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B-L- 案 日期:2017年2月2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画家和表演艺术家,寻求被归类为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此前驳回了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申请人提起上诉,称审理主任的决定存在“内部重大错误”,因为该决定讨论了乒乓球运动,一个与所提交证据无关的领域。我们同意并撤销了审理主任的决定,将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我们进一步指出,新决定若不利,“应certify至本办公室审查。”
审理主任作出了第二份决定,驳回了申请,但未将其certify至本办公室。该事项现因第二次上诉而呈至本办公室。在其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文件以及此前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的副本。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第二份决定并将事项发回审理主任重审。
一、法律
该法第203(b)条相关部分规定:
(1) 优先工作者。——签证应首先提供给……符合下列(A)至(C)项中任一项所述外籍人士条件的合格移民:
(A) 具有杰出能力的外籍人士。——外籍人士符合本项规定,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
原文第 2 页
(b)(6)
关于 B-L- 案
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持续赞誉及其成就在该领域内获得的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类别中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量);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aff'd, 683 F.3d 1030 (9th Cir. 2012);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认定“真相不应仅由证据数量而应由其质量来确定”,且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审查还是在全部证据的背景下审查,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为真”)。因此,当申请人在至少三项标准下提交了合格证据时,我们将确定全部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
二、分析
如前所述,在其第一份决定中,审理主任引用了关于一名乒乓球运动员的材料,而申请人主张的是艺术领域的专长。具体而言,尽管申请人并未主张符合8 C.F.R. § 204.5(h)(3)(ii)下会员资格标准的资格,审理主任称其提交了其在 以及两个 的会员资格证据。对诉讼记录的审查不支持审理主任的讨论。在其第一次上诉中,申请人指出他是“一名独立艺术家”且“不属于任何协会”。此外,在其对8 C.F.R. § 204.5(h)(3)(iii)下已发表材料标准的讨论中,审理主任称申请人未“作为 在主要体育媒体上获得持续或[原文如此]国家或国际赞誉的报道”。
原文第 3 页
(b)(6) 关于 B-L- 案
审理主任的初始决定还包含关于8 C.F.R. § 204.5(h)(3)(vii)下展示标准的相互矛盾的讨论。在决定第4页,审理主任认定“[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未满足展示标准,但未提供支持该结论的讨论。然而在第7页,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确实满足了该标准。
因此,我们撤销了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量和作出新决定。1 此外,我们指示审理主任,若其作出不利决定,应将其certify至本办公室审查。2 尽管审理主任已作出第二份决定,但除新决定日期外,该决定与第一份完全相同。该决定包含对申请人作为 的完全相同的引用,以及关于展示标准的两项相互矛盾的结论。此外,审理主任未将该决定certify至本办公室审查;而是申请人在决定中告知其上诉权利的文字基础上向本办公室提起上诉。
审理主任重新发布一份未回应或纠正我们所关注问题的相同决定,不符合我们的命令。3 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第二份决定,并根据我们先前的命令将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量和作出新决定。此外,审理主任可考虑退还申请人的第二次上诉费,因其未将其决定certify至本办公室以及不当包含遵循上诉程序的指示(包括支付费用)而存在错误。
三、结论
本事项将发回审理主任重审,以作出包含与记录中证据相关的具体认定的新决定。
命令: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事项发回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该新决定若不利,应certify至本办公室审查。
引用为 Matter of B-L-, ID# 148577 (AAO Feb. 28, 2017)
1 我们有权撤销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并命令若新决定对受影响方不利则将其certify回本办公室。USCIS政策备忘录 PM-602-0087,《将决定certify至行政上诉办公室(AAO)》4(2013年7月2日),https://www.uscis.gov/laws/policy-memoranda,裁决官现场手册3.5(c)、10.18(a)(3),https://www.uscis.gov/ilink。 2 该命令并非旨在强制批准发回重审的案件,而是旨在保留受影响方在不支付第二次上诉费的情况下寻求上诉审查的能力。/d 3 官员不得无视本办公室在上诉或certify中适当作出的命令。裁决官现场手册,同上,第3.5(c)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