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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工程师兼项目经理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3年1月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第二次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整体上宜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
不成立 第二次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第二次重新开放动议。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动议是否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AAO认定未达到该门槛,因此未重新审理国家重要性或整体上宜豁免等实体问题,也未改变此前驳回上诉的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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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tated new facts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that warrant reopening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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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工程师和项目经理,以专业人士身份申请EB-2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主张自己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人士的资格,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gineer and project manager in the oil and gas industry,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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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已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且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申请人也有利于推进该事业,但未证明该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也未证明整体上宜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hat the proposed endeavor had substantial me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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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维持主任关于国家重要性未获证明的认定并驳回上诉;因该问题已足以处理上诉,AAO未审理但保留了对剩余问题的上诉论点。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we affirmed the Director's deci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the proposed endeavor's national importance and we dismissed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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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declined to reach, but reserved,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remaining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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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出重新开放动议,AAO驳回,认定其未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克服此前关于国家重要性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also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subsequent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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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案件再次因第二次重新开放动议回到AAO;申请人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个人陈述及已在记录中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again before us on a second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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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his personal statement and evidence already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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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第二次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新事实”指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包括原申请在内的程序中提交的事实,不要求此前不可获得或不可发现;重复已陈述事实或重新提交已提供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书面论证意见、个人陈述及记录中已有证据,主张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并请求重新开放此前决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已认定申请人符合EB-2资格、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且申请人有利于推进该事业,但未证明国家重要性及整体上宜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本次动议阶段原文未记载主任的新意见。

个人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并请求重新开放。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个人陈述引用了记录中已有的推荐信,属于重复已陈述事实,未提出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此前未提交、与动议问题相关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In his personal statement, the Petitioner quotes from recommendation letters also already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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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重新开放动议。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列为动议提交材料,但未认定其中包含可克服此前缺陷的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其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his personal statement and evidence already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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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记录中的证据(包括推荐信等)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证据已在记录中,其缺陷已在此前决定中识别并讨论,重新提交不构成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属于重复提交;且其中许多证据日期在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之间,晚于2019年5月17日的申请提交日,而申请人须在提交时证明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already submitted evidence have been identified and discussed in our prior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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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ch of this evidence is dated between July 2019 and June 2020, which is after the petition's filing date on May 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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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提交的个人陈述引用了记录中已有的推荐信,其余证据也已在记录中,此前决定已识别并讨论这些证据的缺陷。个人陈述和重新提交的证据未能克服这些缺陷,也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未达到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这一门槛。

核对原文依据
Reasserting previously stated facts or resubmitting previously provided evidence does not constitute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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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personal statement and resubmitted evidence do not overcome those defici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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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bears the burden of proof to demonstrate eligibility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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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国家利益豁免要求申请人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有利于推进该事业,以及整体上宜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从而符合国家利益豁免。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实质价值和有利于推进事业,但未证明国家重要性,也未证明整体上宜豁免。

个人陈述及记录中已有推荐信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未克服此前决定中已识别的缺陷,也未证明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出新事实或新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personal statement and resubmitted evidence do not overcome those deficiencies an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his proposed endeavor has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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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此前上诉已维持国家重要性未获证明的认定;本次动议中,申请人未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个人陈述和重新提交的证据未能克服此前识别的缺陷,因此国家重要性仍未获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we affirmed the Director's deci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the proposed endeavor's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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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not establish that his proposed endeavor has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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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上宜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国家利益豁免第三要素要求申请人证明整体上宜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寻求国家利益豁免,主张整体上宜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整体上宜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

AAO 认定与理由

此前上诉因国家重要性问题已足以处理案件而未审理但保留该剩余问题;本次第二次重新开放动议中,AAO以未提出新事实为由驳回动议,未对该要素重新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d to reach, but reserved,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remaining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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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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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提交材料是否包含此前未在记录中出现的文件证据,而非仅重复原申请或此前动议已提交的推荐信和个人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Reasserting previously stated facts or resubmitting previously provided evidence does not constitute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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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证据日期与2019年5月17日申请提交日的关系,因为申请人须在提交时证明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a petitioner must establish eligibility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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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为动议程序,AAO未对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重新作全面实体审查;此前保留的整体上宜豁免问题未被本次动议解决。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d to reach, but reserved,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remaining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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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133666 日期:2023年1月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工程师兼项目经理,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的个人。他还寻求对附加于该 EB-2 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在申请人已确立 EB-2 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申请人证明以下事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1) 该外国国民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 该外国国民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3)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是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并已确立 EB-2 分类资格,但他未证明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具体而言,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且他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然而,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也未证明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在上诉中,我们维持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证明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决定,并驳回了上诉。1 我们还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认定申请人未确立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推翻我们先前关于申请人未

1 由于该问题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但保留了关于其余问题的上诉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须对作出裁决所不需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来就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原文第 2 页

确立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决定。该事项因第二次重新开案动议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无法获得或无法发现。相反,“新事实”是与动议所提出的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包括原始申请)提交的事实。重申此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其个人陈述以及已在记录中的证据。在其个人陈述中,申请人引用了同样已在记录中的推荐信。已提交证据中的缺陷已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予以识别和讨论。2 申请人的个人陈述和重新提交的证据未能克服这些缺陷,也未确立其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申请人未陈述有文件证据支持、足以 warrant 重新开案我们先前的决定的新事实。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在此,该举证责任未得到满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2 我们还注意到,该证据的很大一部分日期在 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之间,即在该申请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提交之后。然而,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时确立资格。8 C.F.R. §§ 103.2(b)(1), (12);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1-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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