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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7567452 日期:2020年2月28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 appeal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将受益人的临时雇佣延长为其执行经理。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 foreign 雇员调派至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a) 申请人在过去一年一直在 doing business;(b) 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以及 (c) 申请人与受益人的 foreign 雇主之间具有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经 de novo 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框架
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以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能力”工作。该法第 101(a)(15)(L) 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寻求延长涉及新办公室的 L-1A 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说明,载明受益人在过去一年及在延长申请下的职责;一份描述新运营机构人员配置及所任职位数量和类型的证据;
1 受益人此前曾获 L-1A 非移民身份,有效期自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以便为申请人开设新办公室。“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 doing business 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规定,“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可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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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财务状况的证据;其过去一年一直在 doing business 的证据;以及其与受益人的 foreign 雇主保持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的证据。8 C.F.R. § 214.2(l)(14)(ii)。该证据必须证明受益人在延长申请下将以该法第 101(a)(44)(A) 和 (B) 条所定义的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
II. DOING BUSINESS
新办公室延长申请必须包括证明申请人过去一年一直在 doing business 的证据。8 C.F.R. § 214.2(l)(14)(ii)(B)。“Doing business”是指符合条件的组织定期、系统且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不包括符合条件的组织仅在美国和国外设有代理人或办公室。8 C.F.R. § 214.2(l)(1)(ii)(H)。
在延长申请中,申请人表示其业务包括服装设计、制造、分销和营销。在随延长申请提交的一封信中,申请人称“由于墨西哥经济中不可预见的市场发展”,包括新当选的总统政府和墨西哥市场下滑,其新办公室的发展“被延迟,未按预期推进”。其称,其位于墨西哥的母控股公司 生产、设计并开发衬衫系列,供 ._____________ ___ 使用,并且由于扩张延迟,这些产品的开发由位于墨西哥和瑞士的员工完成。2 其称,l _ 系列“将很快由”申请人“独家运营”,并且“2019年及以后,所有出口将通过”申请人“在加利福尼亚的办公室协调”。其称,计划通过增加更多地点和配送中心在美国扩展 l l 服装品牌,并已选定加利福尼亚的一家商场作为初始地点。其进一步称,已与 签订咨询协议,以扩展其在线商店 I I 运营,并“预计在2019年第四季度实现在线商店运营”。其称,计划继续外包其财务、3 会计和人力资源职能,并且尽管目前仅雇用受益人,但计划到2020年再雇用五名员工。其称,计划向受益人支付每年312,000美元的工资。
随延长申请,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向其在墨西哥的母公司开具的发票,内容为2018年1月、4月、5月和10月以及2019年2月和3月的“行政和代表费用”。然而,行政和代表费用在记录中任何地方均未具体列明。8 C.F.R. § 214.2(l)(14)(ii)(A) 中“doing business”的定义不要求跨国经理或高管申请人必须向无关联第三方提供商品和/或服务。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明其以定期、系统且持续的方式向其跨国组织内的关联公司提供商品和/或服务,来确立其正在“doing business”。Matter of Leacheng, 26 I&N Dec. 532 (AAO 2015)。与 Matter of Leacheng 中的申请人不同,本案申请人既未界定其提供的具体服务,也未提交
2 申请人主张其母公司为.__________ ~ 3 延长申请由申请人的首席财务官签署,但记录未确立其职责,也未表明其曾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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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以佐证其正在履行其声称向关联 foreign 实体提供的、被宽泛描述的“行政和代表”服务。此外,没有申请人向其在墨西哥的母公司开具的2018年3月、6月、7月、8月、9月、11月和12月以及2019年1月的发票,因此不清楚申请人在这些月份是否为其母公司做了任何工作。申请人应提交证据,证明其自2018年3月初次申请获批之日起一直在 doing business。见 8 C.F.R. § 214.2(l)(14)(ii)(B)。申请人不必是与无关联实体签订合同的当事方,但合理预期其应提供某种证据,说明其在美国市场定期、系统且持续从事的活动类型。其在本案中未这样做。
随延长申请,申请人还提交了内部制作的“美国采购订单和发票”电子表格,日期为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2月20日,涉及~----~ 该电子表格显示数十份订单,金额从102.90美元到160,971.17美元不等。然而,如下文进一步详述,这些订单均未具体反映在申请人2018年未经审计的财务结果中。此外,随附的采购订单显示母公司促成了这些订单,4 并未显示申请人在2018年从事向l l 定期、系统且持续提供商品和/或服务的活动。另一份内部制作的电子表格显示,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向l I 开具的发票,金额从9美元到13,642美元不等。然而,这些订单均未反映在申请人2018年未经审计的财务结果中。此外,随附的采购订单显示母公司促成了这些订单,5 它们并未显示申请人在2018年从事向l l 定期、系统且持续提供商品和/或服务的活动。 一份日期为2019年3月4日、由l I 开具的发票证明,O向申请人收取了每月300美元的费用。该发票提及这些费用系为“专业服务”而产生,但记录中任何地方均未描述这些服务。因此,不清楚申请人向□支付费用是为了做什么。此外,该单张发票未反映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之间的收费。
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9年1月29日的服务协议,由[已隐去]及其母公司签订,内容涉及升级其云平台及提供额外支持服务。然而,该协议未表明其与申请人在美国市场的业务有何关联。尽管申请人在支持延期申请的函件中称其与[已隐去]签约以扩展其在线商店运营,但记录中未反映任何在线商店运营。 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与[已隐去]签订的“办公服务协议”,表明申请人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租用了加利福尼亚州“类似酒店”的“共享办公”空间。2019年初的一张发票显示,申请人为共享办公空间及厨房设施支付了429.42美元。然而,记录未表明申请人在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该共享办公空间从事任何业务。
4 申请人在随延期申请提交的函件中确认,[已隐去]产品的开发由位于墨西哥和瑞士的员工完成,而非由申请人在美国完成。 5 申请人在随延期申请提交的函件中确认,[已隐去]产品的开发由位于墨西哥和瑞士的员工完成,而非由申请人在美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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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随延期申请,申请人提交了其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6。其利润表显示来自“专业费用”的收入为14,500美元,销售成本为0美元。记录反映该专业费用仅来自申请人的母公司,申请人未从任何其他来源获得收入。利润表上列出的申请人费用包括会计和银行手续费、法律和专业费用、罚款和罚金以及租赁付款。其未包括工资税、工资手续费或工资费用。其显示净收入为2,676.01美元。此外,其资产负债表显示流动资产(现金)为2,284.90美元,负债(应付账款)为100美元。2018年财务报表未显示申请人在2018年3月至12月期间从事定期、系统和持续的商品和/或服务提供。
申请人还提交了[已隐去]以西班牙语书写的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银行对账单。任何外文文件必须附有完整的英文翻译。8 C.F.R. § 103.2(b)(3)。由于申请人未提交银行对账单的英文翻译,我们无法有意义地确定这些文件是否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申请人还提交了受益人的工资单,显示其在2019年2月1日至15日、2019年2月16日至28日及2019年3月1日至15日各支付期向其支付了6,666.67美元。记录未反映受益人在2019年2月和3月实际从事何种工作。此外,工资单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获得报酬,也不支持申请人关于受益人将获得每年312,000美元工资的主张。7 申请人必须以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在补件通知(RFE)中,审理主任指出财务报表和电子表格未经审计,且银行对账单未翻译。在RFE中,审理主任要求提供申请人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或经审计财务报表,以确立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并表明其在美国从事业务。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供了[已隐去]及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2016年和2017年的合并经审计财务报表。然而,该财务报表未包括申请人的财务结果。8 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年度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未能提交所要求的、妨碍实质性调查线索的证据,应构成拒绝申请的理由。8 C.F.R. § 103.2(b)(14)。
申请人还提交了表格941,即雇主季度联邦税申报表,显示其在2019年第一季度向受益人支付了26,666.68美元,但其还提交了国税局表格941-X,即调整后的雇主季度联邦税申报表或退税申请,针对2019年第一季度显示支付的工资为零。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6 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陈述。 7 按每两周6,666.67美元的工资周期计算,年薪总额约为173,333美元。 8 我们注意到,审计师在财务报表中附带了否定意见,部分指出该公司的“不利财务状况和业绩……表明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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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BIA 1988)。未解决的重大不一致可能导致我们重新评估为支持所请求移民福利而提交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Id. 一份日期为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工资汇总显示,该期间向受益人支付的总工资为40,000.02美元。记录未反映受益人在2019年初实际从事何种工作。此外,工资报表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获得报酬,也不支持申请人关于受益人将获得每年312,000美元工资的主张。
申请人提交了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月度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上显示的唯一贷项是来自申请人母公司的电汇。申请人未从任何其他来源获得收入。如前所述,申请人未以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确立其正在开展其声称向关联外国实体提供的宽泛描述的“行政和代表”服务。此外,银行对账单未涵盖2018年3月至12月期间。申请人应提交证据证明其自2018年3月初次申请获批之日起一直在从事业务。见 8 C.F.R. § 214.2(l)(14)(ii)(B)。
其还提交了据称由[已隐去]代表申请人提供的咨询工作发票。两张月度发票分别为[已隐去]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及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提供的“咨询服务;市场研究”。其反映每月向申请人收取476.00美元。申请人的银行对账单未表明这些发票已由申请人支付,记录也未具体表明其提供了何种类型的“市场研究”服务。此外,两张发票不能表明申请人在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从事定期、系统和持续的商品和/或服务提供。
作为对RFE的回应,申请人还提交了据称业务客户的函件。一封日期为2019年4月19日的函件来自[已隐去]。其称“瑞士的设计办公室和美国的办公室共同为我们各种类型服装的面料设计进行研发。”然而,该函件未提供撰写人的职务或地址,且未经撰写人签名。因此,该函件不是申请人与[已隐去]业务关系的可信证据。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随延期申请提交的函件中确认,[已隐去]产品的开发由位于墨西哥和瑞士的员工完成,而非由申请人在美国完成。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91-92。 另一封来自[已隐去]的未注明日期函件称,申请人是“出色制作运动连衣裙衬衫的专家”,且其与[已隐去]已共同开展项目[已隐去]以面向美国市场。其称该项目涉及一个“正在开发”的特别服装系列,服装将由[已隐去]在墨西哥制造。然而,由于该函件未注明日期,不清楚该函件是否指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此外,该函件描述了一个正在开发的项目,但未具体表明申请人在该项目上具体完成了何种工作。 另一封来自[已隐去]日期为2019年5月28日的函件称,其正与申请人合作,为其品牌开发面向加利福尼亚市场的运动装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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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 ___.~ 该材料主张,该系列于年初开始开发,对西海岸市场的竞争和趋势进行了调查,服装的制造将在墨西哥完成。该信函称开发始于2019年初,但未显示2018年有任何合作。它描述了一个正在开发中的项目,但未具体说明申请人具体在该项目上做了什么工作。尽管对竞争和趋势的调查表明这些公司可能已采取措施为在可预见的未来开展业务做准备,但我们不同意这些初步活动等同于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提供商品和/或服务。记录中包含[已隐去]产品的设计,但提交的设计未表明它们是由申请人创作的。
在其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正在定期、系统且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因此,她认定申请人在上一年度未按照法规开展业务。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尽管其未在美国制造服装,但其正在开展业务。然而,在申请中,其表示其业务包括服装制造。申请人未以独立、客观的证据指明真相所在,从而解决其业务性质方面的这一不一致。Matter of Ho, 19 I&N Dec. at 591-92。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其利润表显示来自“专业费用”的收入为$89,500,9 销售成本为$0。其费用包括会计和银行手续费、会费和订阅费、法律和专业费用、工资税、工资手续费、邮费、租赁付款和工资费用。其显示净收入为$1,430.87。其资产负债表显示流动资产(现金)为$2,283.77,负债(应付账款)为$100。财务报表未显示申请人在2019年1月至3月期间从事定期、系统且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一份工资报告显示2019年第二季度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为$40,000.02,但该工资报告不支持申请人关于受益人将获得每年$312,000工资的主张。如前所述,记录未反映受益人在2019年实际为申请人做了什么。 此外,与先前据称由[已隐去]为申请人提供的咨询工作发票类似,申请人提交了由[已隐去]于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以及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提供的“咨询服务;市场研究”的额外月度发票。它们反映每月向申请人收取$476.00的费用。记录未表明这些发票已获支付,记录也未具体表明其执行了何种类型的“市场研究”服务。在上诉中,申请人还提交了[已隐去]的简历和推荐信。尽管在上诉中称其为设计官,但没有证据表明她曾为申请人执行任何设计工作。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已隐去]的未注明日期的信函。该信函称[已隐去]已与母公司“合作了几年”,并将与申请人“继续合作”进行配饰的“设计、制造和交付”。该信函表明附有合作协议
9 看来这些费用仅由申请人的母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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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协议未包含在内。此外,该信函未签名。因此,该信函不是申请人与[已隐去]业务关系的可信证据。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随延期申请提交的一封信函中确认,[已隐去]产品的开发由位于墨西哥和瑞士的员工完成,而非由申请人在美国完成。See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91-92。 在上诉中,申请人还提交了[已隐去]服装产品的照片,但没有迹象表明它们是由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设计的。申请人还提交了有关一项投资机会的信息,该机会涉及出售[已隐去]最多49%的股份,但记录未表明该潜在股份出售与申请人定期、系统且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有何关联。 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已隐去]日期为2019年5月23日、金额为$110.28的账单。该账单部分为西班牙文且未翻译,尽管其似乎与域名注册有关。任何外文文件必须附有完整的英文翻译。8 C.F.R. § 103.2(b)(3)。记录未显示[已隐去]的服务与申请人的业务有何关联。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外国母公司被允许支付申请人的员工/供应商/顾问,并可根据需要向申请人提供“直接财务支持”。其称申请人的日常活动由外包人员执行,包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一家公司律师事务所、[已隐去](设计官)以及许多为其海外母控股公司工作的经理。其主张其大部分工作“本质上是战略性的”,也涉及设计。然而,如上所述,提交的证据未反映申请人在上一年度通过其唯一员工或通过顾问从事定期、系统且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
在上诉中,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适用了高于适用的优势证据标准的证明标准,且申请人在本案中已履行其举证责任。我们不同意。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同标准外,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的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在优势证据标准下,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的主张“很可能是真实的”。Id. at 376。我们将审查每项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既单独审查也在全部证据的背景下审查,以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很可能是真实的。在此,申请人未记录从母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处获得任何收入,也未表明其提供了什么产品和/或服务(如有)以换取母公司的资金。六个月内向其母公司开具的、针对未确定服务的发票,未显示与服装设计、制造、分销和营销相关的定期、系统且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鉴于申请人就其业务活动的性质和范围所作的不一致且未经佐证的陈述,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以证明其在上一 年度开展了法规所定义业务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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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保留问题
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证明(a)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位;以及(b)其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具有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然而,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其在上一 年度一直在开展业务,且该问题在本案中具有决定性,我们无需触及申请人在美国以行政或管理身份雇用受益人或其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具有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的问题。因此,我们保留这两个问题。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