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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9297241 日期:2021年2月26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
申请人是一家房地产投资、开发和管理公司,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战略投资部总经理。《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位,或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位。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审查全部记录,并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证据,佐证受益人在国外以管理职位受雇,并证明她将在美国办公室以管理职位受雇。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在所需时间段内为合格外国实体以管理职位行事。记录包括对受益人国外雇佣的详细且可信的职责描述,表明她主要从事合格的管理任务。记录包括外国实体的组织架构图和支持文件,显示受益人在组织内处于高级别,管理组织内的一个部门,监督投资活动和创业业务中的下属经理和专业人员。记录还包括直接下属工作职责的详细描述,足以证明其职位具有管理和专业性质。提交的证据还足以证明受益人拥有建议聘用和解雇这些下属的权限,并且她负责对下属经理和专业人员的其他人事行动。此外,记录表明受益人在外国雇主股权投资部门日常运营的酌情决策方面拥有必要权限,且受益人的下属及其员工使她免于主要从事不合格的运营层面任务。因此,证据足以证明受益人为外国实体以管理职位受雇。该法第101(a)(44)(A)条;8 C.F.R. § 214.2(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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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我们认定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将为申请组织以管理职位行事。记录显示申请人是多元化组织的一部分,受益人将成为其复杂组织层级的一部分。记录包括对受益人美国雇佣的详细且可信的职责描述,表明她将主要从事合格的管理任务。记录表明受益人将受雇于战略业务发展投资部门最高级职位。记录包括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将管理部门、监督专业人员,并将投资任务委派给公司区域办公室内的专业下属。受益人还将负责组建该部门、在区域办公室之间建立投资网络、聘用更多专业财务和收购分析师等,并将负责对部门日常投资战略和运营行使酌情决策。
总之,提交的证据可信地证明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将其大部分时间用于国外的合格管理任务,并且也将为美国实体主要从事管理职责。全部记录表明申请人已满足确立该签证分类资格的要求。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确立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已履行该责任。
命令: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