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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1587466 日期:2026年2月2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就业第二优先(EB-2)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并寻求豁免与这一EB-2移民分类相关的职位提供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职位提供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SCOPS随后驳回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也驳回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再次提交我们审理,为第三次复议动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在此,申请人当前的复议动议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认可了申请人的论点和额外的新证据,正确地认定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要求。我们考虑了支持先前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认定该证据未能弥补先前上诉决定中提出的问题,也未确立足以支持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此外,我们指出申请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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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先前对证据的分析提出异议,认定其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
在此,申请人的复议动议主要不同意我们先前的结论,但未指出任何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我们已按照优势证据标准考虑并分析了申请人在申请中提交的证据,认定其不足以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at 473。申请人不能通过宽泛地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相反,该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在法律或政策上如何出错。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地指称先前决定有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驳回,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属于其他不准入境或可驱逐出境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面临根据该法第240条启动的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