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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5770754 日期:2025年1月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复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特殊才能)
申请人是金融科技公司,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具有特殊才能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特殊才能、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获得了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申请组织也未能证明其至少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此事现因复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以按照以下分析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为符合该移民类别,法规要求提交方证明:
- 该外国国民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享有特殊才能;
- 其寻求入境以继续在特殊才能领域工作;以及
- 该外国国民入境美国将在未来实质性惠及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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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203(b)(1)(A)(i)-(iii)条。“特殊才能”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
实施法规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获得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8 C.F.R. § 204.5(h)(4)的法规允许申请人在能够证明8 C.F.R. § 204.5(h)(3)(i)-(x)的标准不易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时提交可比材料。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
二、分析
申请组织将受益人描述为一名作为技术企业家的特殊才能人士。受益人是申请组织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申请组织提供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允许用户在各种基于网络的平台上保存其金融支付方式。该组织已从多家知名组织获得风险资本融资。
由于申请人既未表明也未证明受益人获得了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法规标准。在审理主任面前,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满足六项法规标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与奖项或奖励以及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有关的两项标准,但未满足与会员资格、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作者身份以及展示受益人工作有关的标准。在复议中,申请人坚持其满足其在审理主任面前积极主张的相同要求。在审查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后,本办公室认为记录支持至少再满足一项标准。
8 C.F.R. § 204.5(h)(3)(vi)的法规要求:“关于外国人在该领域、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作者身份的证据。”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其领域的博学人士的多个主要行业展会上展示了他的工作,申请组织援引了USCIS政策手册,该手册允许此类展示被视为该标准的可比证据。见一般性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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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为申请人依据该标准代表受益人主张可比证据奠定了基础,这与审理主任的分析相悖,因为审理主任不允许任何可比证据主张,理由是“没有迹象表明申请人职业中的签证优先资格不能通过8 C.F.R. § 204.5(h)(3)法规所规定的10项标准来确立。”USCIS政策并未采用否决决定中所表述的方法。相反,它规定:
尽管在某一特定标准易于适用于该人职业时,审理人员不考虑可比证据,但某一标准不必完全无法适用于该人的职业。相反,如果申请人表明某一标准不易适用于该人的工作或职业,审理人员会考虑可比证据。
与所有特殊才能申请一样,审理人员可以考虑支持在科学、技术、工程或数学(STEM)领域工作的人员申请的可比证据。具体而言,如果申请人证明某一特定标准不易适用于该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与该标准具有可比意义的证据,以确立持续赞誉和认可。
例如,如果学术文章的发表不易适用于其职业属于行业而非学术界的人,申请人可以证明该人在主要行业展会上展示工作与该标准具有可比意义。
同上。基于证据和本案的具体事实,申请人通过提交可比证据满足了该标准的要求。
三、结论
如上所述,申请人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中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克服了审理主任关于所需初始证据的不利认定。记录现在支持进入最终实质审查。因此,本办公室无需讨论其他主张的标准,并保留对这些主题的讨论。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 (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
下一步是确定申请人是否证明了受益人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其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以及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获得认可。最终实质审查涉及分析个人的成就并权衡证据的总体情况,以确定其成就是否足以证明其努力领域中的特殊才能。见本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并一般性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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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未作出最终实质审查。本办公室不在初审中作出此类认定,而是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应考虑记录中任何可能相关的证据,即使其不符合某一法规标准或不是可比证据。见一般性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2)。审理主任还应考虑任何其他要求,例如记录是否反映国家或国际层面的持续赞誉,以及申请人是否属于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见第203(b)(1)(A)条和8 C.F.R. § 204.5(h)(2)。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