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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5年1月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先前简易驳回上诉是否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及文件证据
不成立 复议动议:先前简易驳回上诉是否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及文件证据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动议程序,未重新审理I-140杰出能力申请的实体资格,也未批准该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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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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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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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述为企业家,寻求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原审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为其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提交满足8 C.F.R. § 204.5(h)(3)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初步证据。后续上诉被简易驳回,本次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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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meets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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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I-140杰出能力申请,认定申请人未通过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至少三项监管标准证明初步证据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meets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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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提交支持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及补充证据,但该书面论证意见未针对或质疑主任决定的任何方面,未具体指出法律或事实错误;AAO随后简易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rief did not address or contest any aspect of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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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acknowledged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of supplemental evidence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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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主张AAO未进行重新审查并无视大量文件,且动议中附有与资格相关的新事实;AAO认为其未质疑简易驳回的理由,动议主要针对主任决定实体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we "failed to render a de novo review ofthe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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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motion to reopen includes new facts related to the Petitioner's claimed qualif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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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先前简易驳回上诉是否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错误;审查范围限于最新决定,见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未按适当标准进行重新审查,并无视支持申请的大量文件。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AAO先前以书面论证意见未具体指出主任决定错误为由简易驳回上诉。

上诉阶段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上诉并质疑主任决定。
AAO 如何评价
AAO先前认定该书面论证意见未针对或质疑主任决定的任何方面,未具体指出错误;本次复议中申请人亦未质疑该简易驳回理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的法律或事实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rief did not address or contest any aspect of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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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not contest our stated reasons for summarily dismissing hi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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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中针对主任决定实体问题的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试图回应补件通知和初次I-140拒绝中的问题。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论证主要针对主任决定实体问题,未针对AAO简易驳回上诉的理由,故不能作为复议的正当理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回应简易驳回的具体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brief on motion primarily addresses the merits of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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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虽然上诉审查法律、政策、事实和裁量问题采用重新审查,但在书面论证意见未具体指出错误、符合8 C.F.R. § 103.3(a)(1)(v)简易驳回情形时,无需对记录进行重新审查。申请人未质疑AAO简易驳回的具体理由,而是主要回应主任决定实体问题,因此未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we were not required to conduct a de novo review of the record where, as here, the regulation at 8 C.F.R. § 103.3(a)(l)(v) warranted the summary dismissal of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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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identify specifically any legal or factual error in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s a basis for hi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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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及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要求重新开放动议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动议审查范围限于先前决定,见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与所称资格相关的新事实,请求重新开放。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AAO先前简易驳回上诉。

动议中提交的与资格相关的新事实和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符合杰出能力类别的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新证据与简易驳回上诉的理由无关,因此不构成重新开放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新证据未针对AAO简易驳回上诉的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ew evidence is unrelated to our reasons for summarily dismissing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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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动议包含与申请人所称资格相关的新事实,但这些新证据与AAO简易驳回上诉的理由无关。由于申请人未证明简易驳回存在错误,AAO不重新审查主任决定的实体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ew evidence is unrelated to our reasons for summarily dismissing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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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address his claims, made for the first time on motion, that the Director denied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in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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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争点限于动议是否满足8 C.F.R. § 103.5的重新开放或复议条件,不涉及对杰出能力十项标准中任何一项的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conduct a de novo review or address the merits ofthe underlying decision absent a showing that we summarily dismissed the appeal in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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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上诉阶段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的法律或事实错误,以及动议新证据是否针对AAO简易驳回上诉的理由;本案未对上述材料作实体资格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rief did not address or contest any aspect of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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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new evidence is unrelated to our reasons for summarily dismissing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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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关于:35527229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日期:2025 年 1 月 2 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裁决的动议 I-140 表格,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向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提供移民签证。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该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既未通过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通过提交满足 8 C.F.R. § 204.5(h)(3) 项下十项法规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我们随后以简易程序驳回了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裁决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裁决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裁决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本办公室可以准许。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裁决。8 C.F.R. § 103.5(a)(1)(ii)。因此,申请人必须要么证明本办公室以简易程序驳回其上诉的裁决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要么提交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足以证明应当重开上诉。

在本办公室先前的裁决中,我们注意到,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其上诉的陈述书,但该陈述书未涉及或质疑审理主任裁决的任何方面,因此未具体指明审理主任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作为上诉依据。参见 8 C.F.R. § 103.3(a)(1)(v)。我们确认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了补充证据,但强调其并未主张先前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满足 8 C.F.R. § 204.5(h)(3)(i)-(x) 项下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也未主张审理主任在评估该证据时存在错误。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重开或复议具有正当理由。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未能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而这是适当的审查标准 [原文如此]」,并「不公正地无视了」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大量文件。尽管本办公室在上诉中对法律、政策、事实和裁量问题均进行重新审查,但在本案中,8 C.F.R. § 103.3(a)(1)(v) 的规定使得上诉应以简易程序驳回,本办公室无需对记录进行重新审查。

申请人未就本办公室先前的裁决作其他论述,尤其未质疑本办公室以简易程序驳回其上诉的所述理由。如前所述,记录显示申请人未具体指明审理主任裁决中的任何法律或事实错误作为其上诉依据。申请人既未主张也未证明本办公室先前以简易程序驳回上诉的裁决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相反,申请人在动议中的陈述书主要论述审理主任裁决的实体问题,并提供「对补件通知和初始 I-140 拒绝中所提问题的回应」。因此,申请人未提供复议本办公室先前裁决的正当理由,复议动议将被驳回。

此外,尽管重开动议包含与申请人所主张的申请类别资格相关的新事实,但该新证据与本办公室以简易程序驳回上诉的理由无关,因此不构成重开本办公室先前裁决的正当理由。

如前所述,动议的范围受法规限制,仅限于「先前的裁决」。8 C.F.R. § 103.5(a)(1)(i)。由于申请人未证明重开或复议本办公室先前以简易程序驳回其上诉的裁决具有正当理由,本办公室将不处理其在动议中首次提出的、关于审理主任错误拒绝基础申请的主张。在未证明本办公室以简易程序驳回上诉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本办公室无需进行重新审查或处理基础裁决的实体问题。申请人未作出此种证明。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重开或复议的正当理由。因此,本办公室将驳回两项动议。

裁定:

重开动议予以驳回。

进一步裁定:

复议动议予以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1-0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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