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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2236548 日期:2021年2月26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杰出能力-O)
申请人是一家公共关系和营销机构,寻求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音乐艺术家。申请人寻求将其归类为O-1非移民,该签证类别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所在领域获得认可的外国国民。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基于以下三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1)申请人不符合作为代理人的条件;2)申请人未提供受益人在美国预定活动的充分证据;3)申请人未满足适用于艺术领域杰出能力个人的证据标准:获得或提名重要的国家或国际奖项,或至少六种可能文件形式中的三种。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就本案相关而言,8 C.F.R. § 214.2(o)(2)(i)的规定指出,申请只能由美国雇主、美国代理人或通过美国代理人的外国雇主提交。此外,美国代理人可以在涉及传统上自雇的工作者或使用代理人与众多雇主安排短期雇佣的工作者的案件中提交申请,以及在外国雇主授权代理人代表其行事的案件中提交申请。参见8 C.F.R. § 214.2(o)(2)(iv)(E)。此外,该规定要求提供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任何书面合同,或者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则提供口头协议条款的摘要。参见8 C.F.R. § 214.2(o)(2)(ii)。
就受益人而言,该法第101(a)(15)(O)(i)条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成就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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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大量文件在所在领域获得认可、并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的个人确立了O-1分类。国土安全部(DHS)法规将“艺术领域的杰出能力”定义为“卓越”,并将“卓越”定义为“在艺术领域取得的高水平成就,其技能和认可程度显著高于通常遇到的水平,达到被描述为杰出的人物在艺术领域享有盛誉、领先或知名的程度。”参见8 C.F.R. § 214.2(o)(3)(ii)。
其次,DHS法规规定了用于证明受益人持续赞誉和成就认可的替代性初步证据标准。申请人可以提交获得或提名“重要的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品”(如“奥斯卡奖、艾美奖、格莱美奖或导演工会奖”)的证据,或六类所列文件中的至少三类。参见8 C.F.R. § 214.2(o)(3)(iv)(A)-(B)。
提交满足初步证据标准的文件本身并不确立O-1分类的资格。参见59 Fed. Reg. 41818, 41820(1994年8月15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分类的标准,而仅仅是确定是否已达到该标准的机制。”)。因此,当申请人提供满足初步证据标准的合格证据时,我们将确定记录的整体情况和证据质量是否显示艺术领域的杰出能力。参见该法第101(a)(15)(O)(i)条和8 C.F.R. § 214.2(o)(3)(ii)、(iv)。1
二、分析
在初始提交时,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管理协议”。具体而言,申请人“同意提供[受益人]合理要求的此类建议、指导、咨询和其他服务,以促进其作为音乐家、作曲家和表演艺术家的职业生涯,并开发其艺术才能得以发展和利用的新领域和不同领域……”此外,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未签署的行程表,列出了受益人从2019年6月至2022年夏季的各种预期活动。2此外,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由Night Cub与受益人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合同,约定于2019年8月17日与[已隐去]在[已隐去]演出,以及五份由各场馆与受益人签署的未签署且未注明日期的合同。3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时,申请人提供了15份额外的由几个场馆与受益人签署的合同。4
美国代理人可以在涉及传统上自雇的工作者或使用代理人与众多雇主安排短期雇佣的工作者的案件中,以及在外国雇主授权代理人代表其行事的案件中提交申请。8 C.F.R. § 214.2(o)(2)(iv)(E)。5美国代理人可以是:1)受益人的实际雇主;2)
1 另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我们在该案中认为,“真相的确定不能仅凭证据的数量,而应凭其质量。” 2 例如,行程表显示2019年8月,“[在]加利福尼亚州[已隐去]的新唱片录音室录音。在西北佛罗里达地区与[已隐去]和[已隐去]的现场演出。” 3 其中三份合同注明了演出日期:2019年9月14日、2019年9月15日和2020年8月至9月,另有两份合同注明“[待]根据艺术家可用性确定”。 4 所有合同均注明日期在申请初始提交之后。参见8 C.F.R. § 103.2(b)(1)。 5 另见2 USCIS Policy Manual M.3(C),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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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和受益人的代表,或3)经雇主授权作为其代理人代表雇主行事或代替雇主行事的人或实体。同上。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符合作为“经雇主授权作为其代理人代表雇主行事或代替雇主行事的实体”的代理人条件。尽管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与众多雇主之间的合同,但申请人未证明雇主授权其作为其代理人代表雇主行事或代替雇主行事。例如,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已隐去]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其在佛罗里达州[已隐去]的[已隐去]演出。然而,申请人未表明[已隐去]授权申请人按照8 C.F.R. § 214.2(o)(2)(iv)(E)的规定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行事或代替其行事。寻求作为受益人或其它雇主代理人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经正式授权作为其代理人行事。6如果申请人提交一份由受益人的其他雇主签署的文件,声明申请人被授权作为该雇主的代理人代替其行事,仅限于向USCIS提交申请这一有限目的,则官员可以确定该要求已满足。7可能证明申请人“以代理人身份经营”的其他有证明力的证据示例包括:由申请人和系列雇主签署的确认相关信息的声明(行程表、系列雇主的名称和地址)、其他类型的代理代表合同、费用安排,或来自其他雇主的关于申请人对雇主和受益人代表性质的声明。8在此,合同仅显示场馆与受益人之间的协议,申请人未参与其中。
在没有有证明力的证据表明申请人经正式授权作为需要受益人服务的雇主的代理人以提交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未表明其符合8 C.F.R. § 214.2(o)(2)(iv)(E)规定的代理人监管要求。
三、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作为代理人的条件。因此,申请人未确立其作为代理人寻求受益人O-1签证分类(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9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项理由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和替代依据。
命令:上诉被驳回。
6 参见2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M.3(C)。 7 同上。 8 同上。 9 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美国预定活动充分性以及适用于艺术领域杰出能力个人的证据标准的其他上诉论点。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需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