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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L-L-A-L- INC. 案 日期:2018年2月28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金融软件与服务公司,寻求根据 L-1B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软件开发者。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B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规定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其在国外以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受雇至少一年,或其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审理主任还认定,将受益人派往无关联雇主的工作场所将不符合 L-1 签证改革法的规定,该法禁止 L-1B 非移民提供“有偿劳务”。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对其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证据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并且忽略了申请人关于受益人在美期间可能在客户工作场所从事场外工作的解释。申请人主张,其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符合 L-1B 分类资格。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一、法律框架
为确立 L-1B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以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连续雇用受益人一年。该法第 101(a)(15)(L) 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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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L-L-A-L- Inc. 案
如果受益人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中的应用具有特殊知识,或对公司流程和程序具有高级水平的知识,则该受益人被视为以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为公司服务。该法第 214(c)(2)(B) 条,8 U.S.C. § 1184(c)(2)(B)。
专业知识也被定义为个人所拥有的关于申请组织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中应用的知识,或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或专长。8 C.F.R. § 214.2(l)(1)(ii)(D)。
个人 L-1B 分类申请必须附有以下证据:(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均为合格组织;(2) 受益人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已在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上连续受雇至少一年;(3) 受益人将前往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外国雇主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以及 (4) 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拟提供的服务。8 C.F.R. § 214.2(l)(3)。
二、讨论
需要处理的主要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以及其是否在国外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并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为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所拥有的知识相对于公司或特定行业中其他类似受雇工作者而言是独特的或不常见的,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为证明受益人拥有高级知识,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某一受益人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或专长,相对于雇主运营中的其他工作者而言,在进展、复杂性及理解方面高度发达或更为深入。
申请人的公司集团开发、销售、安装和支持专有金融软件。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主要专注于该专有产品,该产品被描述为一个“全面且可配置的贷款和租赁发起及风险管理平台”,供顶级金融机构用于自动化商业和商业贷款。申请人的母公司于2013年从原所有者处收购了该业务(包括产品、相关资产和相关服务),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已隐去]员工在过渡期间按约定期限继续提供与该产品相关的软件开发和支助服务。受益人自2011年至2015年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负责与[已隐去]相关的[已隐去]开发活动。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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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加入申请人的印度关联公司,在那里作为[已隐去]核心工程团队的一员担任软件开发者。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基于其在核心开发团队近六年的工作经验,对该专有[已隐去]平台拥有特殊知识,在此期间他开发了现已成为产品供应主要组成部分的新产品功能。申请人解释称,作为前[已隐去]员工,受益人对产品的核心架构有深入了解,这使其知识相对于没有相同长度经验的同行而言属于高级知识,并使其知识区别于未在产品整个演进过程中参与工作的软件开发者的知识。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将受益人的知识区别于其他软件工程师的知识,未具体阐明所主张专业知识的性质或受益人如何获得该知识,也未提交受益人在[已隐去]产品上工作的支持证据。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未考虑此前提交的、专门针对这些问题的证据。我们同意这一主张。
申请人就受益人对[已隐去]产品的特殊知识作出了详细、一致且可信的主张。在回应证据请求时,申请人提交了一封19页的信函,其中具体描述了受益人知识的性质、其如何获得该知识,以及其个人贡献对业务的价值(即对[已隐去]产品增加的价值)。申请人详细描述了受益人为增强产品而设计和开发的特定产品功能和特性、其完成的研究开发和原型创建项目、其为公司专业服务团队使用而开发的实施工具,以及其创建的用于验证定制工程构建的专有测试自动化框架。此外,申请人解释了受益人如何获得完成这些任务所需的知识,以及其如何在任务中应用这些特殊知识。此外,申请人提交了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包括一份详细列出受益人职责和贡献的年度绩效评估,以及进一步佐证其部分任务的内部电子邮件。
我们认定,全部记录证实了申请人的主张,即受益人被视为在[已隐去]平台开发方面具有专长,该专长是通过其专门从事该产品六年逐步积累的经验获得的。虽然其并非该产品的唯一创造者或开发者,但申请人所描述的贡献合理要求其拥有的远不止对该专有平台的熟悉,以及一种不能被视为 IT 金融服务行业常见或易于转移的知识水平。记录证明,所提供的职位将要求受益人将其对[已隐去]的特殊知识应用于持续的核心工程开发任务和客户实施项目(视需要),包括任何可能要求其临时派往第三方工作场所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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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理由,记录包含足以推翻审理主任决定依据的证据。
三、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且其在国外和美国的就业均需要专业知识。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L-L-A-L- Inc., ID# 998530 (AAO Feb.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