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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888336 日期:2023年1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才能、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以及针对此 EB-2 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的分类资格,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和重新审议动议。此事再次因重新开放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放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不可获得或不可发现。相反,“新事实”是与动议所提出的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包括原始申请)提交的事实。重申此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二、分析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因此,我们审查任何新事实,只要其与我们此前驳回申请人的重新审议动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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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驳回了申请人以纸质方式提交的上诉,因为其上的签名由文字处理软件或其他电子格式生成,而法规和表格说明明确禁止提交以电子格式签署的 I-290B 表格,除非以电子方式提交。见 8 C.F.R. § 103.2(a)(2);另见 8 C.F.R. § 103.2(a)(1)(将表格说明纳入要求其提交的法规中);8 C.F.R. § 103.3(a)(2)(i)(要求受影响方以 I-290B 表格提交上诉)。
其次,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重新审议动议,因为申请人承认上诉由文字处理软件签署,因此不符合签名要求。因此,申请人的重新审议动议未能证明我们此前关于上诉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见 8 C.F.R. § 103.5(a)(3)(规定重新审议动议必须陈述重新审议的理由,并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为支持重新开放动议,申请人相关部分主张,上诉上的签名“由文字处理软件生成,并非手写标记”,且“由于这不是 8 C.F.R. § 103.5 所规定的法律适用不当的案件,因此提交了错误类别的上诉动议[原文如此]。我错误地提交了重新审议动议。”申请人进一步主张,“鉴于此,我正在提交一份新的 I-290B 表格,该表格已按照 I-290B 表格说明部分的规定以手写黑色墨水填写并签署。”
如上所述,重新开放动议的审查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申请人在重新开放动议中主张他“错误地提交了重新审议动议”,而非主张我们驳回该动议有误。我们进一步注意到,申请人在重新开放动议中重申,所涉上诉包含不当签名;因此,我们驳回该上诉是适当的。
申请人未在重新开放动议中另行提交由文件证据支持、可能证明资格的新事实,以说明我们驳回先前重新审议动议是否有误。由于申请人未在重新开放动议中提供任何由文件证据支持、可能证明资格的新事实,并且,由于申请人主张他“错误地提交了重新审议动议”,而非主张我们驳回重新审议动议可能有误,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放动议。
三、结论
申请人未在动议中提供由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证明我们在所涉决定中有误。申请人的所涉申请仍被拒绝。
命令:重新开放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