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管理咨询与知识产权企业,拟以第二优先职业移民类别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董事。该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申请永久居民身份。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能证明自优先日起具备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为由拒绝申请。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I-140申请,唯一理由是未能证明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上诉人随后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并在上诉阶段提交补充证据。本次AAO审查范围为该上诉,不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核心标准为8 C.F.R. § 204.5(g)(2):雇主须证明自优先日确立起、并持续至受益人取得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证据形式可为年报、联邦税表或审计财务报表。判断工作邀请是否真实时,须考察雇主是否有足够财务资源支付承诺工资,并可在证据支持时综合考量整体情况。举证责任在上诉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受益人W-2工资表、上诉人三个年度的税表,以及上诉时提交的补充证据。上述材料用于证明上诉人的财务资源及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原文未逐项列明补充证据的具体种类,也未记载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AAO 认定
AAO经重新审查全部记录,包括受益人W-2、三年税表及上诉补充证据,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持续具备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AAO据此认定上诉人完成了第291条规定的举证责任。
裁决结果
上诉获维持,I-140申请依据第203(b)(2)条获批。该结论仅针对本案支付承诺工资能力这一争点,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或类别的规则。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普通EB-2雇主担保中的支付承诺工资能力问题,未讨论受益人的高级学位资格、劳工证或职位本身,也未涉及国家利益豁免。本案结论不约束其他案件,也不代表其他申请必然获批。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受益人W-2工资表、上诉人三个年度税表、上诉时提交的补充证据,以及优先日(2014年5月13日)与承诺工资(83,845美元)的对应关系。原文未逐项列明补充证据,需回到原始记录核实。
逐项证据与认定
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证据:受益人W-2工资表、上诉人三个年度税表、上诉时提交的补充证据;优先日为2014年5月13日,承诺工资为83,845美元。
认定理由:AAO经重新审查全部记录,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自优先日起具备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并据此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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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邀请的真实性
证据:上诉人财务资源证据,包括税表与W-2。
认定理由:AAO援引先例说明,评估工作邀请是否真实须考察雇主是否有足够财务资源支付承诺工资,并可综合考量整体情况;本案以支付能力认定为核心,未单独作出其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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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高级学位资格
证据:原文未讨论。
认定理由:本次AAO决定仅处理支付承诺工资能力,未就受益人的高级学位资格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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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证
证据:原文未讨论。
认定理由:本次AAO决定未涉及劳工证问题。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2 段
国家利益豁免
证据:原文未讨论。
认定理由:本案为普通EB-2雇主担保申请,原文未讨论国家利益豁免。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2 页第 2 段
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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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I- CORP. 案 日期:2017年2月2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管理咨询和知识产权企业,寻求以第二优先移民类别永久雇用受益人在美国担任总监。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优先日期时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根据整体情况其已证明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优先日期时具备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法规8 C.F.R. § 204.5(g)(2)的相关部分规定:
潜在雇主支付工资的能力。任何由就业类移民或为其提交的、要求提供就业机会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潜在美国雇主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期确立时证明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该能力的证据应以年度报告副本、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形式提交。
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是评估工作机会是否真实的关键要素。见 Matter of Great Wall, 16 I&N Dec. 142 (Acting Reg'l Comm'r 1977);另见8 C.F.R. § 204.5(g)(2)。在评估工作机会是否真实时,USCIS要求申请人证明拥有足够的财务资源以支付受益人的所提供工资,但如果证据值得考虑,则会影响申请企业的整体情况将被纳入考量。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Reg'l Comm'r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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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I-Corp. 案
此处,优先日期为2014年5月13日,所提供工资为83,845美元。经审查全部记录,包括申请人针对受益人的W-2报表、申请人3年的纳税申报表以及上诉时提交的额外证据,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从优先日期起更有可能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已履行该责任。因此,上诉获支持,申请根据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获批。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I-Corp., ID# 80152 (AAO Feb.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