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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J-A-T-J-USH- INC. 案 日期:2018年1月4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果汁吧”,寻求根据 L-1B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品牌建设者”。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B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工作。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申请人随后提起上诉。在审查记录的过程中,我们认定我们面前的记录不完整。具体而言,我们注意到申请人的初始支持声明中提及的七份证据实际上并未出现在我们面前的记录中。因此,我们签发了一份补证请求(RFE),在其中列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每份缺失文件的完整副本。申请人未回应 RFE。
如果申请人未回应我们的请求,我们可以驳回上诉。该法规相关部分规定:
如果申请人或请求人未在要求的日期前回应补证请求或拒绝意向通知,则该福利请求可因放弃而简易拒绝、基于记录拒绝,或基于两者拒绝。
8 C.F.R. § 103.2(b)(13)(i)。我们的 RFE 明确告知申请人:“如果我们未在封面信函日期起 87 天内收到您对本 RFE 的回应,我们可能会驳回您的案件。该期限包括因邮寄送达而增加的三天。”(原文强调)。截至目前,已超过 87 天,我们仍未收到申请人的回应。我们将依据 8 C.F.R. § 103.2(b)(13)(i) 以放弃为由驳回上诉。此外,由于申请人未提交所需证据,受益人不符合 L-1B 工作者的分类资格。
裁定:依据 8 C.F.R. § 103.2(b)(13),上诉因放弃而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1-A-T-J-USH- Inc., ID# 537314 (AAO Jan. 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