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FEB272024_10B5203

武术及自卫训练企业主/教练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2月27日)

类别 NIW · 领域 体育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EB-2特殊能力资格——十年来全职工作经验标准、EB-2特殊能力资格——专业协会会员标准、EB-2特殊能力资格——执照或职业认证标准、EB-2特殊能力资格——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申请人处于有利位置、国家利益豁免——第三要素:权衡后豁免有益于美国、上诉中关于证明标准的笼统主张
不成立 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EB-2特殊能力资格——十年来全职工作经验标准、EB-2特殊能力资格——专业协会会员标准、EB-2特殊能力资格——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上诉中关于证明标准的笼统主张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资格,也未推翻原审关于其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第一要素未满足)的认定。上诉被驳回,申请保持拒绝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second-preference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武术训练领域的创业者,以个人身份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移民分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原审德州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in the martial arts training field,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于2022年1月提交I-140申请,主张以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身份获得EB-2分类,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ubmitted evidence of registration with the IBJJF and USBJJF post-dates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in January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2. 补件

    原审主任发出补件通知,指出申请人初始证据显示其持有相当于美国法学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但需补充证据证明其具备所需的五年学士后渐进工作经验;并说明合格经验须以现任或前任雇主信函形式提交,包含撰写人姓名、地址、职务及具体职责描述。

    核对原文依据
    In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the Director advised the Petitioner that his initial evidence demonstrated he holds the foreign equivalent of a U.S. bachelor's degree in law but that additional evidence would be needed to establish that he possesses the required five years of progressive post-baccalaureate work experi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补件

    申请人补交了巴西前雇主的一封信函以及其私营企业的组织章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dditional evidence ( a letter from a prior employer in Brazil and the articles of organization for the Petitioner's privately-owned busines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原审拒绝决定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资格,并认定其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as required,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either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or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5.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上诉中未就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的原审具体认定提出异议,仅简要主张特殊能力资格,并笼统主张原审适用了高于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Petitioner does not contest the Director's specific determination or otherwise address his eligibility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generally asserts that the Director applied a stricter standard of proof than that of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6.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高等学位指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加五年专业领域渐进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合格经验须以雇主信函证明,包含撰写人姓名、地址、职务及具体职责描述。8 C.F.R. § 204.5(g)(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持有相当于美国法学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但补交的巴西前雇主信函及企业组织章程未满足证明五年学士后渐进工作经验的法规要求,故不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巴西前雇主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备五年学士后渐进工作经验,以满足高等学位等同标准。
AAO 如何评价
原审认定该信函未满足8 C.F.R. § 204.5(g)(1)对证明合格经验的要求;上诉中申请人未就此提出异议,AAO未重新展开评价,仅表示记录支持原审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指出该信函不符合法规对经验证明的形式与内容要求;上诉阶段未补充论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dditional evidence ( a letter from a prior employer in Brazil and the articles of organization for the Petitioner's privately-owned business) did not satisfy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for documenting his five years of progressive post-baccalaureate work experi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申请人私营企业的组织章程

证明目的
作为补件材料,用于证明其学士后渐进工作经验。
AAO 如何评价
原审认定该材料未满足证明五年学士后渐进工作经验的法规要求;上诉中申请人未就此提出异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指出该材料不符合法规对经验证明的要求;上诉阶段未补充论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rticles of organization for the Petitioner's privately-owned business) did not satisfy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上诉中申请人未对原审该项具体认定提出异议,也未就此项资格进行论证,AAO据此认定该问题已被放弃,无需进一步处理。AAO同时表示已审查记录,认为记录支持原审关于申请人未证明其持有8 C.F.R. § 204.5(k)(2)所定义高等学位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n issue not raised on appeal is waiv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e have reviewed the record and conclude it supports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meet his burden to establish that he holds an advanced degre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EB-2特殊能力资格——十年来全职工作经验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需提交现任或前任雇主信函,证明申请人在其寻求从事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i)(B)。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拥有超过20年工作经验,符合该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基于2023年2月13日由C-V-以巴西某武术学院所有者和主教练身份出具的“就业核实信”,认定申请人满足该项标准。

C-V-于2023年2月13日出具的就业核实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武术学院担任柔术教练约15年,满足十年全职工作经验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信函表明申请人工作15年,但指出其未声明至少十年为全职雇员;且记录显示同期存在大学就读、建筑经理任职及自营学院等并行经历,单一信函不足以证明十年全职经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信函未明确全职身份及至少十年全职期间;与记录中其他并行工作主张存在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in 2006, [the Petitioner] was effective as a Jiu Jitsu coach where he remained until 2021. During this 15-year period he was the head coordinator of the graduation system to our athlet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other evidence in the record suggests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concurrent university studies and employment during significant portions of the period covered by the 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该信函虽表明申请人在一家武术学院工作15年,但未说明其至少十年为全职雇员,不符合法规明文要求。记录还显示申请人在该信函覆盖期间有并行经历:2006年至2008年4月为大学生,2006年3月至2016年12月担任建筑经理,2011年12月起经营自己的武术训练学院,2018年又开设另一家企业。鉴于这些并行工作主张,唯一一封就业核实信不足以证明其在武术训练领域拥有十年全职经验,故AAO撤回原审关于该项标准已满足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state that he was a foll-time employee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ten years, as required by the plain language of the regul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sole 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 from C­ V- does not sufficiently document the Petitioner's ten years of foll-time experience in the martial arts training field. Accordingly,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his criterion is withdraw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EB-2特殊能力资格——专业协会会员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需提交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D)。专业人员的定义见8 C.F.R. § 204.5(k)(2)。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即已具备所请求福利的资格。8 C.F.R. § 103.2(b)(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是里约热内卢柔道联合会(FJERJ)、美国巴西柔术联合会(USBJJF)和国际巴西柔术联合会(IBJJF)的会员,符合该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考虑相关证据并引用8 C.F.R. § 204.5(k)(2)对“专业人员”的定义,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武术训练企业在上列联合会的注册构成专业协会会员资格;记录未证明这些协会的会员主体由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个人组成,或构成符合法规标准的“专业协会”。

FJERJ于2015年3月1日出具的证书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自2011年12月起隶属于该联合会,构成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隶属确认早于申请提交日近七年,不能证明申请时仍具备会员资格;且未证明该联合会构成法规意义上的专业协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时间上早于申请提交日近七年,无法证明提交时资格;未证明协会性质符合“专业协会”定义。
核对原文依据
A certificate from FJERJ, dated March 1, 2015, indicating that.__~----------' was affiliated with this federation since December 2011.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confirmation of affiliation with FJERJ pre-dates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by nearly seven yea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IBJJF注册证书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巴西武术学院在IBJJF注册,构成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注册证据晚于2022年1月的申请提交日,且注册的是企业而非个人会员;未证明该联合会构成法规意义上的专业协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晚于申请提交日;企业注册与个人会员资格的关系不明确;未证明协会性质符合“专业协会”定义。
核对原文依据
A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indicating that the Petitioner's Brazilian martial arts academy I Iis "registered under the IBJJF for the year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submitted evidence of registration with the IBJJF and USBJJF post-dates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in January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USBJJF注册证书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学院在USBJJF注册,构成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注册证据晚于申请提交日,且注册的是企业而非个人会员;未证明该联合会构成法规意义上的专业协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晚于申请提交日;企业注册与个人会员资格的关系不明确;未证明协会性质符合“专业协会”定义。
核对原文依据
A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indicating that,____________. "is registered under the USBJJF for the year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submitted evidence of registration with the IBJJF and USBJJF post-dates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in January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结论,并进一步指出申请人的武术训练企业与这些联合会的注册或隶属关系是否等同于“会员资格”并不明确。AAO还指出,IBJJF和USBJJF的注册证据晚于2022年1月的申请提交日,而FJERJ的隶属确认早于申请提交日近七年,申请人须在提交时即具备资格。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原审错误认定其未提交会员证据,但AAO指出原审并未认定记录缺乏任何支持证据,而是承认了上述证据并解释其为何不足;申请人未针对原审的具体理由提出异议或反驳。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unclear that the registration or affiliation of his martial arts training business with these federations is equivalent to a "membership."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 petitioner mus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benefit at the time of filing. 8 C.F.R. § 103.2(b)(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or contest the Director's specific reasons for concluding that he did not meet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EB-2特殊能力资格——执照或职业认证标准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需提交执业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认证的证据。8 C.F.R. § 204.5(k)(3)(ii)(C)。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此前提交的证据已证明其持有执业执照或职业认证,符合该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曾认定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A)和(B)两项标准,未认定其满足(C)项标准;AAO在审查中撤回了对(B)项的认定,最终认定申请人仅满足(A)项一项标准。

申请人此前提交的关于执照或职业认证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持有执业执照或特定职业认证,满足8 C.F.R. § 204.5(k)(3)(ii)(C)。
AAO 如何评价
AAO因申请人未达到三项标准的初始门槛而保留该项标准,未作实质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作认定;AAO明确因程序原因不予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claims that he can satisfy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k)(3)(ii)(C), which requires evidence of a license to practice the profession or certification for a particular profession or occup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一项证据标准,未达到8 C.F.R. § 204.5(k)(3)(ii)要求的三项初始证据门槛,因此对(C)项标准予以保留、不予处理。AAO引用判例说明联邦机构一般无需对不影响结果的问题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cannot fulfill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of three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k)(3)(ii), we reserve and will not address this remaining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federal agencies are not generally required to make findings and decisions unnecessary to the results they reach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EB-2特殊能力资格——最终实质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本身并不确立特殊能力资格;随后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证据整体是否显示申请人被认可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知识。8 C.F.R. § 204.5(k)(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特殊能力人士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两项标准,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全部记录证据整体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整体上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知识。
AAO 如何评价
AAO表示已整体审查记录,认为其不支持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认可度;但因未达初始证据门槛,未展开正式最终实质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达到三项证据标准的初始门槛,故未进入正式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 have reviewed the record in the aggregate and conclude that it does not support a find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一项证据标准,未达到三项初始证据门槛,因此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AAO同时表示已整体审查记录,认为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认可度。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atisfy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we need not conduct a final merits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we have reviewed the record in the aggregate and conclude that it does not support a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e recognition required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一要素要求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国家重要性关注具体拟议事业的更广泛影响,例如在特定领域具有全国甚至全球影响,或具有显著雇用美国工人的潜力或其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90 (AAO 201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原审未适当重视其此前提交的职业计划、推荐信及行业报告和文章,其拟议事业将对美国市场产生多重积极影响、改善执法人员安全并促进经济。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已证明拟议事业(在佛罗里达州中部建立并经营武术和自卫训练中心,并计划扩展至其他地点)具有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国家重要性,即未显示潜在预期影响,如重大积极经济效应、显著雇用美国工人的潜力或领域内更广泛影响。

职业计划、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资格和经验,以及拟议事业的价值。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原审已承认这些证据,但正确认定其与Dhanasar第二要素(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位置推进拟议事业)相关,而非第一要素的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第一要素国家重要性的关联不足;未证明拟议事业的更广泛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cknowledged this evidence and correctly noted that it relates to the second prong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which "shifts the focus from the proposed endeavor to the foreign nation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关于武术益处、其与执法培训交叉及减少致命武力潜力的媒体和行业报告及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这些文章提供相关背景信息并确立拟议工作的实质价值,但指出国家重要性关注具体拟议事业的更广泛影响,而非行业或职业本身的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申请人具体拟议事业具有全国或全球影响;文章讨论的是行业层面而非其具体事业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articles provide relevant background information and establish the substantial merit of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we look for broader implications" of the specific proposed endeav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商业计划或类似证据(就业创造和经济影响)

证明目的
证实申请人关于创造就业和经济影响的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交商业计划或类似证据来证实其关于就业创造和经济影响的说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商业计划或类似证据支持就业创造和经济影响的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he did not submit a business plan or similar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his claims regarding the job creation and economic impacts of his proposed endeav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原审并未忽视申请人资格和经验证据,而是正确认定这些证据与Dhanasar第二要素相关,该要素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向外国人本人。行业和媒体报道提供了相关背景并确立实质价值,但国家重要性关注的是具体拟议事业的更广泛影响,而非行业本身的重要性。申请人声称将改善执法人员安全、增加收入、创造就业,但未提交商业计划或类似证据证实就业创造和经济影响;其关于“增强国家商业运营、促进经济格局精简”的宽泛主张缺乏记录支持。AAO还指出,证据仅显示对报名学员的积极影响,未证明该影响会扩展至学员和客户之外并在领域内产生更广泛影响,并援引Dhanasar中教学活动的先例。

核对原文依据
in determining national importance, the relevant question is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dustry or profession in which the individual will 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he did not submit a business plan or similar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his claims regarding the job creation and economic impacts of his proposed endeav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how this impact would extend beyond his students and clients to have broader implications with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申请人处于有利位置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二要素要求申请人证明其处于有利位置推进拟议事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90 (AAO 201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资格和经验证明其处于有利位置推进拟议事业。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位置推进拟议事业。

申请人在武术和自卫训练领域的资格和经验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位置推进拟议事业。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原审已承认这些证据,并正确认定其与第二要素相关;但因第一要素未满足,未对第二要素作独立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作独立认定;AAO以第一要素未满足为由维持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disregard evidence relating to his qualifications and extensive experience in the field of martial arts and self-defense train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原审承认申请人在武术和自卫训练领域的资格和丰富经验,但正确认定这些证据与第二要素相关。由于AAO已认定申请人不满足第一要素,未对第二要素作出独立结论;AAO仅以第一要素未满足为由维持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it relates to the second prong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which "shifts the focus from the proposed endeavor to the foreign nation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A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e requisite first prong of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we conclude that he has not established he is eligible for or otherwise meri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国家利益豁免——第三要素:权衡后豁免有益于美国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三要素要求权衡后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益于美国。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益于美国。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未证明权衡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益于美国。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申请人未满足第一要素,未对第三要素作出独立结论;AAO以第一要素未满足为由维持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e requisite first prong of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we conclude that he has not established he is eligible for or otherwise meri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上诉中关于证明标准的笼统主张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笼统主张原审适用了比优势证据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记载对此主张的回应。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详细阐述该主张,也未指出原审适用错误标准的具体情形;该主张未针对原审在Dhanasar框架下认定的具体证据缺陷,因此不足以推翻原审有充分理由的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he does not elaborate on these claims or point to specific instances where the Director applied an incorrect standa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the Petitioner's appeal does not sufficiently address or contest the specific evidentiary deficiencies the Director foun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巴西前雇主信函是否包含8 C.F.R. § 204.5(g)(1)要求的撰写人姓名、地址、职务及具体职责描述,以及是否明确说明五年学士后渐进工作经验;上诉中申请人未就此提出异议。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relating to qualifying experience must be in the form of letter(s) from current or former employers and shall include the name, address, and title ofthe writer, and a specific description of the duties the Petitioner perform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C-V-就业核实信是否明确说明申请人至少十年为全职雇员,并与记录中2006年至2008年大学就读、2006年至2016年建筑经理任职、2011年起自营学院等并行经历进行时间比对。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state that he was a foll-time employee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ten yea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Considering these claims of concurrent employment, the sole 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 from C­ V- does not sufficiently document the Petitioner's ten years of foll-time experi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FJERJ证书日期(2015年3月1日)与申请提交日(2022年1月)的时间关系,以及IBJJF和USBJJF注册证书是否在申请提交日之后;并核对注册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
    核对原文依据
    A petitioner mus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benefit at the time of filing. 8 C.F.R. § 103.2(b)(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是否提交商业计划或类似证据以证实就业创造和经济影响主张;行业文章仅确立实质价值,国家重要性需针对具体拟议事业的更广泛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he did not submit a business plan or similar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his claims regarding the job creation and economic impacts of his proposed endeav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AAO对8 C.F.R. § 204.5(k)(3)(ii)(C)执照或职业认证标准予以保留、未作实质认定,不应将该保留解读为该项标准已失败或已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and will not address this remaining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851422 日期:2024年2月2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武术训练领域的企业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员身份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进一步寻求豁免附属于该移民签证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本法第203(b)(2)(B)(i)条。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规定证明申请人符合EB-2分类资格,即既不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员,也不符合特殊能力个人。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工作邀请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员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个人。本法第203(b)(2)条。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晋升的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原文第 2 页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2 如果申请人做到这一点,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其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

如果申请人证明符合 underlying 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行使自由裁量豁免,即符合“国家利益”。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3,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内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II. EB-2分类

本办公室将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申请人是否确立了其EB-2分类资格。

A. 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员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主张其符合8 C.F.R. § 204.5(k)(2)所定义的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员。在证据请求(RFE)中,审理主任告知申请人,其初始证据表明其持有相当于美国法学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但需要额外证据以证明其具备所需的五年学士后逐步晋升工作经验。具体而言,审理主任指出,与合格经验有关的证据必须采用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形式,并应包括撰写人的姓名、地址和职务,以及对申请人所履行职责的具体描述。参见8 C.F.R. § 204.5(g)(1)。

在驳回申请的决定中,审理主任确认了申请人对RFE的回应,并解释了为何额外证据(一封来自巴西前雇主的信函以及申请人私营企业的组织章程)未满足记录其五年学士后逐步晋升工作经验的监管要求。在上诉中,

1 如果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2 USCIS此前已确认这一两阶段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外国人情形中的适用性。6 USCIS政策手册F.5(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3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自由裁量性质)。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的具体认定提出异议,也未以其他方式论述其作为本法第203(b)(2)条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员符合EB-2分类的资格。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因此,本办公室无需进一步处理此问题。尽管如此,本办公室已审查记录并认定其支持审理主任的裁定,即申请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持有8 C.F.R. § 204.5(k)(2)所定义的高级学位。

B. 特殊能力个人

在评估申请人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符合EB-2分类的资格时,审理主任认定其提交的证据仅满足8 C.F.R. § 204.5(k)(3)(ii)(A)-(F)六项标准中的两项。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A)和(B)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仅简要论述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指出先前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明其持有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如8 C.F.R. § 204.5(k)(3)(ii)(C)所要求),以及其为专业协会会员(如8 C.F.R. § 204.5(k)(3)(ii)(E)所要求)。4

  • 证据标准

记录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A)的标准。然而,基于下述理由,记录未能证明其满足作为特殊能力个人分类所需的六项标准中至少三项。

以现任或前任雇主信函形式提供的证据,表明该个人在其被寻求从事的职业中具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该标准侧重于申请人在美国打算从事的职业中的经验证据。申请人打算在美国拥有并经营一家武术和自卫训练企业,因此本办公室将考虑其在该领域的经验。尽管申请人主张其拥有超过20年的工作经验,但其未提交证明文件以表明其在相关职业中具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审理主任基于申请人提交的一封日期为2023年2月13日的“就业核实信”认定其满足该标准,该信由C-V-以巴西[已隐去]一家武术学院的所有者和主教练身份撰写。C-V-在其信中称“2006年,[申请人]担任柔术教练,直至2021年。在这15年期间,他是我们运动员毕业体系的首席协调员……”

4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主张其能满足8 C.F.R. § 204.5(k)(3)(ii)(D)和(F)的标准。如前所述,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原文第 4 页

虽然该信函表明申请人曾在一家武术学院工作15年,但信中并未说明他在至少十年的期间内是全职雇员,而这是法规明文所要求的。此外,记录中的其他证据表明,在就业核实信所涵盖期间的相当大部分时间内,申请人同时有大学学业和就业。具体而言,记录表明申请人自2006年至2008年4月期间注册为大学生。申请人还在其职业计划和陈述中表示,他自2006年3月至2016年12月在I I担任施工经理,自2011年12月至至少2018年经营自己的武术培训学院,并且他后来于2018年开设了另一家企业。

考虑到这些同时就业的主张,来自C-V-的唯一就业核实信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武术培训领域拥有十年的全职经验。因此,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满足该标准的认定被撤回。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D)

申请人表示,他基于在里约热内卢柔道联合会(FJERJ)、美国巴西柔术联合会(USBJJF)和国际巴西柔术联合会(IBJJF)的会员资格而满足该标准。为支持该主张,他提交了:

  • FJERJ于2015年3月1日出具的证书,表明.__~----------'自2011年12月起隶属于该联合会。
  • 一份注册证书,表明申请人的巴西武术学院I I“已在IBJJF注册,2023年度。”
  • 一份注册证书,表明,____________。“已在USBJJF注册,2023年度。”

审理主任考虑了该证据,引用了8 C.F.R. § 204.5(k)(2)中“专业”的定义,并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武术培训企业在上述联合会的注册表明他是专业协会的会员。审理主任指出,记录未能证明,例如,这些协会中的任何一个拥有由已获得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的个人组成的会员团体,或者它们以其他方式构成符合该监管标准的“专业协会”。我们同意该结论,并进一步指出,其武术培训企业在这些联合会的注册或隶属是否等同于“会员资格”并不明确。此外,我们注意到,所提交的IBJJF和USBJJF注册证据晚于2022年1月提交申请之日,而FJERJ隶属关系的确认则早于提交申请之日近七年。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所请求福利的资格。8 C.F.R. § 103.2(b)(l)。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认定他“没有[提交]会员资格证据,而事实上,申请人[专业]的隶属证明已发送。”然而,如前所述,审理主任并未认定记录缺乏任何支持该标准的证据。相反,审理主任认可了上述所列证据,并解释了为何其

原文第 5 页

不足以满足8 C.F.R. § 204.5(k)(3)(ii)(D)的要求。申请人未回应或质疑审理主任认定其不满足该标准的具体理由,并且如上所述,记录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

  • 最终实质审查

根据上述分析,申请人已证明其仅满足8 C.F.R. § 204.5(k)(3)(ii)(A)至(E)中一项证据标准。申请人还主张其可满足8 C.F.R. § 204.5(k)(3)(ii)(C)的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执业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证据。由于申请人无法满足8 C.F.R. § 204.5(k)(3)(ii)下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我们保留且不予处理该剩余标准。5

此外,由于申请人未满足初始证据要求,我们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确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他被认可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业知识。8 C.F.R. § 204.5(k)(2)。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综合审查记录并认定其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作为特殊能力个人分类所需的认可。

III. 国家利益豁免

审理主任还基于申请人未确立其符合所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结论而拒绝了申请。基于上述讨论,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资格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获得EB-2分类,因此不能符合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尽管如此,我们将在下文简要讨论其主张。

在将Dhanasar框架适用于所呈现的事实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拟在佛罗里达州中部建立和经营武术与自卫培训中心并最终扩展至其他地点的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通过显示其潜在预期影响(例如提供证据表明其将产生重大积极经济效应、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或在其领域内产生其他更广泛影响)来证明该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还认定记录未表明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并且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在上诉中,申请人概括主张审理主任适用了比优势证据标准更严格的证明标准,但他未详细阐述这些主张或指出审理主任适用错误标准的具体情形。关于Dhanasar框架的第一项要件,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给予应有考虑”证据

5 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见 Matter ofL-A-C-, 26 l&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原文第 6 页

提交的材料,暗示审理主任未适当权衡其先前提交的职业计划、推荐信以及关于其领域和武术作为执法人员培训工具潜力的行业报告和文章。在论述国家重要性时,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几乎完全集中于其在武术和自卫培训领域的培训、资格和经验,并仅概括主张其拟议事业“将对美国市场产生多重积极影响,从而增强代表国家的商业运营,并促进精简的经济格局。”

然而,与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相反,记录反映审理主任并未忽视与其在武术和自卫培训领域资格和丰富经验相关的证据。相反,审理主任认可了该证据并正确指出其涉及Dhanasar框架的第二项要件,该要件“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移到外国人。”26 I&N Dec. at 890。

此外,审理主任认可并处理了申请人提交的媒体和行业报告,这些报告讨论了武术的益处、其与执法培训的交集以及其在警察遭遇中减少致命武力使用的潜力。这些文章提供了相关背景信息并确立了申请人拟议工作的实质价值。然而,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个人将从事的行业或专业的重要性。在Dhanasar中,我们强调“我们寻找特定拟议事业的更广泛影响”,并且“[一]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特定领域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Id. at 889。我们还指出,“一项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的事业,例如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Id. at 890。

在此,申请人提出,通过经营一家向个人、警察及其他安保人员提供服务的武术培训企业,他将“在不危及美国公民安全的情况下改善美国执勤警员的安全”。他进一步主张,其事业将“改善警察队伍、创造收入、增加利润并创造就业”,但他未提交商业计划或类似证据,以证实其关于拟议事业创造就业和经济影响的说法。因此,审理主任认定,且我们同意,他未能证明其经营一个或多个武术培训中心将如何产生与国家级重要性相称的潜在预期影响。申请人关于其拟议事业将“促进国家层面的商业运营,并有助于形成精简的经济格局”的宽泛主张,未得到记录材料的充分支持。

尽管证据表明其事业将对其拟议企业报名参加培训的个人产生积极影响,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该影响将如何超越其学生和客户,从而在该领域内产生更广泛的影响。在Dhanasar案中,我们认定请愿人的教学活动未达到具有国家级重要性的水平,因为这些活动不会更广泛地影响其领域。26 I&N Dec. at 893。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的上诉未充分处理或质疑审理主任在将Dhanasar框架适用于所呈事实时认定的具体证据缺陷,因此未能推翻审理主任关于驳回申请的论证充分的理由。

原文第 7 页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所要求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其未能证明其有资格或另行在自由裁量权上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IV. 结论

记录材料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获得第二优先类别分类;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资格获得所寻求的移民利益。此外,申请人未能推翻审理主任的认定,即其未能证明对职位邀请要求行使自由裁量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因此,该申请将继续被驳回。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2-2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2。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