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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Y-L-案 日期:2019年2月26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这第五类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员工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该NCE将创造必要数量的就业岗位。2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记录证明其符合所寻求之利益的资格。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申请发回重审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和审议。
一、法律
外国国民如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该外国国民必须证明其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员工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移民投资者可直接在NCE中投资所需资金,或通过区域中心投资,3 如本案申请人之所为。区域中心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申请指定。经指定的区域中心确定并与NCE合作,NCE则与特定投资项目相关联,该项目由NCE直接承接(如本案情形),或由一个或多个称为“创造就业实体”的独立实体承接。区域中心可汇集移民(及其他)投资者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的合格项目。8 C.F.R. § 204.6(j)(4)(iii)。
1 记录中的部分文件将该NCE称为 。 2 申请人未主张,记录亦未证明,该NCE已创造必要数量的就业岗位。见8 C.F.R. § 204.6(j)(4)(i)(A)。 3 区域中心是参与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单位,“包括……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见8 C.F.R. § 204.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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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就业创造必须通过提交全面的商业计划书予以证明。8 C.F.R. § 204.6(j)(4)(i)(B)。4 先例决定Matter of Ho认定,商业计划书要“全面”,“必须足够详细,使[USCIS]能够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断。”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然而,仅凭结论性主张,不能使[USCIS]确定创造就业预测是否比充满希望的猜测更为可靠。”同上。该决定总结道:“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书必须可信。”同上。
此外,该法规解释称,创造就业预测应基于合理的方法论和经济或统计上有效的预测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对出口商品或服务的国外和国内市场分析,和/或乘数表。8 C.F.R. § 204.6(j)(4)(iii), (m)(3)。
二、分析
在本案中,申请人向新商业企业(NCE)投资了$500,0005,该企业隶属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的区域中心, 。她主张,该NCE拟汇集最多$67,500,000的EB-5资本,来自135名外国国民投资者,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____、靠近美国—墨西哥边境处建造一座可租赁面积约460,000平方英尺的综合体。
在其否决申请的決定中,审理主任部分依据“2016年更新商业计划书”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可信且全面的商业计划书,以证明该NCE可能在两年内创造所需数量的就业岗位。具体而言,她在其决定第5页指出,申请人提交了多份商业计划书,其中包含相互冲突的预计建设数据,而“2016年更新商业计划书甚至未包含项目总成本。”此外,她在其决定第8至10页指出,记录未能证实“2016年更新商业计划书”中呈现的市场分析和租户入住信息。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其中回应了审理主任就该NCE 2016年商业计划书提出的关切。
然而,记录中并未包含所提及的2016年商业计划书。6 申请人于2015年10月提交申请,并提交了三份商业计划书:一份未注明日期的区域中心商业计划书,以及两份NCE商业计划书,分别注明日期为2011年1月和2011年1月(修订版)。在回应审理主任的否决意向通知(NOID)时,她提交了该NCE的
4 8 C.F.R. § 204.6(j)(4)(i)(B)所述两年就业创造期自申请裁定后六个月起算。USCIS政策备忘录PM-602-0083,EB-5裁定政策19(2013年5月30日),https://www.uscis.gov/legal-resources/policy-memoranda;另见6 USCIS政策手册G.2(O)(5),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HTML/PolicyManual.html。 5 申请人表示该NCE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下调至$500,000。见8 C.F.R. § 204.6(i)(2)。 6 申请人未在其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证据清单中、在回应审理主任否决意向通知时、或在上诉中列出该NCE的2016年商业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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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商业计划书。在上诉中,她提供了该NCE的2017年3月商业计划书。鉴于审理主任决定中讨论的2016年商业计划书缺失,我们将本案发回审理主任,以全面审查记录,并确定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全面且可信的商业计划书,证明该NCE可能在两年内创造所需数量的就业岗位。
此外,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考虑申请人的主张,即她否决申请存在错误,因为她曾批准该NCE其他EB-5投资者的申请。在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发现欺诈或虚假陈述证据、或认定先前决定在法律上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不得依赖先前有利的决定。见USCIS政策备忘录PM-602-0083,同上,第23页;6 USCIS政策手册,同上,G.6。在本案中,与裁定相关的事实——包括该NCE对项目时间表和完成日期的多次修改——在较早申请的批准与本次裁定之间似乎可能已发生重大变化。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案发回重审,以审议申请人是否已证明该NCE可能在相关时间范围内创造必要数量的就业岗位。如审理主任认为适当,她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该NCE的2016年商业计划书。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如该决定不利,应certify至本办公室复审。
引用为Matter of Y-L-, ID# 1929624 (AAO Feb. 2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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