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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191438 日期:2025年2月2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业务经理,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提供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提供、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记录未表明她符合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该事项现因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然而,她未引入任何新证据,也未引入任何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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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并声称该决定“基于对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分析而被不当驳回”。申请人进一步“寻求对证明拟议事业符合国家重要性标准的证据进行全面重新评估”。
具体而言,申请人对我们对专家意见书和推荐信的评估提出异议,她声称这些表明她的工作达到了国家重要性的水平。她主张“[她]的创新策略和先进知识对于将该事业提升至国家重要性至关重要”。然而,正如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所讨论的,申请人的技能、专业知识和能力涉及 Dhanasar 框架的第二项要件,该要件“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移到外籍国民身上”。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此外,申请人对我们的陈述提出异议,即证据未表明她的企业将“[在区域或全国范围内]对创造就业和经济增长产生实质性影响”,以及“[以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为佛罗里达州、该地区或更广泛的美国提供实质性经济利益”。她主张,我们的决定未遵循法律的平文含义,改变了 Dhanasar 中所列示例的措辞,从而创设了一项“越权要求”。她指出,根据 Dhanasar,如果一项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则可表明国家重要性。Id. at 890。申请人主张,我们没有遵循 Dhanasar 的平文含义——其中并未提及美国工人的数量——而是将“重大”一词改为“[在区域或全国范围内]对创造就业和经济增长产生实质性影响”。此外,申请人主张“就业不需要在区域或全国范围内发生”。她主张我们“改变了法律解释”,即“将要求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转变为要求其为佛罗里达州、更广泛地区或美国提供实质性经济利益,且达到被认为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在动议中,申请人引用了她的商业计划书以支持其主张。
申请人未能有说服力地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此处引用的我们的陈述是在分析申请人主张的背景下作出的,即如其商业计划书中所称,她的拟议事业将在工商管理咨询服务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我们对这些因素的考虑并非讨论确定其事业所称国家重要性的强制性要求,而是讨论示例,说明为何证据不足以支持她关于在行业或国家层面产生更广泛影响的主张。
同样,我们关于申请人预期就业水平的陈述是在分析该事业潜在预期经济影响的背景下作出的。例如,我们论述了为何证据(包括商业计划书中的就业和财务预测)不足以证明该事业将达到“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水平的理由。此外,我们注意到,虽然不需要预先确定潜在雇员人数来表明一项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但在该地区雇用大量美国工人或通过就业水平或商业活动提供其他实质性经济利益可能表明一项事业具有“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在考虑所有这些因素和记录中的证据后,我们正确地得出结论,即申请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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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证明其事业的潜在预期影响将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该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的监管要求。此外,复议动议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没有重新开案或复议先前决定的依据。因此,上述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