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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A-H- INC 案 日期:2018年2月28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医院,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预算分析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员。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移民与国籍法》,简称“本法”)section 203(b)(3)(A)(ii),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以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的最低经验要求为由,驳回了该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已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合格经验。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取得经批准的劳工证(ETA Form 9089,永久就业证明申请)。¹ 见本法 section 212(a)(5)(A)(i),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DOL证明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的美国工人不足,并且在该职位聘用外籍国民不会对类似受雇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法 section 212(a)(5)(A)(i)(I)-(II)。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本法 section 204,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该外籍国民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 section 245,8 U.S.C. § 1255。
¹ 向DOL提交劳工证的日期称为“优先日期”。见 8 C.F.R. § 204.5(d)。本案的优先日期为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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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分析
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优先日期当日满足劳工证的所有教育、培训、经验及其他要求。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16 I&N Dec. 158, 159(代理区域专员 1977)。本案中,劳工证载明该职位要求12个月预算分析师经验。劳工证载明,受益人凭借其自1996年6月1日至2002年2月1日在菲律宾由 m 雇用的预算分析师工作经历,满足了该要求。
证明合格经验的具体证据要求规定于 8 C.F.R. § 204.5(g)(1),其相关部分如下:
关于合格经验或培训的证据应采用现任或前任雇主或培训人出具的函件形式,并应包括出具人的姓名、地址和职务,以及对受益人从事的职责或接受的培训的具体描述。如果此类证据无法取得,将考虑与受益人的经验或培训有关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提交了三封几乎完全相同的信函,由 出具,其声称她于1995年至2007年担任菲律宾 储蓄银行集团负责人,并在受益人于1996年6月至2002年2月受雇于该银行担任预算分析师期间对其进行了监督。在审理主任作出决定之前发出的补证请求和驳回意向通知中,审理主任指出, 声称自己是受益人的前同事,而非其雇主。³ 在其驳回决定中,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声称由于 已与另一家银行 合并,无法取得受益人前雇主的信函,但他认定申请人未说明为何合并导致关于 前雇员的证据无法取得。在没有任何佐证证据核实受益人受雇于 的情况下,审理主任得出结论认为,由 提交的宣誓书不足以令人信服地证明受益人受雇于
在上诉中,申请人再次主张,由于Equitable于2006年12月与 合并且不再存在,而 为存续实体,因此无法取得包含 8 C.F.R. § 204.5(g)(1) 所要求信息的受益人前雇主信函。申请人提交了一份 搜索结果,称 已于2007年停止运营。申请人还提及此前提交的一篇来自Wikipedia的文章,讨论 与 的合并,以及 网页的摘录,显示其公司地址与 旧地址相同。由于 已不存在,无法由其出具就业核实信函,申请人主张我们应接受 的宣誓书
² 第一封信函作为初始证据随申请提交,第二封系回应审理主任的补证请求,第三封(一份宣誓书)系回应审理主任的驳回意向通知。 ³ 申请人未提交 受雇于 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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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前主管的宣誓书作为受益人受雇于 的良好证据
然而,申请人未证明无法从 合并的存续实体 取得信函,以确认受益人此前是否受雇于 。申请人未解释为何仅因该银行与 合并并停止作为独立实体存在, 的就业记录就会消失或突然无法取得。合并后形成的扩大后的 本应包含 的资产、负债和记录,包括 现任和前任雇员的人事记录。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表明其直接向 询问过取得核实受益人此前受雇于 的信函,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表明 不能或不会出具此类信函。因此,申请人关于无法从 取得信函以核实受益人受雇于 的主张不能令我们信服。我们不会接受 处一名声称的前同事的宣誓书,作为 信函的替代,因为该实体承继了据称雇用受益人的银行。
如上所述,8 C.F.R. § 204.5(g)(1) 授权USCIS在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无法取得”时考虑“与[受益人]经验有关的其他文件”。然而,本案中申请人未证明核实受益人经验的信函无法从承继受益人前雇主的合并存续实体取得。此外,尽管在申请人证明所需证据无法取得时我们将考虑其他文件,申请人仍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资格的责任。在此,申请人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以佐证 信函中的主张。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至少具备12个月作为预算分析师的合格就业经历,而这是满足劳工证经验要求所必需的。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满足劳工证最低经验要求所需的经验。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A-H- Inc,ID# 989209(AAO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