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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事项:L-C- 日期:2017年2月2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一名 ,寻求被归类为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认定申请人无意在美国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工作。该事项现由我们审理上诉。申请人提交了补充文件及一份书面论证意见,称她将在美国从事 领域的就业。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该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
一、法律
该法第203(b)条相关部分规定:
(1) 优先工作者。——签证应首先提供给……符合下列(A)至(C)项中任一项所述外籍人士的合格移民:
(A) 具有杰出能力的外籍人士。——外籍人士符合本项规定,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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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的实施条例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持续赞誉及其成就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中的三类(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aff'd, 683 F.3d. 1030 (9th Cir. 2012);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认定“真相不应仅由证据数量而应由其质量来确定”,且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还是在全部证据的背景下,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为真”)。因此,当申请人在至少三项标准下提交了合格证据时,我们将确定全部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
二、分析
在最初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未表明她获得了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但她主张她至少满足了8 C.F.R. § 204.5(h)(3)(i)-(x)中三项替代监管标准。具体而言,她称她满足了8 C.F.R. § 204.5(h)(3)(i)的奖项标准、8 C.F.R. § 204.5(h)(3)(ii)的会员资格标准、8 C.F.R. § 204.5(h)(3)(iii)的已发表材料标准、8 C.F.R. § 204.5(h)(3)(iv)的评审标准、8 C.F.R. § 204.5(h)(3)(v)的原创贡献标准、8 C.F.R. § 204.5(h)(3)(vi)的学术文章标准以及8 C.F.R. § 204.5(h)(3)(vii)的展示标准。此外,申请人声称她的电视节庆活动和慈善活动使她符合8 C.F.R. § 204.5(h)(4)的同等证据条款。1
审理主任认定,虽然申请人提交了与其作为表演者经历相关的证据,但她表示打算在美国教授 。
1 8 C.F.R. § 204.5(h)(4)的条例规定,如果8 C.F.R. § 204.5(h)(3)(i)-(x)的标准不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其可提交同等证据以确立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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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审理主任发出补充证据请求,其中他指出表演和教学 并非同一专业领域,并指示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她打算在美国以其作为 的专业领域工作。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供了补充证据,显示她打算教授 并指导年轻表演者。因此,审理主任仅基于这一单一问题驳回了申请,而未确定她是否至少满足了三项替代监管标准。
为符合该法第203(b)(2)(B)条的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1) 她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2) 她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其在杰出能力领域的工作,且(3) 她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在此,审理主任在决定申请人是否打算在美国继续其专业领域工作之前,未考虑申请人是否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
因此,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评估证据并裁定申请人是否至少满足了三项替代监管标准,如果满足,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确定全部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她属于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下一步将是裁定她是否打算在美国继续其专业领域工作,最后,她的进入是否会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三、结论
审理主任在考虑申请人是否打算继续其专业领域工作之前,未就申请人是否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作出裁定。因此,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记录,包括上诉时提交的文件,并作出新决定。
命令: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给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如该决定不利,应认证至我们进行审查。
引用为 Matter of L-C-, ID# 142352 (AAO Feb.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