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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5585989 日期:2025年1月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Director)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其符合基础签证分类的资格,也未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job offer)并因此豁免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将符合国家利益。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拟从事的事业(proposed endeavor)具有重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该事业;或者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证明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并对记录是否确立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分析框架其余要求保留意见。我们驳回了随后的复议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现该事项基于第二次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依据最高法院在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144 S.Ct. 2244 (2024) 中的判决,主张 Dhanasar 不再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然而,Loper 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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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 USA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467 U.S. 837 (1984),裁定联邦法院无需遵从行政机关对模糊联邦法律的合理解释。虽然 Loper 影响审查我们对模糊法条解释的联邦法院,但它并不改变我们自身对移民申请及相关国家利益豁免的裁决。
申请人还主张我们的决定违反了《行政程序法》(APA)。申请人援引 5 USC 第706条,声称“USCIS 通过行政上诉办公室作出的决定”是任意和反复无常的;超越法定管辖权、权限或限制,或缺乏法定权利;或“在事实可由审查法院重新审理(trial de novo)的范围内,无事实依据”。申请人未澄清其认为我们先前在上诉中还是在动议中的决定违反 APA。然而,他确实提及审理主任的申请驳回和我们对其上诉的驳回,主张我们“任意和反复无常地”“错误适用了 Dhanasar”。如前所述,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 (ii)。申请人关于审理主任决定和我们驳回其上诉的论点不构成程序中最新的决定。同样,在先前的动议中,我们仅适当考虑了上诉决定的正确性,而非像在上诉中那样重新审理原始申请的证据提交。申请人在当前动议中的额外主张重新争论了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上诉时相同书面论证意见(brief)并寻求复议、仅概括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裁决该申请。
由于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在驳回其先前的复议动议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其未确立本动议满足法规对复议动议的要求。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