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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30063545 日期:2024年2月26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他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簿记员。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基于就业的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其他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企业可在该类别下担保非公民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以从事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同上。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所主张工资的所需能力。在上诉中,该公司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证据,且未适当考虑全部情况。1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上诉审查权,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该公司未提交其具备支付所主张工资能力的所需初始证据。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作为“其他”——或非技术——工人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从事所提供的工作;且非公民在该工作中的永久就业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经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除其他事项外,USCIS确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
1 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其将在上诉提交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补充证据或两者兼有。截至本日期,我们尚未收到该公司提交的任何进一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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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认证职位的要求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l)(3)(ii)(D), (4)。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在国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如符合资格,在美国申请“身份调整”。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II. 分析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永久居留权,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所主张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初始证据通常必须包括自优先日期当年起每个可用年度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一般见6 USCIS政策手册E.(4)(A),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在确定支付能力时,USCIS审查申请人是否自申请优先日期当年起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额所主张工资。一般见6 USCIS政策手册E.(4)(C)(1)。如果申请人在相关期间未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主张工资或完全未支付,USCIS考虑该企业是否产生了足以支付所主张工资与已支付工资之间任何差额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金额。一般见6 USCIS政策手册E.(4)(C)(2)。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该机构可考虑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支付所主张工资能力的因素。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2
申请人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簿记员职位的主张工资为每年34,882美元。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即DOL接受该公司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在申请人回应审理主任补充证据请求时,该公司2023年支付所主张工资能力的所需初始证据尚不可得。因此,就本决定而言,申请人仅需证明其自2021年(申请优先日期当年)至2022年期间的支付能力。
记录未显示受益人曾为申请人工作,且该公司未提交任何向其付款的证据。因此,仅基于已支付工资,该公司未证明其支付所主张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提供了其2022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反映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为负值。在一封信中,该公司的管理合伙人称其2021年纳税申报表也显示亏损。但该公司未提交纳税申报表副本或其他2021年支付能力的所需初始证据。见8 C.F.R. § 204.5(g)(2)(“该能力的证据
2 联邦法院已维持USCIS确定申请人支付所主张工资能力的方法。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In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Estrada-Hernandez v. Holder, 108 F. Supp. 3d 936, 942-44 (S.D. Cal.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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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应以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形式提交。”)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与Sonegawa相反,审理主任未适当考虑影响其支付能力的其他因素。但是,由于该公司未提交其2021年支付能力的所需初始证据,审理主任无需适用Sonegawa。即使Sonegawa因素有利于申请人,该公司遗漏其支付能力的所需初始证据本已足以支持否决申请。因此,Sonegawa分析不会确立该公司支付所主张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其支付所主张工资能力的证据。该公司提交了2022年银行账户对账单副本,声称其显示有足够资金“自……优先日期起每个月”支付所主张工资。
然而,同样由于申请人遗漏了所需初始证据,银行账户对账单本不会证明该公司支付所主张工资的能力。在缺乏所需初始证据的情况下,USCIS无需考虑其他潜在证明。
最后,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陈述,在驱逐或递解出境后重新申请美国入境许可的申请必须在美国境外提交。见8 C.F.R. § 212.2。该主张似乎有误,因为审理主任的决定未讨论重新申请美国入境许可的申请,且USCIS记录显示受益人从未提出此类申请。即使属实,该主张也不会确立申请人支付所主张工资的能力。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其支付所提供职位所主张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维持对申请的否决。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