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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228006 日期:2023年2月2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国际电气设备制造商,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聘用受益人为其新办公室1的“首席商务官”,该分类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工作的跨国公司调派人员。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经理或高管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于经理或高管职位。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受益人工作职责的说明“理解有限”,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担任高层职位”并具有作出“高层决策”的“权威能力”。审理主任还质疑外国实体是否有足够的人员配置来支持受益人担任高管职位,2并指出,申请人支持声明中先前列名的个人究竟是申请人的雇员还是外国实体的雇员,这一点缺乏明确性。
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为支持上诉提供了关于外国实体人员配置的澄清信息,证明受益人在外国实体商务部门担任最高职位,该部门配备了员工,从包括外国实体所在地以外在内的多个地点履行组织的销售和营销职能。申请人还提供了受益人拥有员工招聘和绩效评估权限的证据,并详细说明了受益人在国外任职期间的工作职责,表明受益人在每周管理会议上作出了关键贡献,就公司将以哪些市场为目标作出了决策,并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2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于高管职位,并未主张其在国外的职位属于经理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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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参与了外国实体销售和营销战略的规划,并在外国实体顾问委员会的简报会上传达了该战略。
总之,申请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在组织一个关键部门内担任最高职位,并对该部门的运营拥有高度自由裁量权,该部门配备了充足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因此,我们认定受益人更有可能无需主要履行其所领导的商务部门的操作性任务。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对记录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提供了充分证据,并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更有可能受雇于高管职位。因此,我们将维持上诉。
裁定:上诉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