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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拟设立海洋燃料管理与加油检验服务公司)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发回重审(2025年2月2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EB-2特殊能力类别的初始证据与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位置推进拟议事业、国家利益豁免第三要素:权衡是否应豁免职位邀请与劳工证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主任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按上述分析重新作出决定,并判断申请人是否同时确立EB-2特殊能力类别资格及Dhanasar三要素;主任可要求其认为与新决定相关的补充证据,行政上诉办公室对案件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发回重审不表示已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may request any additional evidence considered pertinent to the new determination, and 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is matter's ultimate dis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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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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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首席执行官,自行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特殊能力类别移民资格,并请求豁免该类别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即劳工证)。拟议事业为设立并经营一家船舶燃料管理与加油检验服务公司。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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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proposes to establish and operate, _______ a marine fuel management and bunker inspection services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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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得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EB-2特殊能力类别,但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d for the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but that he had not established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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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提出上诉,案件进入行政上诉办公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8 C.F.R. § 103.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撤回主任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按分析重新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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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特殊能力类别的初始证据与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特殊能力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须先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但满足数量本身不确立资格,还须对全部材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是否被认可具有该专业程度。适用8 C.F.R. § 204.5(k)(2)、(k)(3)(iii),并引用Kazarian诉USCIS等说明两步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自己符合EB-2特殊能力类别;其未主张以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身份申请。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至少三类标准,并称已审查全部记录、认定其专业程度显著高于通常水平,但未对六类标准和证据作充分分析,结论流于概括。

支持六类标准中至少三类的材料(具体材料名称原文未逐项列明)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特殊能力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满足至少三类,但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该认定缺乏对六类标准及证据的充分分析,未逐项评价各材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决定未对六类标准和相关证据作有意义分析,结论为概括性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foun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six categories listed above without conducting sufficient analy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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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cision lacks meaningful analysis of the six criteria and the evidence and instead reaches conclusory fin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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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记录材料(用于最终实质审查)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被认可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未对全部记录完成完整、充分的最终实质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对整体记录是否显示所需专业程度的完整最终实质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lacks full and complete final merits analyses of the totality of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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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主任对六类标准及证据缺乏有意义的分析,仅作结论性认定,也未完成对全部记录的最终实质审查,因此撤回该部分认定并发回重审,本次未自行认定申请人是否满足标准或具备特殊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With respect to the underlying EB-2 classification, the Director foun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six categories listed above without conducting sufficient analy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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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cision lacks meaningful analysis of the six criteria and the evidence and instead reaches conclusory fin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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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一要素要求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审查聚焦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及其潜在未来影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要求;上诉中主张主任忽视先例决定且未适当审查全部证据。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未认定其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复述了主任关于实质价值成立、国家重要性不成立的认定,但本次分析主要处理程序性缺陷,未对第一要素作新的实质结论;发回后由主任重新全面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has substantial merit, but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 proposed endeavor's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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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位置推进拟议事业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二要素从拟议事业转向申请人本人,考虑教育、技能、知识、相关或类似努力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模型或计划、推进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等相关方的兴趣等因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未提供任何合理解释即否定第二和第三要素。

原审意见

主任未对第二要素作分析。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意申请人主张,指出主任决定对第二要素没有任何实质分析,使申请人无法获得有意义的 appellate 质疑机会,因此撤回决定并发回,要求主任重新审查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位置推进其具体拟议事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however, did not offer an analysis on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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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should review and evaluate the recor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is well-positioned to advance his specific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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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三要素:权衡是否应豁免职位邀请与劳工证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三要素要求综合权衡,判断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是否有利于美国,考虑因素包括要求申请人获得职位邀请或雇主取得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有其他合格美国工人美国是否仍受益于申请人贡献、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以放弃劳工证程序。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未提供任何合理解释即否定第二和第三要素。

原审意见

主任未对第三要素作分析。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决定对第三要素同样没有实质分析,违反决定须充分说明拒绝理由的要求,因此发回要求主任重新权衡是否应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however, did not offer an analysis on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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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balance,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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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主任决定是否逐项分析六类特殊能力证据,以及是否完成对全部记录的最终实质审查;本案未由行政上诉办公室自行认定这些标准是否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lacks meaningful analysis of the six criteria and the evidence and instead reaches conclusory fin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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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主任决定是否对Dhanasar第二、第三要素作出实质分析;本案因该缺失发回,并非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这两项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did not contain any substantive analysis of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边界为上诉审查后发回重审,主任可要求补充证据并重新作出决定;不得将发回视为对任何资格的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is matter's ultimate dis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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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7008883 日期:2025年2月2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一名首席执行官,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EB-2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上诉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符合 underlying 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该法第203(b)(2)(B)(i)条。

高等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k)(2)。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相当于硕士学位。同上。[如果该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学位,非公民必须拥有美国博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同上。]

特殊能力是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遇到的专业知识水平。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初步提交满足以下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

原文第 2 页

(A) 官方学术记录,显示[非公民]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B) 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形式的证据,显示[非公民]在其被寻求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C) 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D) 证据显示[非公民]已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

(E)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或

(F)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8 C.F.R. § 204.5(k)(3)(iii)规定:“如果上述标准不直接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受益人的资格。”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如果申请人满足,我们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他们被认可具有所需程度的专业知识,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该法第203(b)(2)(A)条。

由于EB-2签证分类要求个人的服务由美国雇主寻求,因此需要单独证明豁免职位offer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我们在先例决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中设定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1授予EB-2类别申请人职位offer的国家利益豁免,从而豁免劳工证,如果申请人证明:(1) 非公民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实质性价值和 national importance;(2) 非公民有能力推进拟议事业;以及(3) 总体而言,豁免职位offer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

1 参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于酌情性质)。

原文第 3 页

二、分析

申请人提议建立并运营_______,一家船用燃料管理和加油检验服务公司。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个人资格。基于以下讨论的理由,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A. EB-2分类资格

关于underlying EB-2分类,申请人未主张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符合该分类资格。相反,他主张作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符合资格。关于underlying EB-2分类,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上述六类中至少三类,但未进行充分分析。审理主任还得出结论,他们已“审查了整个记录”并“认定自申请人具有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遇到的专业知识水平”。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当申请人满足初步证据要求时,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申请人具有特殊能力。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首先计算文件,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 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这一两步分析与我们的裁定一致,即“真相不应仅由证据数量决定,而应由其质量决定”,以及我们审查“每项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还是在证据整体的背景下,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为真”的原则。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在我们对申请人underlying分类资格的重新审查中,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决定中认定申请人已确立其为特殊能力个人的部分。我们得出结论,本案发回重审是必要的,因为审理主任的决定不足以供审查。该决定缺乏对六项标准和证据的有意义分析,而是得出结论性认定。同样,审理主任的决定缺乏对记录整体的完整最终实质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确立其被认可具有显著高于其领域通常遇到的专业知识水平。

B. 国家利益豁免

第一项要件,实质性价值和 national importance,侧重于非公民提议从事的具体事业。该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得到证明。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 national importance 时,我们考虑其潜在预期影响。

原文第 4 页

第二项要件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移到非公民。为确定非公民是否有能力推进拟议事业,我们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教育、技能、知识以及在相关或类似努力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型或计划、实现拟议事业的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也是关键考虑因素。

第三项要件要求申请人证明,在综合权衡适用因素后,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要求将对美国有益。USCIS可评估如下因素:鉴于该非公民的资格性质或拟从事事业的性質,该非公民获得工作邀请或申请人获得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假定存在其他合格的美国工人,美国是否仍将从该非公民的贡献中受益;以及该非公民贡献中的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以致值得放弃劳工证程序。所考虑的每一项因素综合起来必须表明,总体权衡后,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要求将对美国有益。

在驳回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拟从事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结论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该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然而,审理主任未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进行分析。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先例决定,未能适当审查所提交的全部证据。申请人进一步主张,该决定“未提供任何合理解释”来驳回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

我们同意。审理官员必须充分解释驳回签证申请的理由。参见8 C.F.R. § 103.3(a)(1)(i)。驳回福利的决定必须包括驳回的具体理由,并充分解释 underlying 缺陷,以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我们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参见,例如,Matter of M-P-,20 I&N Dec. 786(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驳回动议的理由,以使答辩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在此,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包含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的任何实质性分析,这使申请人无法获得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因此,我们特此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可以作出新的决定,仔细考虑申请人的证据。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审查和评估记录,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其具体的拟从事事业,以及总体权衡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是否符合国家利益。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可以裁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符合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基础EB-2分类资格以及

原文第 5 页

Dhanasar框架的三项要件中的每一项。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裁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我们对此事项的最终处理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2-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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