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FEB262018_01B6203

改衣裁缝 · 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18年2月26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对NOID的及时回应、重新开案动议、复议动议、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受益人具备所需经验
不成立 对NOID的及时回应、重新开案动议、复议动议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提供干洗和裁缝服务的企业,拟雇用受益人担任改衣裁缝,并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技术工人。此前审理主任以未能证明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为由拒绝该申请,AAO 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维持该决定,并另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具备该职位所需的最低经验或所请求的类别。本次上诉人提交补充证据,主张其具备支付工资能力且受益人具备所需经验。

程序经过

初次申请被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上诉后 AAO 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维持拒绝。随后上诉人提出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本次审理中,AAO 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向上诉人及其律师寄送拒绝意向通知(NOID),告知受益人声称的合格经验存在不利信息与记录矛盾,并给予 33 天回应期;超过 40 天未收到回应。本次范围仅为该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核心程序标准是:申请人对 NOID 未及时回应时,USCIS 可依 8 C.F.R. § 103.2(b)(13)(i) 简易拒绝;若申请人扣留被要求证据、妨碍实质调查线索,也可依 8 C.F.R. § 103.2(b)(14) 拒绝。NOID 依 8 C.F.R. §§ 103.2(b)(8)(iv)、103.8(b) 允许 30 天回应期,邮寄送达另加 3 天。实体争议涉及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及受益人是否具备所需经验,但因未回应而未进入实体评价。

提交的证据

上诉人提交了补充证据,用以主张其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以及受益人具备所需经验。AAO 另指出记录中存在关于受益人声称的合格经验的不利信息与矛盾。NOID 要求上诉人回应这些事项,但记录显示未收到任何回应;本次决定未列举补充证据的具体文件种类或证明对象。

AAO 认定

AAO 认定上诉人未在 NOID 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回应,超过寄送后 40 天仍未收到回应。据此,依 8 C.F.R. § 103.2(b)(13)(i),AAO 将两动议作为放弃处理并予以拒绝。AAO 未在本次决定中重新评价支付工资能力或受益人经验的实体优劣,也未认定这些要素已满足或不满足。

裁决结果

ORDER 明确:重新开案动议被拒绝;复议动议亦被拒绝。该结果系因未及时回应 NOID 的程序性放弃,并非对原申请实体资格的重新裁定。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未及时回应 NOID 时动议按放弃处理的程序问题;不构成对 EB-3 技术工人支付工资能力、受益人经验或任何其他类别申请成功率的规则。AAO 未讨论原拒绝的实体理由是否成立,也未讨论补充证据能否弥补记录矛盾。

阅读提示

需核对:2018 年 1 月 11 日 NOID 的寄送与送达记录、33 天回应期的计算、是否存在任何及时回应或延期请求,以及补充证据与 NOID 所指记录矛盾之间的对应关系。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对NOID的及时回应

证据:2018年1月11日寄送的NOID及记录显示超过40天未收到回应

认定理由:NOID给予33天回应期,上诉人未在期限内回应,依8 C.F.R. § 103.2(b)(13)(i)可按放弃处理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10 段

重新开案动议

证据:上诉人提交补充证据并提出重新开案动议,但未回应NOID

认定理由:因未及时回应NOID,重新开案动议作为放弃被拒绝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10 段、第 2 页第 2 段

复议动议

证据:上诉人提出复议动议,但未回应NOID

认定理由:因未及时回应NOID,复议动议作为放弃被拒绝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10 段、第 2 页第 3 段

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

证据:上诉人提交补充证据主张具备支付能力;本次决定未评价其内容

认定理由:AAO因程序性放弃未进入实体评价,未认定该要素满足或不满足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10 段

受益人具备所需经验

证据:NOID指出受益人声称的合格经验存在不利信息与记录矛盾;上诉人提交补充证据

认定理由:AAO因程序性放弃未进入实体评价,未认定该要素满足或不满足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10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M-C- 案  日期:2018年2月2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干洗和裁缝服务的机构,拟雇用受益人为改衣裁缝。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具有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外国国民担保,以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所需能力。在上诉中,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的决定。见 Matter of M-C-, ID# 78179 (AAO 2017年3月30日)。我们还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或所请求分类所需的最低经验。同上。

现本事项因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并主张其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以及受益人具备所需经验。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向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意图否决通知(NOID),并抄送副本给律师。该NOID告知申请人有关受益人所主张的合格经验的负面信息和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该NOID于2018年1月11日寄出,警告申请人:若未在通知邮寄后33天内作出答复,我们可能否决该等动议。见 8 C.F.R. §§ 103.2(b)(8)(iv)、103.8(b)(允许最多30天答复NOID,若通知以普通邮件送达则增加三天)。截至目前,即我们邮寄NOID后超过40天,我们尚未收到任何答复。

如果申请人不及时答复NOID,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简易否决该申请。8 C.F.R. § 103.2(b)(13)(i)。如果申请人扣留所请求的证据,妨碍了实质性的调查线索,USCIS也可否决申请。8 C.F.R. § 103.2(b)(14)。

申请人未及时答复NOID。根据 8 C.F.R. § 103.2(b)(13)(i),我们因此将因放弃而否决该等动议。

原文第 2 页

关于 M-C- 案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M-C-, ID# 667757 (AAO 2018年2月26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2-2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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