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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6062876 日期:2020年1月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即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和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以及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分类资格,但认定其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
申请人就此事项向我们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上诉,并驳回了其后七次重新开案动议。1 与审理主任的认定相反,我们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基础移民分类资格。该事项现因第八次重新开案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随该动议,申请人提交了补充文件及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其符合EB-2分类及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文件证据。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规定于8 C.F.R. § 103.5(a)(2)。对于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8 C.F.R. § 204.5(k)(2)的规定包含以下相关定义:
1 Matter of T-A-Y-,ID# 2525500(AAO 2019年3月26日)是我们在本事项中的最近一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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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位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至少五年专业领域的渐进工作经验,应被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如果该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学位,则外籍人士必须拥有美国博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能力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知识水平。
此外,为证明特殊能力,申请人必须提交8 C.F.R. § 204.5(k)(3)(ii)(A)-(F)所列证据类型中的至少三种。
此外,关于根据本法第203(b)(2)(B)(i)条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我们在先例决定Matter of Dhanasar,26 I&N Dec. 884(AAO 2016)中确立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2 Dhanasar指出,在申请人已证明符合EB-2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行使自由裁量权3,在申请人证明以下事项时批准国家利益豁免:(1)外籍人士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外籍人士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以及(3)总体权衡,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因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4
II. 分析
A. 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
随本动议,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其2005年4月来自O大学的文凭。该文凭载明她完成了“一年课程学习”并获得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此外,她重新提交了USCES, LLC于2017年12月出具的“学历评估报告”,该报告称其“由I t'于2005年4月签发的档案证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等同于美国地区认证大学授予的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指出USCES的上述评估未说明申请人完成的学期数或授予她的学分数。该评估也未列出评估人在得出结论时所审查的来自c=J大学的教育文件。例如,该评估称其基于来自“the~----------------~·”的“档案证书”。因此,记录未显示评估人所审查的学历证书与提交至本案记录的教育文件相同。
2 在宣布这一新框架时,我们撤销了先前的先例决定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22 I&N Dec. 215(Act. Assoc. Comm'r 1998)(NYSDOT)。 3 另见Poursina v. USCIS,No. 17-16579,2019 WL 4051593(2019年8月28日)(认定USCIS批准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自由裁量性质)。 4 关于这三项条件的详细阐述,见Dhanasar,26 I&N Dec. at 8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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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被告知,她未以独立、客观的证据指明真相所在,从而解决记录中的这些模糊之处。Matter of Ho,19 I&N Dec. 582, 591-592(BIA 1988)。
在动议中,申请人请求我们接受其来自O大学的文凭,因为USCES“确认其等同于美国硕士学位,且完成获得该学位所需的所有学分”,但她未指明任何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她也未提供解决上述模糊之处的信息或证据。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解释的,由于USCES的评估未充分解释其结论——即申请人的外国文凭等同于8 C.F.R. § 204.5(k)(3)(i)(A)所要求的美国学位——该评估不足以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的资格。
B. 特殊能力
申请人的动议重复了先前的论点,即她满足8 C.F.R. § 204.5(k)(3)(ii)中至少三项证据标准。如下文所述,我们对动议所提供文件的审查未显示她满足至少三项标准。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一项监管标准:8 C.F.R. § 204.5(k)(3)(ii)(A)。关于8 C.F.R. § 204.5(k)(3)(ii)(C)和(E)的标准,申请人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主张其在 School l I的会员资格满足这些标准。5 她提供了一张来自.======~======;---------'~---------'的网站截图,列出了身为l I会员的保加利亚人。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指出的,申请人的l I会员资格晚于申请提交日期。资格必须在提交时确立。参见8 C.F.R. § 103.2(b)(1)。因此,动议所提供的文件不能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中六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也不能证明其已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专业知识水平。
C. 国家利益豁免
剩余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因而豁免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指出的,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本法第203(b)(2)(A)条下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分类资格。此外,我们在决定中解释了她未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中规定的三项必要条件。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提供与我们认定相关的新事实或证据。相反,申请人重新提交了一封来自I~---~I的信函,该信函我们已在驳回申请人第四次重新开案动议的决定中审查过。除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EB-2分类资格外,上述信函也不能使其符合Dhanasar框架下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5 她先前提交了一份2017年7月的证书,称其“通过成功完成l~~-----~--~--------~t的第14期课程,已获得I ISchool的校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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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供的证据未能推翻我们先前决定所依据的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具有特殊才能的个人的资格。此外,由于申请人未能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中规定的三项必要条件,我们认定其未能证明其有资格或经裁量本应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