明EB-5分类资格,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及补充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ppeals the Chiefs denial to us, asserting that he has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EB-5 classification. He submits an appellate brief and additional documents in support of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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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区域中心指定终止及关联上诉

    首席于2018年终止该区域中心参与EB-5项目的指定;2025年1月,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了该区域中心的相关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ief terminated designation as a regional center to participate in the EB-5 program in 2018. Subsequently in January 2025, we dismissed the regional center's associated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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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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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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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区域中心关联及间接就业计算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在区域中心关联项目中,投资人可依据直接和间接就业满足创造就业要求,见8 C.F.R. § 204.6(i)(4)(iii)、(m)(7)(ii);申请人须在提交时符合资格并持续符合至审理完毕,见8 C.F.R. § 103.2(b)(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投资的新商业企业隶属于区域中心,因而可依赖间接就业满足创造就业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以未满足创造就业要求为由拒绝。

2013年商业计划及2013年保密私募备忘录

证明目的
证明新商业企业拟募集最多6000万美元、来自120名EB-5投资人,并用于建设运营电动汽车制造设施。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用其确认该新商业企业面向120名寻求EB-5分类的投资人募资,从而确定每名投资人须对应10个直接就业的计算口径。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材料本身缺失;问题在于其显示的投资人人数使直接就业门槛提高至1200个。
核对原文依据
The 2013 business plan and the 2013 Confidential 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 indicate that the NCE aims to raise up to $60,000,000 from 120 inves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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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商业计划第4页及2015年更新商业计划第27页的就业预测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预计创造大量直接、间接和衍生就业,足以满足就业要求。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记载了这些预测数字,但认定记录中的商业计划和经济影响报告不能支持项目已创造或可能创造至少1200个直接就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预测中的就业包含间接和衍生就业,且直接就业数量未达到按120名投资人计算的1200个直接就业门槛。
核对原文依据
is expected to create 426 direct jobs, 3,584 indirect and 3,422 induced jobs for a total of7,432 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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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expected to create a total number of EB-5 eligible jobs of 3,8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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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including business plans and economic impact reports, does not support a finding that the NCE's project has created or will likely create at least 1,200 direct 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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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该区域中心的指定已于2018年被终止,且区域中心的相关上诉已于2025年1月被驳回,因此记录不能支持该投资目前仍隶属于有效指定区域中心。由于不具备区域中心关联,申请人不能依赖间接就业来满足创造就业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a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s purported investment in the NCE is affiliated with a currently 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 or that he may rely on indirect jobs to satisfy his job creation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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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就业要求(直接就业数量)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每名投资人须证明其投资已创造或可能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职位;区域中心关联项目可计入间接就业,见8 C.F.R. § 204.6(g)(1)、(i)(4)(iii)、(m)(7)(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投资满足EB-5创造就业要求。

原审意见

首席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创造就业要求,依据8 C.F.R. § 204.6(g)(4)(原文如此)。

记录中的商业计划和经济影响报告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将创造足够就业以满足EB-5要求。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这些材料不能支持项目已创造或可能创造至少1200个直接就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直接就业数量与按120名投资人计算的1200个直接就业门槛之间存在差距;申请人也未主张达到该数量。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including business plans and economic impact reports, does not support a finding that the NCE's project has created or will likely create at least 1,200 direct 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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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不能依赖间接就业,申请人须证明项目已创造或可能创造至少1200个直接就业(120名EB-5投资人×10)。申请人未作此主张,记录中的商业计划和经济影响报告也不支持该数量,故未以优势证据证明满足创造就业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ust therefore demonstrate that the EB-5 investment has created, or is likely to create at least 1,200 direct jobs, 10 for each investor seeking EB-5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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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alleged, and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including business plans and economic impact reports, does not support a finding that the NCE's project has created or will likely create at least 1,200 direct 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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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13年商业计划和保密私募备忘录中120名EB-5投资人的募资安排,以及2015年更新商业计划中直接、间接和衍生就业的分类数字,理解为何直接就业门槛按1200个计算。
    核对原文依据
    aims to raise up to $60,000,000 from 120 investo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of which "250 ... are direct, 1,884.5 are indirect and 1,480.7 are induced [job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区域中心指定于2018年被终止及2025年1月相关上诉被驳回的程序记录,该事实决定本案能否依赖间接就业;此为阅读核对范围,不推测补充材料即可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ief terminated designation as a regional center to participate in the EB-5 program in 2018. Subsequently in January 2025, we dismissed the regional center's associated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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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06245414 日期:2025年2月25日

对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¹依据《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3年)寻求作为投资移民的分类。²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的外国人。

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满足创造就业要求为由驳回了申请。见 8 C.F.R. § 204.6(g)(4)(2013年)。申请人就审理主任的驳回决定向本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其已确立EB-5分类的资格。其提交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及支持上诉的补充文件。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外国人如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归类为投资移民。投资人必须证明其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8 C.F.R. § 204.6(j)(4)。新商业企业的设立可作为不止一名投资人提出EB-5分类申请的基础,

¹ 在2019年7月的通信中,本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因其未随上诉提交新的、妥善签署的表格 G-28(律师或认可代表出庭通知),本办公室将视其为自行代理。 ²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项目编纂于本法第203(b)(5)条,并新增重要的诚信条款。见本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3年提交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原文第 2 页

前提是每名投资人的投资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8 C.F.R. § 204.6(g)(1)。

此外,外国人可直接在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或如本案申请人一样通过区域中心投资。区域中心是参与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单位,“包括……改善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8 C.F.R. § 204.6(e)。区域中心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申请指定以参与EB-5项目。经指定的区域中心确定新商业企业并与之合作,新商业企业则与特定投资项目相关联,该项目由新商业企业直接承担,或由一个或多个称为“创造就业实体”(JCE)的独立实体承担。区域中心可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的合格项目汇集移民(及其他)投资人资金。8 C.F.R. § 204.6(i)(4)(iii)。具体而言,根据 8 C.F.R. § 204.6(i)(4)(iii) 和 (m)(7)(ii),投资于区域中心关联项目的投资人可依赖直接及间接就业的创造来满足创造就业要求,并可使用“合理方法……包括乘数表、可行性研究、外国和国内市场分析……以及其他经济或统计上有效的预测工具”来证明就业创造。

二、分析

申请人于2013年提交申请,声称其向新商业企业(NCE)投资了500,000美元³。提交申请时,该新商业企业与一个区域中心相关联,该区域中心于2008年获USCIS指定参与EB-5项目。2013年商业计划和2013年保密私募备忘录表明,该新商业企业旨在从120名寻求EB-5分类的投资人处筹集最多60,000,000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在密西西比州[已隐去]建设和运营一家电动汽车制造厂。2013年商业计划第4页明确该厂“预计创造426个直接岗位、3,584个间接岗位和3,422个引致岗位,共计7,432个岗位。”⁴ 记录还包括一份2015年更新的商业计划,其第27页声称该项目“预计创造EB-5合格岗位总数为3,801.9个”,包括“来自硬性和软性建设成本的72.3个间接和引致岗位、来自设备采购的114.4个间接和引致岗位以及来自[已隐去]厂运营的3,615.2个岗位”,其中“250个……为直接岗位,1,884.5个为间接岗位,1,480.7个为引致[岗位]。”

如前所述,根据相关法规,外国投资人如投资于区域中心关联项目,可依赖直接及间接就业来满足创造就业要求。见 8 C.F.R. § 204.6(i)(4)(iii)、(m)(7)(ii)。如投资人未投资于区域中心关联项目,则其必须证明该投资已为投资人本人以及每名其他寻求EB-5分类的投资人创造或可能创造至少10个全职直接岗位。见 8 C.F.R. § 204.6(g)(1)。

³ 申请人声称该新商业企业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美元下调至500,000美元。见 8 C.F.R. § 204.6(f)(2)。 ⁴ USCIS政策手册表明,引致岗位是间接岗位的一种类型。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G.1(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1。

原文第 3 页

在本案中,尽管申请人据称对新商业企业的投资最初与[已隐去]区域中心相关联,但审理主任于[已隐去]2018年终止了该区域中心参与EB-5项目的指定。随后于2025年1月,本办公室驳回了该区域中心的相关上诉。因此,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据称对新商业企业的投资与当前经指定的区域中心相关联,或支持其可依赖间接岗位来满足创造就业要求。见 8 C.F.R. § 103.2(b)(1)(规定“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提交福利请求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并且必须持续符合资格直至裁决”);另见 8 C.F.R. § 204.6(i)(4)(iii)、(m)(7)(ii)。

新商业企业的商业计划及其他公司文件,包括2013年保密私募备忘录,表明该新商业企业旨在从120名外国投资人处筹集资金,每名投资人均寻求EB-5分类。因此,根据 8 C.F.R. § 204.6(i)(4) 和 8 C.F.R. § 204.6(g)(1),申请人必须证明该EB-5投资已创造或可能创造至少1,200个直接岗位,即每名寻求EB-5分类的投资人10个岗位。申请人未主张,且记录中的证据(包括商业计划和经济影响报告)也不支持认定该新商业企业的项目已创造或可能创造至少1,200个直接岗位。因此,本办公室将以申请人未满足创造就业要求为由驳回其上诉。见 8 C.F.R. § 204.6(i)(4);另见 8 C.F.R. § 204.6(g)(1)。

三、结论

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EB-5分类资格的责任,其中包括以优势证据证明其对新商业企业的投资已创造或可能创造所需数量的岗位。见 8 C.F.R. § 204.6(i)(4)(iii)、(m)(7)(ii);另见 8 C.F.R. § 204.6(g)(1)。本案中,申请人未作出此种证明。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2-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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