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FEB262021_01D7101

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21年2月26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海外管理或行政职务、美国管理或行政职务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房地产投资、开发和管理公司,拟以L-1A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以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在海外或美国将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为由拒绝申请。上诉时,上诉人主张主任未审查完整记录,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及证据,证明受益人在海外担任管理职务,且将在美国办公室担任管理职务。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L-1A申请。上诉人随后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本次AAO审查范围为上诉,不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争议焦点是受益人是否在符合条件的外国实体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以及是否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依据为《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A)条及8 C.F.R. § 214.2(l)(3)。举证责任在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受益人海外职务的详细且可信的职责说明,外国实体的组织架构图及证明其处于高级层级的文件,直接下属的详细职责说明,以及关于受益人对下属经理和专业人员拥有人事建议权和其他人事行动权的证据。记录还包括美国职务的详细职责说明,显示其将担任战略业务发展投资部门最高职位、管理该部门、监督专业人员并将投资任务委派给区域办公室下属。

AAO 认定

AAO经重新审查认定,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过去在外国实体主要从事符合条件的管理任务,管理一个部门并监督下属经理和专业人员,拥有建议雇用和解雇下属的权限,并对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决策权,下属使其免于主要从事非符合条件的操作层任务。AAO还认定,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管理职务,管理战略业务发展投资部门、监督专业人员、组建部门并行使日常投资战略和运营的自由裁量决策权。

裁决结果

AAO撤销加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维持上诉,认定上诉人已满足L-1A分类的资格要求。

适用边界

本裁决为非先例决定,仅基于本案记录认定受益人符合L-1A管理职务要求,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或L-1B、EB-1C等类别的约束性规则。AAO未讨论行政能力、公司关系或调动职责等其他要素。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受益人海外和美国职务的详细职责说明、外国实体组织架构图、直接下属职责说明及人事权限证据,确认这些材料与AAO认定管理职务的对应关系。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海外管理或行政职务

证据:受益人海外职务的详细且可信的职责说明;外国实体组织架构图及证明其处于高级层级的文件;直接下属的详细职责说明;关于人事建议权和其他人事行动权的证据。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主要从事符合条件的管理任务,管理一个部门并监督下属经理和专业人员,拥有建议雇用和解雇下属的权限,并对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决策权,下属使其免于主要从事非符合条件的操作层任务。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

美国管理或行政职务

证据:受益人美国职务的详细且可信的职责说明;显示其将担任战略业务发展投资部门最高职位的记录;关于管理该部门、监督专业人员并将投资任务委派给区域办公室下属的证据。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管理职务,管理战略业务发展投资部门、监督专业人员、组建部门并行使日常投资战略和运营的自由裁量决策权。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1 段、第 2 页第 2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9297241 日期:2021年2月26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

申请人是一家房地产投资、开发和管理公司,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战略投资部总经理。《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位,或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位。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审查全部记录,并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证据,佐证受益人在国外以管理职位受雇,并证明她将在美国办公室以管理职位受雇。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在所需时间段内为合格外国实体以管理职位行事。记录包括对受益人国外雇佣的详细且可信的职责描述,表明她主要从事合格的管理任务。记录包括外国实体的组织架构图和支持文件,显示受益人在组织内处于高级别,管理组织内的一个部门,监督投资活动和创业业务中的下属经理和专业人员。记录还包括直接下属工作职责的详细描述,足以证明其职位具有管理和专业性质。提交的证据还足以证明受益人拥有建议聘用和解雇这些下属的权限,并且她负责对下属经理和专业人员的其他人事行动。此外,记录表明受益人在外国雇主股权投资部门日常运营的酌情决策方面拥有必要权限,且受益人的下属及其员工使她免于主要从事不合格的运营层面任务。因此,证据足以证明受益人为外国实体以管理职位受雇。该法第101(a)(44)(A)条;8 C.F.R. § 214.2(l)(3)。

原文第 2 页

同样,我们认定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将为申请组织以管理职位行事。记录显示申请人是多元化组织的一部分,受益人将成为其复杂组织层级的一部分。记录包括对受益人美国雇佣的详细且可信的职责描述,表明她将主要从事合格的管理任务。记录表明受益人将受雇于战略业务发展投资部门最高级职位。记录包括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将管理部门、监督专业人员,并将投资任务委派给公司区域办公室内的专业下属。受益人还将负责组建该部门、在区域办公室之间建立投资网络、聘用更多专业财务和收购分析师等,并将负责对部门日常投资战略和运营行使酌情决策。

总之,提交的证据可信地证明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将其大部分时间用于国外的合格管理任务,并且也将为美国实体主要从事管理职责。全部记录表明申请人已满足确立该签证分类资格的要求。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确立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已履行该责任。

命令:上诉获支持。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1-02-2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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