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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854666 日期:2025年2月2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建筑师,寻求就业为基础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以及对此分类附带的职位要求申请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EB-2移民分类或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复议动议,审理主任予以驳回。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该法第203(b)(2)(A)条。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k)(2)。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相当于硕士学位。同上。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初步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此分类的资格。参见6 USCIS政策手册F.5(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若申请人满足上述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1 若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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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决定证据在整体上是否表明其被认可具有所需的专业程度,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该法第203(b)(2)(A)条。
若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以“国家利益”为由行使自由裁量权豁免职位要求。该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2授予国家利益豁免,若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性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且
- 总体而言,豁免职位要求将惠及美国。
同上。
二、分析
作为初步事项,本办公室强调,当前上诉涉及的是审理主任2024年9月对申请人复议动议的驳回,而非2024年5月对基础申请的否决。3 因此,本办公室在上诉中面临的唯一问题是审理主任驳回复议动议是否有误。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对复议动议的驳回缺乏详细分析,且未适当权衡动议中提出的法律论据和事实更正。特别是,她主张审理主任未适当评估显示其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符合EB-2移民分类的证据。4
经审查,本办公室认为审理主任对复议动议的驳回是正确的。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
2 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为,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3 申请人的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显示其仅向审理主任提交了复议动议,而非其在上诉中所称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合并动议。 4 申请人在上诉中提交了额外证据,以支持其符合特殊能力人员要求且处于有利地位推进其拟议事业的主张。她提交的文件包括潜在客户和过往客户的信件、过往雇主和一位教授的信件、其服务合同以及乌兹别克斯坦青年建筑师协会的会员证书。然而,由于申请人已被通知并获得合理机会提供此证据,本办公室不会在上诉阶段首次考虑这些证据。见8 C.F.R. § 103.2(b)(11)(要求所有被要求的证据一次性同时提交);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拒绝考虑上诉中提交的新证据,因为“申请人已被通知所需证据并获得合理机会在否决前为其记录提供该证据”)。此外,虽然本办公室注意到所提交的部分文件确实晚于审理主任的否决日期,但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即确立所请求福利的资格。见8 C.F.R. § 103.2(b)(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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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基于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
在其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主要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且未适当评估证据,她声称这些证据证明了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然而,审理主任适当认定申请人未能推翻否决依据,也未能以其他方式确立对其申请的否决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审理主任指出,记录中的证据已被审查且先例决定已被正确适用,但证据未能显示申请人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也未能显示其作为自由裁量事项值得国家利益豁免。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证据不足以确立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且其上诉论据未能说服本办公室审理主任在驳回动议时存在错误。
即使本办公室考虑申请人关于资格主张的实质内容,本办公室仍将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能显示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如上所述,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第一步是证明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该法第203(b)(2)(A)条。在此,审理主任正确认定证据不足以显示申请人满足此门槛要求。
关于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证据未能确立申请人持有高级学位或已获得该专业领域五年学士后经验。为证明五年学士后经验,申请人必须提供“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件形式的证据,显示该外籍人士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至少五年逐步提升的学士后经验。”8 C.F.R. § 204.5(k)(3)(i)(B)。信件还必须包括“对该外籍人士所履行职责的具体描述。”8 C.F.R. § 204.5(g)(1)。
与其在上诉中的主张相反,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根据其学历记录和文凭评估报告获得了相当于美国建筑学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然而,审理主任认定证据不足以显示申请人拥有所需年限的工作经验。尽管申请人提供了一封雇佣信,反映其于2019年至2021年间在I 担任建筑师,但该信未提供具体的雇佣日期和对申请人所履行职责的具体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外,虽然她更新的简历声称其于2019年1月至7月在[已隐去]担任建筑师,并自2021年至今从事自由职业建筑师工作,但她未以证据佐证这些陈述。5 申请人必须以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此外,本办公室注意到,即使申请人提交了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其在其所称的
5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初次提交时随附的简历版本未包含其作为自由职业建筑师的工作信息。此外,尽管她在上诉时提交了一封来自I I的雇佣信,但该信未载明申请人的具体受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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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开始的雇佣关系以及其2023年3月提交申请之日。6 8 C.F.R. § 103.2(b)(1)(规定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因此,审理主任正确认定,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是高级学位专业人士。
审理主任还正确认定,证据未能确立申请人至少满足8 C.F.R. § 204.5(k)(3)(ii)六项标准中的三项,以证明其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8 C.F.R. § 204.5(k)(3)(ii)(A)的官方学术记录标准。7
申请人主张她还满足以下标准:在該职业中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以及8 C.F.R. § 204.5(k)(3)(ii)(B)和(F)所规定的对行业或领域作出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然而,与其上诉主张相反,由________________撰写的信件未列明具体受雇日期,也未说明申请人的雇佣是否为全职,以证明其具备所需经验。此外,如上所述,我们再次注意到,即使申请人提交了充分证据支持其在这些公司的工作经验,其受雇时间长度仍将少于该职业十年全职经验。因此,这些信件不足以消除审理主任的疑虑。
申请人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获得8.C.F.R. § 204.5(k)(3)(ii)(F)所述对行业或领域作出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在上诉中,申请人再次指出由I 撰写的信件,这些信件讨论了申请人的能力、技能、特质和个人成就。她还主张,专家意见信、其由l I颁发的荣誉证书以及由l II I颁发的结业证书认可了她的“杰出学术表现”、对专业发展的投入、在行业内的认可及对领域的贡献。
尽管专家意见和推荐信讨论了申请人的技能、个人特质和个人成就,但它们未解释或详述其工作如何在其雇主、客户及其项目之外产生影响,达到表明对行业或领域作出成就和重大贡献的水平。同样,尽管证书表明申请人在学生时期对工作的投入及其为专业发展所采取的步骤,但这些文件未显示其工作对行业或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确立其满足该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k)(3)(ii)中的三项监管标准,她未表明其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由于申请人
6 尽管申请人还指出潜在客户的信件以“进一步证实对[申请人]专业能力的需求并反映其持续的专业发展”,但这些信件也是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后撰写的,其前瞻性质不能计入五年学士后经验。 7 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关于其未满足8 C.F.R. § 204.5(k)(3)(ii)(C)、(D)和(E)关于执照、薪资和会员资格标准的认定提出异议。因此,我们认为这些标准下的资格问题已被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F-C-S-, 28 I&N Dec. 788, 792 n.6 (BIA 2024)(认定未在上诉中提出异议的问题已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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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立EB-2分类资格的门槛要求,她将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表明审理主任在驳回复议动议时存在错误。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