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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2305025 日期:2022年1月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专业人员的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建筑制图员。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专业工人移民类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并驳回了随后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对受益人的工作邀请是真实的。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希望并打算按所提供职位雇用受益人,也未能证明所提供职位明确对美国工人开放。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行政上诉办公室对本案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参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以下分析的新决定。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某一职位而雇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参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劳工部批准意味着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来担任该职位。同上。劳工证还表明,雇用该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劳工部批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参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经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如果USCIS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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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参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二、真实的工作邀请和机会
根据授予移民身份的法律框架,任何希望并打算雇用有权根据该法获得移民分类的外国工人的美国雇主均可提交分类申请。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参见 8 C.F.R. § 204.5(c)。此类申请必须附有劳工部出具的劳工证。参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另参见 8 C.F.R. § 204.5(l)(3)(i)。申请人必须打算按照随附劳工证的条款和条件雇用受益人。参见 Matter of Izdebska,12 I&N Dec. 54, 55 (Reg'l Comm'r 1966)(维持否决,因为与随附劳工证相反,申请人不打算按照劳工证的条款雇用受益人)。此外,劳工证雇主必须证明“[t]该工作机会已经并明确对任何美国工人开放。”20 C.F.R. § 656.20(c)(8)。
由于提交劳工证为之后基于该劳工证的任何移民申请确立了优先日期¹,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工作邀请在优先日期时是现实的,并且在此后每一年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期间该邀请始终是现实的。参见 Matter of Great Wall,16 I&N Dec. 142 (Acting Reg'l Comm'r 1977)。
审理主任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存在真实工作邀请和机会的证据。
在发出NOIR并收到申请人对NOID的回应后,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认定其不真实。
审理主任随后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对真实工作邀请和机会及其招聘努力的分析有误。
基于记录中的证据,包括随上诉提交的证据,我们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然而,我们无法肯定地认定申请人在其他方面已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
三、受益人的资格
尽管审理主任未予讨论,但记录中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上所述拟提供职位的最低学历要求。
¹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给劳工部的日期。参见 8 C.F.R. § 204.5(d)。申请人必须证明申请的所有资格要求截至优先日期均已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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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职位要求建筑学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以及24个月担任所提供建筑制图员工作的经验。不接受其他职业的经验。在劳工证上,申请人主张受益人于1985年在哥伦比亚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哥伦比亚的两所大学和一家设计服务企业获得了经验。
8 C.F.R. § 204.5(l)(3)(ii)(C)的规定如下:
如果申请是针对专业人员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该外国人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并附有证据证明该外国人是专业人员群体成员。学士学位的证据应采用正式学院或大学记录的形式,显示学士学位授予日期和集中学习领域。为证明该外国人是专业人员群体成员,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学士学位。
记录包括一份学历等效评估,主张受益人在哥伦比亚由I_________._________授予建筑师称号的五年高级学士水平课程相当于美国认证学院或大学的建筑学学士学位。虽然受益人的学位似乎符合劳工证上所述所提供职位的要求,但记录仅包括受益人对建筑师学位和成绩单的英文翻译,而该翻译未附在原始签发的大学文件副本上。该英文翻译似乎并非由该大学出具。因此,记录缺少8 C.F.R. § 204.5(l)(3)(ii)(C)规定所要求的正式大学记录。
此外,受益人学位的翻译不符合8 C.F.R. § 103.2(b)(3)的条款:
翻译。提交给[USCIS]的任何包含外文的文件均应附有译者证明其完整准确的完整英文翻译,并附有译者证明其有能力将该外文翻译成英文。
由于申请人未提交原始外文语言的学位,我们无法核实英文翻译的准确性以及证据是否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参见 8 C.F.R. § 103.2(b)(3)。
因此,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学历,形式为显示学士学位授予日期和集中学习领域的正式学院或大学记录,并在需要时附有适当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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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考虑到上述缺陷,我们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然而,记录未能肯定地证明申请人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包括受益人是否符合劳工证上所述的学历要求。因此,我们将本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