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关于:35527229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日期:2025 年 1 月 2 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裁决的动议 I-140 表格,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向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提供移民签证。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该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既未通过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通过提交满足 8 C.F.R. § 204.5(h)(3) 项下十项法规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我们随后以简易程序驳回了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裁决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裁决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裁决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本办公室可以准许。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裁决。8 C.F.R. § 103.5(a)(1)(ii)。因此,申请人必须要么证明本办公室以简易程序驳回其上诉的裁决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要么提交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足以证明应当重开上诉。
在本办公室先前的裁决中,我们注意到,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其上诉的陈述书,但该陈述书未涉及或质疑审理主任裁决的任何方面,因此未具体指明审理主任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作为上诉依据。参见 8 C.F.R. § 103.3(a)(1)(v)。我们确认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了补充证据,但强调其并未主张先前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满足 8 C.F.R. § 204.5(h)(3)(i)-(x) 项下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也未主张审理主任在评估该证据时存在错误。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重开或复议具有正当理由。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未能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而这是适当的审查标准 [原文如此]」,并「不公正地无视了」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大量文件。尽管本办公室在上诉中对法律、政策、事实和裁量问题均进行重新审查,但在本案中,8 C.F.R. § 103.3(a)(1)(v) 的规定使得上诉应以简易程序驳回,本办公室无需对记录进行重新审查。
申请人未就本办公室先前的裁决作其他论述,尤其未质疑本办公室以简易程序驳回其上诉的所述理由。如前所述,记录显示申请人未具体指明审理主任裁决中的任何法律或事实错误作为其上诉依据。申请人既未主张也未证明本办公室先前以简易程序驳回上诉的裁决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相反,申请人在动议中的陈述书主要论述审理主任裁决的实体问题,并提供「对补件通知和初始 I-140 拒绝中所提问题的回应」。因此,申请人未提供复议本办公室先前裁决的正当理由,复议动议将被驳回。
此外,尽管重开动议包含与申请人所主张的申请类别资格相关的新事实,但该新证据与本办公室以简易程序驳回上诉的理由无关,因此不构成重开本办公室先前裁决的正当理由。
如前所述,动议的范围受法规限制,仅限于「先前的裁决」。8 C.F.R. § 103.5(a)(1)(i)。由于申请人未证明重开或复议本办公室先前以简易程序驳回其上诉的裁决具有正当理由,本办公室将不处理其在动议中首次提出的、关于审理主任错误拒绝基础申请的主张。在未证明本办公室以简易程序驳回上诉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本办公室无需进行重新审查或处理基础裁决的实体问题。申请人未作出此种证明。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重开或复议的正当理由。因此,本办公室将驳回两项动议。
裁定:
重开动议予以驳回。
进一步裁定:
复议动议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