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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7016122 日期:2025年2月2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即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认定申请人未确立EB-2移民分类的资格,也未确立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审理主任随后驳回了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因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驳回合并动议的决定中存在错误的法结论或事实陈述。相反,申请人宽泛地主张存在错误,未针对审理主任的具体认定作出回应,并错误地描述了审理主任的裁定。
在本次合并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在上诉决定中仅审查了审理主任的动议决定,而未审查审理主任的原始决定,存在错误。然而,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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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本办公室的事项并非对国家利益豁免否决的上诉,而是对合并动议的上诉。主要问题并非申请人是否符合所寻求的分类资格,而是审理主任是否正确认定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和复议国家利益豁免否决的要求。此外,申请人还主张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未处理其在上诉中提出的所有要点。然而,申请人未指明其提出而本办公室在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未处理的要点。
相反,申请人再次主张其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并主张符合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并附上了此前未提交给审理主任的新文件,包括雇佣信函、其导游证、其公司收益表以及额外的支持信函。然而,在上诉中,本办公室未首次考虑申请人新出具的雇佣信函,同样也不会考虑随合并动议提交的额外新证据,因为在申请被否决之前,审理主任已告知申请人所需证据并给予了合理的提供机会。申请人未确立本办公室在未考虑该证据方面存在法律或政策上的错误。见 8 C.F.R. § 103.2(b)(11)(要求所有被要求的证据一次性一并提交);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拒绝考虑上诉时提交的新证据,因为“申请人已被告知所需证据,并在否决前获得了合理的记录提供机会”)。
申请人的论点集中于新文件如何确立其资格,并未对本办公室在作出决定时对现有证据的分析提出异议。因此,其未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确立本办公室的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
此外,即使本办公室接受新证据,这些文件也未确立其资格。例如,申请人的新证据未回应审理主任就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所提出的问题,包括其重大改变了拟从事事业。证据也未证明其最初拟从事的提供旅游咨询的事业如何充分延伸至超出其曾工作的组织及其客户的范围,从而对行业或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或如何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为美国带来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确立其资格。8 C.F.R. § 103.5(a)(2)。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本办公室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8 C.F.R. § 103.5(a)(3)。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