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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兼综合业务经理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24年1月5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满足EB-2特殊能力分类的证据标准;AAO认定不满足,因此未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的Dhanasar分析,并明确保留该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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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regarding her eligibility under the Dhanasar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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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和综合业务经理,以特殊能力身份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原审德州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现由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审理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and general business manag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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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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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具有特殊能力,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A)和(B)标准,但不满足(E)和(F)标准;并指出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才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因此最终实质审查不予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i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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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k)(3)(ii)(A) and (B), but not (E) and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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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主任忽视了她十八年经验中的显著声誉,并主张她满足(E)和(F)标准,且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提供了清晰具体的证据证明她是具有特殊能力的总经理。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the Director overlooked evidence of her "significant acclaim during her eightee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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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上诉中提交了2022年12月的“新会员订单”付款证明,但AAO因该证据晚于申请提交日而不予纳入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evidence postdates the filing ofthe petition, we will not include it in our evaluation of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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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E);专业(profession)定义见8 C.F.R. § 204.5(k)(2),指《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或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为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的任何职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使用严格定义和要求忽视了协会成员的多元背景和教育资格,以及积极参与和专业成长的重要性;并提交了会员资格相关文件。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属于符合规定的“专业”协会会员。

“新会员订单”付款证明(2022年12月)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加入了相关专业协会。
AAO 如何评价
AAO因该证据晚于申请提交日而不予纳入评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证据日期晚于申请提交日,不符合8 C.F.R. § 103.2(b)(1)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evidence postdates the filing ofthe petition, we will not include it in our evaluation of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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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准入条件”和“准入标准”文件及“会员”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协会会员资格满足该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审查准入条件后认定会员须经营企业,但不要求学士学位或符合专业定义,因此不满足该标准的明文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协会准入条件不要求学士学位或专业定义,不符合“专业协会”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onl Imembership criteria, it appears that members must run a business, but are not required to hold a baccalaureate degree or otherwise meet the definition of prof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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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审查协会的准入条件后认为,会员须经营企业,但不要求持有学士学位或符合专业定义,因此同意主任的结论。申请人提交的2022年12月付款证明晚于申请提交日,依8 C.F.R. § 103.2(b)(1)不予纳入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onl Imembership criteria, it appears that members must run a business, but are not required to hold a baccalaureate degree or otherwise meet the definition of prof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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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evidence postdates the filing ofthe petition, we will not include it in our evaluation of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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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F);举证责任按优势证据标准,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记录矛盾须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提交的推荐信来自领域内知识渊博的人士,相关、具有证明力,证明她的重大贡献;并提交获奖文件证明认可。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

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领域内知识渊博人士认可她的重大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信件虽正面描述申请人,但未以足够细节解释“重大贡献”,仅证明良好声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对“重大贡献”的具体细节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y do not explain her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with sufficient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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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文件(2015年最佳行业创新营销团队奖、2016年团队奖、2016年个人银奖、2017年最佳效果营销创新团队奖)及照片和网站打印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行业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证据缺乏证明力:未充分证明申请人是实际获奖者,照片说明与网站信息矛盾,且缺乏颁发机构或独立新闻报道证明获奖依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申请人本人获奖;照片说明与网站信息矛盾;缺乏颁发机构或独立新闻报道。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fficiently established that she was the actual recipient ofany ofthe a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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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wards appear to have been given tol l and do not single her out for recognition of achievement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her field or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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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推荐信虽以正面措辞描述申请人,但未以足够细节解释其“重大贡献”,良好声誉不足以证明获得认可。获奖文件方面,申请人未充分证明她是奖项的实际获得者,照片说明与网站信息矛盾,且缺乏颁发机构或独立新闻报道证明获奖依据,因此无法认定奖项是对她本人成就和贡献的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having a good reputation is a positive attribute, it is not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she has received recognition for her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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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 more, we cannot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her (as opposed to her employer's) receipt of the claimed a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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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特殊能力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后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她提供了清晰具体的证据证明她是具有特殊能力的总经理。

原审意见

主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后认定申请人的教育和工作经验不足以证明她具有特殊能力;并指出申请提交后才获得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不予考虑。

教育和工作经验(包括申请提交后获得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有特殊能力。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教育和工作经验不足以证明特殊能力;申请提交后获得的学位依8 C.F.R. § 103.2(b)(1)不予考虑。AAO因未满足三项标准而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但整体审查后认为记录不支持特殊能力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满足三项证据标准;申请提交后获得的学位不能用于证明申请时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obtained her master's degree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fter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it would not be considered in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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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does not support a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at she possesses a degree of expertise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rdinarily encountered in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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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三项证据标准,AAO认为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但表示已整体审查记录,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she meets three of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k)(3)(ii), we need not conduct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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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does not support a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at she possesses a degree of expertise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rdinarily encountered in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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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主张符合国家利益。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不符合国家利益。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不符合EB-2特殊能力分类,因此未审理国家利益豁免主张,明确保留该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regarding her eligibility under the Dhanasar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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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协会准入条件是否要求学士学位或符合8 C.F.R. § 204.5(k)(2)的专业定义,以及会员付款证明的日期是否早于申请提交日。
    核对原文依据
    members must run a business, but are not required to hold a baccalaureate degree or otherwise meet the definition of profes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because the evidence postdates the filing of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获奖证据是否明确显示申请人为实际获奖者,照片说明与网站信息是否一致,以及是否有颁发机构或独立新闻报道证明获奖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fficiently established that she was the actual recipient ofany ofthe award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evidence from the issuing entity or independent news coverage to demonstrate the basis for the granting of the a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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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推荐信是否以具体细节说明申请人的“重大贡献”,而非仅描述良好声誉或领导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y do not explain her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with sufficient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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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8963349 日期:2024年1月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和综合业务经理,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是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也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76(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该法第203(b)(2)(B)(i)条。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初步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2 如果申请人做到了,我们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

1 如果这些类型的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2 USCIS 此前已确认这一两步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外国人情形下的适用性。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原文第 2 页

在整体上是否表明其被认可为在该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业程度。

如果申请人证明符合 underlying 分类的资格,则其必须进而证明其应获得对工作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该法及有关规定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26 I&N Dec. 884, 889(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 8 C.F.R. § 204.5(k)(3)(ii)(A)和(B)的标准,但不符合(E)和(F)。3 审理主任还进行了最终实质审查,并认定申请人的教育和工作经验不足以证明其是其领域或行业中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审理主任指出,由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后才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该学位不会在最终实质审查中予以考虑,因为其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资格。参见 8 C.F.R. § 103.2(b)(1)。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证明其“在十八(18)年经验中显著赞誉,具体基于其扎实的专业背景”的证据。(原文强调)。其进一步主张其符合 8 C.F.R. § 204.5(k)(3)(ii)(E)和(F)的标准,并且对于最终实质审查,其已提供“清晰而具体的证据证明”其是具有特殊能力的总经理。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审理主任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是 8 C.F.R. § 204.5(k)(2)意义上的“专业”协会会员,该条将专业定义为“该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该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包括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师、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教师。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使用“严格的定义和要求忽视了协会成员背景和教育资格的多样性,以及积极参与和对专业成长的承诺的重要性”。申请人提交了其“新会员订单”的付款证明,对象为[已隐去],日期为2022年12月。然而,由于该证据晚于申请提交日期,我们不会将其纳入对该标准的评估。USCIS 法规明确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确立所寻求福利的资格。参见 8 C.F.R. § 103.2(b)(1)。

3 由于申请人未主张其符合 8 C.F.R. § 204.5(k)(3)(ii)(C)和(D)的标准,我们在此不予论述。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还提供了标题为“会员准入条件”和“准入标准”的文件,以证明其在[已隐去]的会员资格符合该标准。申请人的证据将[已隐去]成员的准入标准和责任描述为,例如:“1. [一家]经济效益良好、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2. 具有创新特色并获政府支持的行业享有优先,例如:技术创新、文化和旅游、智能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生物技术等;3. 企业必须成立3年以上;以及4. 创始人拥有5年以上的创业业绩记录。”申请人还提供了其[已隐去]“会员”文件,显示其为[已隐去]的副总裁。基于[已隐去]会员标准,成员似乎必须经营企业,但不要求持有学士学位或以其他方式符合 8 C.F.R. § 204.5(k)(2)所述的专业定义。因此,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符合该标准的明文规定。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认可的证据。8 C.F.R. § 204.5(k)(3)(ii)(F)。

申请人主张所提交的推荐信具有相关性、证明力,且来自该领域知识渊博的人士,证明其重大贡献。尽管这些信件以正面措辞将其描述为“贡献对行业至关重要”的专业人士,但它们未以足够细节解释其“重大贡献”。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at 376。例如,一位撰写人将申请人描述为一位赢得团队成员信任的杰出领导者,并主张其是其领域的“顶尖专业人士”。另一位解释说,他自2012年起认识申请人,当时他在一次产品发布期间与其共事,此后他们继续在许多项目上合作。他将其描述为具有“最高热情”和“最强执行能力”,并称申请人帮助他解决了一次产品发布的业务问题,因为她理解他的需求,并花时间提供帮助。他还表示,他发现她是一位“认真”且“负责的专业人士”,并且2014年他创办了一家公司并继续与其合作。另一位撰写人表示,他自2008年起认识申请人,当时他们在同一公司的不同部门工作,并享有“自然而成功的业务理解”。他将其描述为“有条理、负责、注重决策和细节”,并表示离开该公司后,他们又共事过一次。他认为她是一位“天生的领导者”,“具有很强的影响他人和管理团队的能力”。虽然拥有良好声誉是一种积极品质,但不足以证明其因成就和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而获得认可。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76。

除这些信函外,申请人还提交了文件,用以证明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她获得了以下奖项:最佳行业创新营销团队奖(2015年);[已隐去]团队奖(2016年);个人银奖(2016年);以及最佳效果营销创新团队奖(2017年)。我们已审慎考虑该证据;然而,该证据因若干原因缺乏证明力。重要的是,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她本人是任何奖项的实际获得者。例如,她并未提交实际奖项的清晰副本,而是提供了她本人(及他人)手持奖项的远景照片,并附有看似自行提供的说明。此外,尽管她

原文第 4 页

提供了一份据称来自[已隐去]网站、关于2016年银奖的打印件,但该信息称[已隐去]因“Superb Precision Digital Marketing案例”而“获得网络类银奖”,文章正文中并未提及申请人。虽然我们认可那张五人合影的模糊照片(其中四人手持奖项),但所附说明称申请人“获得网络类银奖”,这似乎与[已隐去]网站的信息相矛盾。4 同样,关于[已隐去]奖项的信息表明,[已隐去]凭借[已隐去]新车上市的推广案例“获得最佳效果营销创新奖铜奖”,而照片说明则称“由[申请人]带领的团队帮助[已隐去]获得了meihua.com最佳效果营销创新奖”。换言之,这些奖项似乎是授予[已隐去]的,并未单独表彰她对其领域或行业成就与重大贡献的认可。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此类模糊与矛盾之处,以指明真相所在。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此外,申请人未提供来自颁奖机构或独立新闻报道的证据,以证明授予这些奖项的依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仅凭现有材料,我们无法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本人(而非其雇主)获得了所主张的奖项,更重要的是,无法认定这些奖项是本案该标准明文所要求的、对其领域或行业成就与重大贡献予以认可的证据。Id.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 8 C.F.R. § 204.5(k)(3)(ii) 项下三项证据标准,我们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对记录进行整体审查,该记录并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拥有显著高于其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

III. 结论

由于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人士第二优先类别的资格,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其在 Dhanasar 分析下资格的主张。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裁决并非达成结果所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裁定:上诉被驳回。

4 此外,鉴于[已隐去]网站的信息表明“银奖”是为表彰[已隐去]案例而颁发的,我们也无法确定所主张的2016年“团队[已隐去]奖”是否为另一不同奖项。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1-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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