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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T-A-Y- 案 日期:2017年2月2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业务发展经理,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移民类别通常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本法第 203(b)(2)(B)(i) 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批准对所需职位邀请、从而对劳工证的豁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对所需职位邀请、从而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
申请人就此事项向我们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在三次动议裁定中重申了该决定。与审理主任的认定相反,我们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基础移民分类资格。该事项现因第四次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8 C.F.R. § 204.5(k)(2) 的法规包含以下相关定义:
高级学位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至少五年专业领域的渐进工作经验,应被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如果该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学位,则外籍人士必须拥有美国博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1 关于 T-A-Y- 案,10# 17466(AAO 2016年7月29日)是我们在该事项中的最近一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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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关于 T-A-Y- 案
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能力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水平。
专业指本法第 101(a)(32) 条所列的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
自1998年在原移民与归化局下发布以来,我们一直遵循一项先例决定,该决定确立了评估国家利益豁免申请(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petitions)的框架。关于纽约州交通部案,22 I&N Dec. 215(代理副专员 1998)(NYSDOT)。最近,在关于 Dhanasar 案,26 I&N Dec. 884(AAO 2016)中,我们撤销了 NYSDOT 并提出了裁定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新框架。Dhanasar 澄清,在确立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资格后,USCIS 可在申请人以优势证据证明以下事项时批准国家利益豁免:(1) 该外国国民拟从事的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2) 该外国国民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3) 总体而言,豁免职位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如果满足这三个要素,USCIS 可作为酌情事项批准国家利益豁免。
根据 8 C.F.R. § 103.5(a)(2),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
二、分析
A. 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来自 的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是符合条件的高级学位。随本次动议,申请人提交了 的一个网页,将 列为“ 的主要大学”之一。此外,她提供了来自 的一个网页,表明其 提供“高级工商管理硕士(MBA)的替代方案”。申请人主张,如果没有高级学位,她“不会被 录取,而且学校通过其[原文如此]受尊重的渠道认定[她的]文凭在美国获得官方认可。”
要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职业符合专业的定义,并且她持有符合条件的高级学位。本法第 101(a)(32) 条未将业务发展经理列入专业清单,且申请人未能证明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是进入该职业的最低要求。此外,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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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T-A-Y- 案
申请人已记录了其来自 的公共管理硕士学位,但她未提交学历证书评估以证明其等同于美国学位,而这是 8 C.F.R. § 204.5(k)(3)(i)(A) 所要求的。因此,我们维持此前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资格。
B. 特殊能力
申请人主张其至少满足 8 C.F.R. § 204.5(k)(3)(ii) 中三项证据标准。如下文所述,我们对动议中提供的文件的审查并未显示申请人至少满足 8 C.F.R. § 204.5(k)(3)(ii) 中三项相关证据标准。
在我们2014年7月2日的上诉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来自 的学位满足了 8 C.F.R. § 204.5(k)(3)(ii)(A) 的法规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来自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的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证据。关于 8 C.F.R. § 204.5(k)(3)(ii)(B) 至 (E) 的法规标准,申请人的动议未包含新证据以推翻我们的认定,即她提供的文件不足以满足这些附加标准。
8 C.F.R. § 204.5(k)(3)(ii)(F) 的法规标准要求“[由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给予认可的证据。”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其“ 的演示幻灯片、一份将列为 (2015)演讲者的议程,以及为支持申请而准备的两封额外推荐信。
来自 的教授 和 的“反腐败措施政策文件”监督与评估员 的推荐信讨论了申请人的培训和咨询项目。3 上述推荐信、申请人的 ' 演示幻灯片及其在 的演讲活动,不足以证明她因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而获得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的认可。因此,申请人未能推翻我们的认定,即她不满足 8 C.F.R. § 204.5(k)(3)(ii)(F) 的法规标准。相应地,动议中提供的新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至少满足 8 C.F.R. § 204.5(k)(3)(ii) 中六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也未能证明她已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专业水平。
2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2012年12月17日申请提交日期之后才在 进行了演讲。然而,资格必须在提交时确立。8 C.F.R. § 103.2(b)(1)、(12);关于 Katigbak 案,14 I&N Dec. 45, 49(区域专员 1971)。 3 的信件未签名,因此证据价值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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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T-A-Y- 案
C. 国家利益豁免
剩余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述,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本法第 203(b)(2)(A) 条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分类资格。由于申请人未能确立基础移民分类的资格,我们无需考虑其是否符合 Dhanasar 所设框架下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三、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具有特殊才能的个人的资格。由于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供的证据未能克服我们先前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该动议被驳回。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T-A-Y-,ID# 350645(AAO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