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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5908771 日期:2025年2月2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城市规划师,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资格获得EB-2分类工作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已证明其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她未能根据Dhanasar分析框架证明其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1 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总体上豁免工作要求(因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我们驳回了其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我们保留了对申请人是否满足Dhanasar第二和第三项条件的裁决。现该事项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裁决时案卷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
1 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定USCIS批准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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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信件、支持性文章和行业报告。申请人主张这些材料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她处于有利地位推进其事业,且总体上豁免工作要求(因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2 我们不同意。
在动议中,申请人具体主张我们未纠正审理主任对其拟议事业的表述,存在错误。其次,申请人主张,由于接受了审理主任对拟议事业的表述,我们在国家重要性分析中存在错误。最后,申请人主张我们在"拒绝分析Dhanasar其他条件"方面存在错误。
在驳回其上诉时,我们特别指出:"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描述了其拟议事业,仅承认她打算在I____弗吉尼亚分公司工作,但未涉及她开发15分钟城市的计划。然而,否决决定反映审理主任考虑了申请人的完整事业。"我们进一步指出,否决决定承认了"申请人关于其'创建宜居(15分钟)城市事业'的论点,并解释了为何她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其次,考虑其完整的初始提案,我们认定,尽管申请人就一系列议题和倡议提交了证据,但她未能证明在其雇主弗吉尼亚分公司设立城市规划部门并在附近开展15分钟项目具有国家重要性。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表明其服务将如何对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并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此外,我们认定证据未表明拟议事业将如何充分延伸至其自身雇主和潜在客户之外。最后,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事业将对雇用美国工人具有重大潜力或对美国产生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我们指出,问题不在于"这些议题和倡议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相反,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具体的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了一份新陈述,称其拟议事业是"15分钟城市模式"。3 无论其事业如何表述,她均未能证明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无论是设立城市规划办公室还是创建"15分钟城市模式"。所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未表明拟议事业将如何充分延伸至其自身雇主或潜在客户之外,或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
如上所述,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我们仅在新提供的证据与我们最新驳回上诉的决定相关的范围内予以考虑。在此,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新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存在错误。由于
2 由于我们认定申请人在动议中未能证明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我们无需裁定她是否满足Dhanasar第二或第三项条件。 3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现声称她将常驻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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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能证明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我们认定她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存在错误。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8 C.F.R. § 103.5(a)(3)。申请人主张我们未纠正审理主任对拟议事业的评估,存在错误。具体而言,申请人声称我们"假定了错误的表述"。其次,申请人主张我们在国家重要性分析中存在错误。最后,她主张法律适用错误,且我们未分析Dhanasar第二和第三项条件存在错误。
经审查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我们发现其与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高度相似。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认定"了其拟议事业的性质,因此审理主任的国家重要性分析"完全错误"。最后,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存在错误,因为审理主任未分析Dhanasar第二或第三项条件。
申请人声称我们对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分析"完全错误"。她主张我们未"分析[其]拟议事业在多个领域中的国家影响",包括广泛增进社会福利和文化丰富,以及其对"政府已描述为具有国家重要性"或属于国家倡议主题的领域的影响。申请人声称我们"特别集中于[其]事业的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然而,在驳回其上诉时,我们通过审查记录工作"潜在预期影响"的证据,正确评估了申请人的拟议事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我们还指出,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不是特定议题或领域的重要性,而是必须证明国家重要性的具体拟议事业。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这些因素。
申请人主张,我们在国家重要性分析中进一步存在错误,因为我们接受了审理主任对其拟议事业的表述。然而,如上所述,审理主任的决定包括了对15分钟项目要素和其雇主北弗吉尼亚办公室城市规划部门的考量。同样,申请人拟议事业的两个部分在上诉中均被考虑。因此,我们在考虑其提案的国家重要性时不存在错误。
关于Dhanasar第二和第三项条件,申请人主张我们未分析其资格,存在错误。然而,我们未分析申请人在Dhanasar第二和第三项条件下的资格,是因为我们认定这样做没有实际意义,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资格获得第一项条件下的豁免。我们引用了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和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以支持我们的认定。申请人未指出任何证明我们存在错误的权威依据。
申请人在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仅是在重新争辩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以提交同一份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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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中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并仅以笼统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的方式寻求复议的程序”)。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我们在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我们不会对申请重新进行全新审理,因此,基础申请仍被驳回。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103.5(a)(4)。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以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资格。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我们在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