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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7238387 日期:2025年2月2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数学教师,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对所需工作要求的豁免、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即决驳回了上诉以及随后提交的五份合并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申请人随后对我们动议决定提出上诉,我们予以拒绝。在被拒绝的上诉之后,申请人又提交了四份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现该事项第十次以合并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对不利决定的动议必须在我们邮寄该决定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8 C.F.R. §§ 103.5(a)(1), 103.8(b)。2024年12月5日,我们向申请人邮寄了驳回其合并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的通知。2025年1月10日,我们收到申请人的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请求我们重新开案并复议我们先前的决定,该日期为不利决定后36天。因此,在不利决定后33天之后提交的复议动议被驳回。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未主张或证明提交延迟是合理的或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见 8 C.F.R. § 103.5(a)(1)(i)(关于逾期提交重新开案动议的指引)。因此,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亦因逾期提交而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