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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5675486 日期:2023年2月2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获得了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其至少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证明其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分析
在审查全部记录后,我们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最终裁定,并附加以下评论。参见 Matter of Burbano,20 I&N Dec. 872, 874(BIA 1994);另参见 Giday v. INS,113 F.3d 230, 234(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做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87 F.3d 5, 7-8(1st Cir. 1996)(与八个美国上诉法院一致认为,只要上诉裁决者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即可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
申请人提交初始申请时附有大量证据,但未充分向审理主任说明该材料如何适用于任何特定法规标准。审理主任发出了补充证据请求,申请人在回复中纳入了一些关于奖项及其所主张标准的额外信息,但该回复仍缺乏对哪些证据适用于其他标准以及该证据如何证明其资格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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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就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成就及次要奖项或奖励标准提供了简要分析,指出其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的要求。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其一次性成就的主张,并再次列出其声称满足的标准,但仅笼统地陈述审理主任驳回其申请是错误的。与提交给审理主任的文件一样,申请人的上诉文件缺乏与每项法规要求相关的具体论证、适用于每项标准的证据,以及该证据如何满足每项标准的解释。
这不足以对审理主任关于 8 C.F.R. § 204.5(h)(3)(i)-(x) 法规标准的不利决定提出异议。提出上诉的理由是为受影响方提供途径,以补救其在先前程序的决定中所认为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参见 8 C.F.R. § 103.3(a)(1)(v)。仅提出笼统陈述而未解释其认为驳回决定中哪些具体方面不正确,受影响方未能指明上诉的依据。Matter of Valencia,19 I&N Dec. 354, 354-55(BIA 1986)。我们认为这些问题(8 C.F.R. § 204.5(h)(3)(i)-(x) 的法规标准)在上诉中被放弃。Matter of O-R-E-,28 I&N Dec. 330, 336 n.5(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25 I&N Dec. 657, 658 n.2(BIA 2012),并认定当提交方提及某一问题而未展开论证时,该问题视为被放弃)。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成就,其声称“Hispanic American World Congress and the World Congress of Universities Award 仅授予那些在全球范围内在其工作中留下印记的知名人士。”
8 C.F.R. § 204.5(h)(3) 的法规规定,申请人可提交意在证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证据。国会意图将这一移民类别限制于“那些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个人”,允许基于一次性成就获得资格的法规必须被非常狭义地解释,只有极少数奖项符合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条件。参见 H.R. Rep. 101-723, 59(1990年9月19日),重印于 1990 U.S.C.C.A.N. 6710,1990 WL 200418 at *6739。鉴于众议院报告特别引用诺贝尔奖作为一次性成就的例子,享有重大国际认可的一次性奖项的例子可能包括普利策奖、奥斯卡奖以及(与体育最相关的)奥运奖牌。
该法规与这一立法历史一致,规定一次性成就必须是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8 C.F.R. § 204.5(h)(3)。国会所提供的例子——诺贝尔奖得主的评选——无论获奖者国籍如何均在国际顶级媒体报道,是公众熟知的名称,并包含巨额现金奖励。虽然国际公认的奖项在理论上可以构成一次性成就而无需满足所有这些要素,但从国会所提供的例子可以清楚看出,该奖项必须具有全球范围,并在外籍人士的领域内作为该领域的顶级奖项之一而获得国际认可。
尽管申请人所指明的奖项是一项成就,但 8 C.F.R. § 204.5(h)(3) 的法规要求一次性成就必须是“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例如证明该奖项被国际媒体广泛报道、为公众所认可,或获得与其他重大、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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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认奖项(如奥斯卡奖得主)相当的关注。其依赖颁发实体的一封信函,但未提供关于该奖项的充分报道。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获得该奖项满足一次性成就的要求。
二、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项理由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寻求的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申请人未满足该责任。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