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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365315 日期:2025年2月2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6年),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1 这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人,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基于多项理由拒绝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提交了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在表格上表示他将“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向[我们]提交[他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他随后请求延长时间以提交文件,我们予以批准。我们允许申请人在2019年8月22日之前提交材料,即初始提交截止日期后约90天。申请人未在2019年8月截止日期前提交任何额外文件或解释其上诉理由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相反,他声称在2019年8月截止日期前一天,他传真了第二次延长时间请求。记录未显示我们批准了他的第二次请求。随后,在2019年8月截止日期后一个多月,于2019年10月,申请人提交了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文件。我们简易驳回了他的上诉,认定他未及时提交文件或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具体指明上诉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见 8 C.F.R. § 103.3(a)(1)(v)。此事现因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76(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批准满足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编纂了该法第203(b)(5)条中的区域中心项目,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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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要求并证明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20 I&N Dec. 464,473(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通过律师提交了一份声明,表示“[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材料]的提交延迟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其律师的无效协助”,并且“提交延迟是[律师事务所]疏忽的直接结果,属于[其]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的律师提供了一份声明,宣称“错过提交截止日期是一种疏忽和无能的形式”,“[她的]错误导致了上诉的简易驳回”,并且她“将向明尼苏达州律师协会自我报告,以防本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2 律师的声明进一步表示,申请人“决定给[她的律所]一个纠正……错误的机会”,并且尚未聘请新律师。
尽管申请人提出了律师无效协助的主张,但他未满足 Matter of Lozada,19 I&N Dec. 637(BIA 1988)下的门槛文件要求。根据 Matter of Lozada,律师无效协助的主张必须由以下支持:(1) 受损害个人的宣誓书,列明与律师达成的协议;(2) 证明律师已被告知指控并获得回应机会的证据;以及 (3) 证明已就所指称的无效代理向适当的纪律机构提出投诉的证据,如未提出,则说明原因。Id. at 639。Matter of Lozada 解释称,“要求将违反职业行为的情况通知纪律机构,不仅有助于遏制无根据的无效代理主张,还突出了在移民程序中代表他人的律师应被期望的标准,这些程序的结果可能且经常对当事人具有巨大意义。”Id. at 639-40。
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足够文件确认其已实质遵守 Matter of Lozada 的门槛文件要求。见 Tamang v. Holder,598 F.3d 1083,1090(9th Cir. 2010)(指出 Matter of Lozada“旨在确保记录中存在无效投诉的充分事实基础,并且投诉是合法且实质性的”);另见 Dakane v. U.S. Att'y Gen.,399 F.3d 1269,1273-74(11th Cir. 2005)(要求“实质遵守,若非完全遵守,Lozada 的程序要求”)。具体而言,记录缺乏申请人的宣誓书,列明其与律师就上诉应采取行动达成的协议,或证明已向适当纪律机构提出针对律师的投诉的证据,或对未提出此类投诉的说明。若无额外证据,包括确认其已实质遵守门槛文件要求的证据,申请人未充分确立律师无效协助的主张,或证明我们应批准其重新开案我们简易驳回其上诉决定的动议。见 8 C.F.R. § 103.3(a)(1)(v);8 C.F.R. § 103.5(a)(2)。
2 申请人的律师为支持上诉而提供的较早声明称,她将“向明尼苏达州律师协会自我报告,以防本上诉因未及时提交支持性上诉书面论证意见而被驳回”。记录不包括确认向适当纪律机构进行所述自我报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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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尽管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以支持其重新开案动议,但他在动议中提出的新事实和证据不足以证明应在本案中重新开案。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